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義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
執聲沒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刀械壹支(無刀柄),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義雄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640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
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判決不受理
在案,該案中扣案之刀械1支(無刀柄),係屬被告所有而
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且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
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
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沒收
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
判為之,於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
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
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
單獨宣告沒收,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又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
訴訟法第455之34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涉犯傷害等案件,此有法院被告紀錄表、
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扣得之
刀械1支(無刀柄),係被告本人所有,供被告本案犯罪時
使用等情,亦據被告供陳明確,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之。是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依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TNDM-114-單聲沒-55-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