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9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
13年度聲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
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69號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3
年11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該
裁定正本已於113年12月5日送達;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
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頁
、第73-81頁),依照前揭說明,本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戴博誠
法 官 莊宇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須按
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謝安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TCHV-113-聲-169-20241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