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潘品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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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6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胡榮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5,75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就遲延利息部分原係請求「自民國106年1 2月13日起算」,嗣於言詞辯論變更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核屬原告基於請求給付電信費之同一基礎事實 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2款、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欠繳電信費共計新臺幣5萬5,754元經催繳仍未 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第三代行動電信/ 行動寬頻業務服務申請書、遠傳行動電話服務代辦委託書、 被告之身分證及健保卡正反面及電信費帳單影本等件為證, 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2025-01-22

PCEV-113-板小-3863-2025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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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318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楊佑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749元,及自民國103年11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2025-01-21

PCEV-113-板小-4318-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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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5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謝碧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33元,及自民國106年12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 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2025-01-21

PCEV-113-板小-3957-2025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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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3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陳宗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參萬陸仟 伍佰捌拾陸元、貳萬壹仟肆佰肆拾參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1-17

PCEV-113-板小-3835-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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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電信費欠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872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陳柏翰 被 告 陳樹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695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7,695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4月29日起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詎 被告未依約繳費,尚欠電信費及補償款共新臺幣(下同)27 ,695元,嗣遠傳電信於102年10月31日將上開債權轉讓予原 告,原告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為債權讓與通知等情,業據 原告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遠傳電信服務申請書、電信費帳 單等件影本為證(卷13-39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本 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惟查:  ㈠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 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 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 有同一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 2項有明文規定。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113年10月23日(卷第2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自 債權讓與翌日即102年11月1日起算,惟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 料,無法證明其有於受讓該債權後催告被告清償,是其此部 分請求無理由,不應准許。  ㈡從而,原告依契約與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27,6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 得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2025-01-17

TPEV-113-北小-4872-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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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2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黃峻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零參佰陸拾參元為原告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1-17

PCEV-113-板小-382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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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837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潘品樺 被 告 譚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雅涵

2025-01-17

PCEV-113-板小-3837-2025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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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46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原告前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若蘭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33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2025-01-13

PCEV-114-板補-46-2025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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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385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陳柏翰 林牧平 被 告 劉安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11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1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2025-01-09

CLEV-113-壢小-1385-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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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395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被 告 顏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

2025-01-08

PCEV-113-板小-3955-2025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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