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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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順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源威實業有限公司 周啓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北大里分行 113年9月5日 122,635元 KL0000000

2025-02-24

TCDV-114-除-38-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徐東裕即億騰油品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余柄憲 台中商業銀行 台中港分行 113年9月30日 384,243元 TKA0000000

2025-02-24

TCDV-114-除-21-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王英龍 玉山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3月7日 1,500,000元 BI0000000 002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王英龍 玉山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4月7日 1,500,000元 BI0000000 003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王英龍 玉山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5月7日 1,500,000元 BI0000000 004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王英龍 玉山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6月7日 1,500,000元 BI0000000 005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王英龍 玉山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7月7日 1,500,000元 BI0000000 006 尚郁企業有限公司 王英龍 玉山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8月7日 1,500,000元 BI0000000

2025-02-24

TCDV-114-除-23-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余進新即立新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5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李左春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3年6月20日 106,600元 HX0000000

2025-02-24

TCDV-114-除-35-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盛凱節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復凱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德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李佳霖 凱基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6月12日 1,221,182元 CJ0000000

2025-02-24

TCDV-114-除-31-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法定代理人 花敬群 代 理 人 許明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7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臺灣土地銀行北屯分行 林瑩杰 臺灣土地銀行 北屯分行 113年6月17日 30,000,000元 PQ0000000

2025-02-24

TCDV-114-除-29-20250224-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簡妤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3ND0000000-0 1 1000 002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120 003 興農股份有限公司 085NX0000000-0 1 89

2025-02-24

TCDV-114-除-22-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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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郭鎧誠即陳渝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5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 002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 003 長泓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E-0000000-0 1 10000

2025-02-24

TCDV-114-除-39-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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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寓康即立辰科技企業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0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欣弘機械有限公司 呂松豫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烏日分行 113年8月31日 26,775元 AM0000000

2025-02-24

TCDV-114-除-33-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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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潘慶霖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逢甲分行 陳柏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逢甲分行 113年7月26日 1,840,000元 TT0000000

2025-02-24

TCDV-114-除-37-2025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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