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秀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壹佰肆拾玖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徐秀憓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30,149元正未給
付,其中30,093元為消費款;5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06元 徐秀憓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012元 徐秀憓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775元 徐秀憓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0110-2024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