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63號
聲 請 人 王利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朱淑芬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票
據法第6條明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故票據改
寫處無原記載人之簽名或蓋章者,即不生改寫效力。民法第
3條第3項雖有得以指印代簽名之規定,惟依特別法優先普通
法之法理,解釋上前開民法規定,尚不得適用於票據改寫之
情形,故僅於改寫處按捺指印者,自不生改寫之效力。次按
票據雖為文義證券,但亦為流通證券,票據上所載文字如發
生文義扞挌情形,基於助長票據使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考量
,於有多種解釋票據文義之可能時,應儘量採取使票據有效
之解釋方法。而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
有欠缺,該本票無效;到期日則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
欠缺,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該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故於
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日中
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而致本
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
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再
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
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向債務人為付款之提示後始
得請求本票裁定。換言之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
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
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
行使追索權,是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
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
請([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參照)。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
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經核本件附表所載之利息
起算日均為111年11月21日,惟如附表編號001至007之本票
,其到期日在發票日前,顯然無從提示,依票據有效解釋原
則,該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既無欠缺,到期日僅為相對應記
載事項,應視為無記載,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之,然仍應
釋明其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另附表編號008至012、
019之本票,其發票日經改寫,發票人未於改寫處簽章,依
法視為未更改,應以原記載之日期為發票日;又附表編號00
8至031之本票,其利息起算日均在到期日前,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1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分別補正
附表編號001至031號本票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聲請人迄
未補正,是本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註 001 111年11月21日 58,000元 111年5月8日 CH842803 002 111年11月21日 100,000元 111年6月8日 TH777457 003 111年11月21日 100,000元 111年7月8日 TH777458 004 111年11月21日 850,000元 111年4月8日 CH842802 005 111年11月21日 100,000元 111年8月8日 TH777459 006 111年11月21日 100,000元 111年10月8日 CH842804 007 111年11月21日 100,000元 111年9月8日 TH777460 008 112年11月8日 25,000元 112年1月8日 TH777461 009 112年5月8日 25,000元 112年2月8日 TH777462 010 112年3月8日 25,000元 112年3月8日 TH777463 011 112年4月8日 25,000元 112年4月8日 TH777464 012 112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2年5月8日 TH777465 013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2年6月8日 TH777466 014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2年7月8日 TH777467 015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2年8月8日 TH777468 016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2年9月8日 TH777469 017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2年10月8日 TH777470 018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2年11月8日 TH777471 019 112年12月8日 25,000元 112年12月8日 TH777472 020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3年1月8日 TH777473 021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3年2月8日 TH777474 022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3年3月8日 TH777475 023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3年4月15日 CH842805 024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3年5月15日 CH842806 025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3年6月15日 CH842807 026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3年7月15日 CH842808 027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3年8月15日 CH842809 028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3年9月15日 CH842810 029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3年10月15日 CH842811 030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3年11月15日 CH842812 031 111年11月21日 25,000元 113年12月15日 CH842813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PCDV-113-司票-13963-202501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