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聰凱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經聲請人提起
抗告(114年度執抗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
第408 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所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前案,經本院以
110年度訴字第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緩刑3年,於
民國110年5月7日確定,於113年5月6日期滿,雖被告於前案
緩刑期間內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後案,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侵上訴字第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於113年12月30日確定,但其確定時已非在前案緩刑期間
內,則檢察官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
受刑人之緩刑,應無理由,原裁定未查而准許,尚有違誤,
參照上開說明,原裁定應予以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SLDM-114-撤緩-30-202503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