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2號
原 告 台灣圓點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季芸
訴訟代理人 黃新為律師
陳鵬光律師
被 告 吳承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請求:㈠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負擔費用,
將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標題、案號、當事人、案由及主
文內容,分別登載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電子報。
嗣變更聲明如後述之聲明所示,經核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依上開規定,核無不合。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原告公司任職,應對公司內部經營、管
理情形十分瞭解,竟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起,以網路名稱:
「克zeo」於公開網站「股市爆料同學會」之「圓點奈米」
討論區;及於111年5月13日以「匿名」在Dcard之工作版上
,發表標題為「台灣圓x奈米求職經驗分享」,內容如附表
所示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並以標題、原告股票代
碼、原告公司全名(僅遮掩一字)等字眼,使閱覽者均可明
確知悉被告發表之內容對象所指為原告,致原告之名譽受到
貶損,更造成原告招聘作業等面臨困難,爰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後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被告應負擔費用,將標題為「台灣圓點遭妨害名譽提
告求償獲法院勝訴判決」之文章登載於自由時報電子報(網
址:https://www.ltn.com.tw/)、聯合報電子報(網址:h
ttps://udn.com/news/index)、中國時報電子報(網址:h
ttps://www.chinatimes.com/?chdtv)之首頁固定式欄位各
7日,文章內文刊載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案號、當事人
、案由及主文。㈢被告不得以言詞、書面、網路、電子郵件
、向媒體爆料等方式,向第三人指摘或傳述原告不准員工合
法特休、歧視懷孕員工、挑撥員工關係、公開說明書不實及
原告疑似虧空倒閉等意旨之言論。
二、被告則以:
㈠系爭言論一、二:
被告任職於原告公司之期間,多次聽聞同事抱怨如廁過程中
被警衛跟隨及懷孕時有言語不公,造成員工心理不適,且有
用LINE向他們確認,故均為被告親眼所見、親耳所聞,真實
發生之情事,且亦經媒體公開報導過。
㈡系爭言論三是被告親身經歷。
㈢系爭言論四:
被告僅是點出原告之公開說明書與聲明稿前後對不上,要投
資人自行理性判斷並非說公開說明書上說的都是假的。
㈣系爭言論五:
被告所稱「島幣」並非指倒閉,而是指新臺幣。島幣的原文
是「Island Coin」,是一種西元2021年開始在ISLE進行交
易的加密貨幣,而被告戲稱台幣為島幣,因為台幣本就是在
台、澎、金、馬等島嶼上使用,符合原文之英文含意。且「
虧空」一詞本意為入不敷出,被告發文時,原告公司確實呈
現入不敷出之情況。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言並無不實,且事關公益,均為可受公評
之事,自無損害原告名譽權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已侵害其名譽權,爰請求如其聲
明所示,則為被告所否認之,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
:系爭言論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言論一、二部分:
1.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
賠償責任者,係以其行為具備不法性為前提。而言論自由為
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
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為促進民主多元社會
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或其他人格權之可能損失,兩相權
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較大限度之保障。對於
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
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又言論可分
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
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
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
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
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
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
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
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
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
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陳述之
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
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
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
2.就系爭言論一、二部分,被告稱係經其他員工轉述,且有經
媒體報導等語,並提出相關LINE對話紀錄及CTWANT於111年4
月19日之新聞報導可佐。查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略以
:「被告:@ALL之前你們誰上廁所被圓點的保全大哥跟頭跟尾
?Nanda:我和@TANBead-Carlos。@TANBead-Carlos:我出來走
到廁所他就後面跟著...他也會進去,他就是假裝在上廁所
,有保持距離,可是有時候很明顯在follow」等語(本院卷
一第179頁);CTWANT於111年4月19日之新聞報導內容略以:
「圓點奈米前員工投訴,上廁所超過15分鐘都會被約談...
前員工潔西卡表示遭公司以申請太多特休假為由,無預警解
聘...圓點奈米創辦人簡建興(左)與董事長妻子章季雲(右)
被多名員工指控對待員工不友善」等語(本院卷一第129頁至
131頁),又CTWANT為國內主流媒體之一,且上開新聞報導由
記者具名撰寫並採訪多名前員工,亦有相關側拍畫面,被告
及一般閱聽人已可確信CTWANT之報導經過合理查證,自無庸
再課予被告查證義務,準此,足認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一、二
已為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
3.再者,就系爭言論一部分,其係發表在標題「讚外國工程師
怨:員工就像犯人」貼文下之留言,系爭言論一之全文為「
湯兄言下之意是,圓點的評論被評爛,請各位不要在意,他
跟一張530的台積電一樣喔~~但不知道台積電會不會不讓員
工休特休,女性員工懷孕還會遭受言語不公,上廁所有保全
守護跟頭跟尾這類的餒~~」等語,且該則貼文下除被告發表
之系爭言論一外,尚有其他留言,此有該則貼文截圖可佐(
本院卷一第19頁),顯見系爭言論一與「湯兄」先前所發表
之言論有關,應不得割裂觀之,然卷內並無「湯兄」所發表
之言論可供查證,系爭言論一是否屬就「湯兄」先前言論之
意見表達,並非無疑。另言語是否不公,係基於自身經歷之
個人主觀感受、意見表達及抒發,應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
,且非屬偏激不堪之言詞,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難謂
有侵害他人之名譽權。
4.原告固稱CTWANT之新聞報導就是由被告所爆料,且上開LINE
對話紀錄是發生在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一、二後等語,然就CT
WANT之新聞報導是否有採訪過被告乙節,經本院函詢王道旺
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其回函略稱:保護消息來源,無從回
覆等語,此有王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16日函在
卷可佐(本院卷一第319頁),訴外人蔡同亦於偵查中具結作
證:被告並未提過要以不實言論詆毀公司等語(見桃園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6294號卷宗第331頁背面),另原告雖
有提出被告與蔡同之LINE對話紀錄,然其並未述及被告有向
CTWANT爆料之事,原告復未就此提出其他證據供本院審酌,
難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另上開LINE對話紀錄雖係發生在
112年7月20日,然其對話開頭被告即稱:@ALL之前你們誰上
廁所被圓點的保全大哥跟頭跟尾?」等語,顯見先前已就相
關內容為討論,被告僅係於112年7月20日再次確認,且系爭
言論一、二所指之事亦經媒體報導,難認係由被告憑空捏造
。準此,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一、二時已經過合理查證,且有
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揆諸前揭見解,難認被告發表系爭
言論一、二有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原告主張,不足採
信。
㈡系爭言論三:
查系爭言論三涉及被告老闆之管理風格,並非直接指涉原告
,要與原告之名譽權無關,且老闆是否喜歡員工之間感情好
,此為被告基於自身經歷之個人主觀感受、意見表達及抒發
,應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難
認系爭言論三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此部分主張,亦屬
無據。
㈢系爭言論四:
1.被告稱其發表系爭言論四,係因周刊王在111年4月19日報導
原告違法生產醫材,原告在同日發表聲明表示「兢兢業業正
當經營本業」,宣示不曾違法,然原告之公開說明書卻有列
出違法受罰之表格,故系爭言論四是點出原告的公開說明書
與聲明稿之矛盾之處,即若依原告聲明其兢兢業業正當經營
,則不應有遭開罰之情形,公開說明書之違法受罰列表應屬
虛偽等語。
2.經查,系爭言論四之完整內容應為「好恐怖喔~原來新聞報
的都是假的,公說書上寫的也是假的是在抹黑,只有圓點自
己說的是真的,還揚言提告義憤填膺的網友也真的是很大言
不慚哈哈哈,怎麼不去告告桃園市衛生局和勞動局啊!違法
出貨被罰3萬塊是事實,4/8被勞檢還被勞動局罰5萬也是事
實,還自己清楚列在公說書上,競競業業經營的結果就是被
衛生局裁罰違法出貨?違反勞基法被勞動局裁罰?只會欺善
怕惡,把員工當便利貼用完就丟,各位股東們知道圓點營收
一部份都被拿來打訴訟跟請了一大票的法務嗎哈哈哈,身為
韭菜不自覺4/08延長工作時間超過勞基法規定被裁罰五萬元
[111年府勞檢字0000000000號]https://lhrb.tycg.gov.tw/
home.jsp?id=664&parentpath=0,113,661&mcustomize=onem
essages_view.jsp&dataserno=000000000000&aplistdn=ou=
data,ou=lhrb4,ou=chlhr,ou=ap_root,o=tycg,c=tw&toolsf
lag=Y」等語(本院卷一第23頁)。
3.原告於公開說明書中列出違法受罰之事件彙總表,並遭周刊
王報導違法生產後,於111年4月19日公開聲明轉廠罰則已繳
納完畢、勞資爭議依公司規定等語,此有原告公開說明書、
周刊王報導截圖及原告111年4月19日之聲明稿在卷可佐(本
院卷一第133頁、第137至139頁),堪認屬實。細繹爭言論四
之完整內容,其並非在指涉原告之公開說明書虛偽不實,而
係被告認為原告111年4月19日公開聲明中所稱「兢兢業業正
當經營本業」與其有遭開罰之事實互相矛盾,縱其以諷刺之
方式為上開言論,仍應屬意見表達之範疇,又原告為股票上
市公司,投資人可透過集中交易市場購買股票,其經營狀況
涉及公共利益,是被告上開評論亦非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
益無關,應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而不具違法性,自未
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是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
㈣系爭言論五部分:
經查,系爭言論五之部分並未明確指涉原告有倒閉之事實,
是否「疑似」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應為被告個人意見之
表達,且「島幣」亦確實使人聯想到新臺幣,並非當然指涉
「倒閉」。再者,被告發表系爭言論時,原告之營業利益、
稅前及稅後淨利、每股盈餘均為負值,此有原告之損益表可
證(本院卷二第269至276頁),足認原告確實有入不敷出之情
形。從而,難認系爭言論五有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此部
分主張,亦無理由。
㈤綜上,系爭言論一至五均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則原告請求
如其聲明所示,自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民法第19
5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如其聲明所示,
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駁。至原告聲請
林永卿、游睿軒到庭作證,以證明系爭言論一至三為不實等
語,然被告發表系爭言論一、二時,已經合理查證,業經認
定如上,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被告負侵權
行為之責;系爭言論三則屬對於被告主管之意見表達,無涉
被告之名譽權,是林永卿、游睿軒之證詞,對本件判決結果
並無影響,要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不實內容 一 111年5月20日13時50分許 圓點的評論被評爛,請各位不要在意,他跟一張530的台積電一樣喔~~但不知道台積電會不會不讓員工休特休,女性員工懷孕還會遭受言語不公,上廁所有保全守護跟頭跟尾這類的餒~~ 二 111年5月13日1時25分許 沒看過一家公司連上廁所都還會派保全跟在後面,看你在廁所待多久,女性員工因為生病(尿道發炎)需要常常跑廁所,幾天後就被約談要資遣她... 三 111年5月13日1時25分許 老闆也不喜歡員工之間感情好,同事間下班聚餐千萬不能被知道,而且還會要員工互相打小報告、互咬來抓員工小辮子 四 111年6月16日13時21分許 …好恐怖喔~原來新聞報的都是假的,公說書上寫的也是假的… 五 111年11月2日14時14分許 “疑似”窺空島幣
TYDV-113-訴-492-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