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蕭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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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3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陳宜宣 李武育 林紅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貳萬參仟參 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16,170,000元 3.6399% 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暨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 3.9624% 自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 2 653,332元 3.6399%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暨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 3.9624% 自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5

KSDV-113-司促-21339-20241115-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蔡文欽、蔡明居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請求標的㈠、㈡、㈢於起息日之全國農業金庫基準 利率、東港區漁會基準利率各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15

PTDV-113-司促-11834-20241115-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4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洪儷芬 陳三義 林玉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999,999元, 及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年息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年息 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並應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1,008,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36399,逾期超過6個月以 上部分,按年息百分之0.79248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等並 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1-13

ILDV-113-司促-5349-2024111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90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李俊佑 孫浤旂 林義霖 張忠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佰伍拾肆萬伍仟肆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六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六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1

KSDV-113-司促-20906-20241111-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63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林靖凱 林靖堯 一、債務人林靖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9,985元,及自民國11 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3.9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靖凱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靖堯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4-11-08

PTDV-113-司促-11634-20241108-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 理 人 黃聖智 債 務 人 李麗卿 張錫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500,000元,及自民國 11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66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0-30

PTDV-113-司促-10511-20241030-1

重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原 告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聖智 被 告 黃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4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2024-10-25

PCDV-113-重訴-716-2024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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