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41-50 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邱世昌(即邱金芳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52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05459-7 1 1,000 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05460-3 1 1,000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76925-8 1 120 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25676-3 1 127 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75658-2 1 134 6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224280-7 1 142 7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271482-1 1 201 8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319914-3 1 163 9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368079-2 1 115 10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NX0416016-3 1 120 1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7NX0463633-2 1 124 1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510316-6 1 48

2025-03-31

TPDV-114-除-528-20250331-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朱德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1855-8 1 1000 002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5ND0091856-0 1 1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2025-03-31

PCDV-114-除-76-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8號 聲 請 人 李仁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4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9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漢威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767-4 1 452

2025-03-31

SCDV-114-除-78-20250331-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2號 聲 請 人 林長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禾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禾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禾翔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86-NY-09000002- 1 30062

2025-03-31

SCDV-114-除-82-2025033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李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陳慶商 第一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2月29日 36,010元 QA821118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2025-03-31

ULDV-114-除-29-2025033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凃肇豐 代 理 人 魏榮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8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凃肇豐 元大銀行斗信分行 113年10月15日 169,600元 AH7099892

2025-03-31

ULDV-114-除-28-20250331-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楊日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書記官 莊何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001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01-78-NX-0148314-1 1 100

2025-03-31

CHDV-114-除-43-20250331-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郭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13年 度司催字第30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11月 23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 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2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2張無效 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 示股票2張,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06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 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13年11月23日刊登 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中國人造纖 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113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 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53019-4 股票 1 178 002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1NX182023-8 股票 1 98

2025-03-31

CTDV-114-除-56-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葉瑋宸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6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31

SLDV-114-除-158-2025033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蘇明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股票1張,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 國113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 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 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或法律有規定 者為限;公示催告,應記載聲請人、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 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法院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 網站;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公 示催告,應記載持有證券人應於期間內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 ,並曉示以如不申報及提出者,即宣告證券無效;申報權利 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 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3個月以上,9個月以下;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第541條、第542條第1項前段、 第545條、第560條、第5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附表所載股票1張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13年8月2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該公示催告應記 載事項及申報權利期間均合乎前揭規定等情,業經本院職權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之民事聲請事件卷宗確認無訛,足堪認定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23日屆 滿,期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本件聲請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NX-257560-2 1 704

2025-03-31

TNDV-114-除-50-2025033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