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賴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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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0677號 債 權 人 立湖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力美文具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潘鴻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存放於第一商銀萬華分行之 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調其郵局存款等資料,而上開第三人銀 行位於台北市萬華區,此有債權人所附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5-01-09

PCDV-113-司執-210677-20250109-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23號 債 權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鍾淑儀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1   債 務 人 葉靜嫺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得城工程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台北市○○區○○ ○路000號1樓,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公司資料在卷可稽 。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 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5-01-08

PCDV-114-司執-3023-20250108-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4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6             、17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務 人 洪洲賢  住○○市○○區○○里○○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8司執字第154011號債權憑證,聲請查 調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新北市○○區 ○○里○○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 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5-01-06

PCDV-114-司執-2240-20250106-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36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             樓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德明              住○○市○○區○○○路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怡廷  住嘉義縣○○鄉○○○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7司執字第52235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 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嘉義縣○○鄉○○ ○0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 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5-01-06

PCDV-114-司執-2736-20250106-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至2樓             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蕭建昌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  債 務 人 劉依蓁即劉靜宜            住○○市○○區○○街0巷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0司執字第101007號債權憑證,聲請查 調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等,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新北市○○ 區○○街0巷00號3樓,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 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5-01-06

PCDV-114-司執-2616-20250106-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純如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李稚暘即李炳彥   住○○市○○區○○街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97執字第37428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債 務人勞保、郵局存款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新北市○○ 區○○街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 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5-01-03

PCDV-114-司執-1455-2025010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37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簡政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予銣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務 人 洪欣慧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司執字第175915號債權 憑證,聲請查調債務人勞保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新北 市○○區○○路0段00巷0號2樓,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賴良杰

2025-01-03

PCDV-114-司執-1537-2025010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林純如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陳佐政  住南投縣○○鎮○○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05司執字第87849號債權憑證,聲請查調 債務人商業保險等資料,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之住所地已遷至南投縣○○鎮○○ 路000號,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 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5-01-03

PCDV-114-司執-1442-20250103-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0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鄭志勇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王國欽即洪麗玲之繼承人            住嘉義縣○○鄉○○00○0號    債 務 人 王以勒即洪麗玲之繼承人            住同上     債 務 人 王以撒即洪麗玲之繼承人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目前任職機構之薪資,而債 務人目前任職有志倉務整合行銷有限公司,該公司位於桃園 市○○區○○街00號1樓,此有本院查調之第三公司登記資料在 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 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5-01-02

PCDV-114-司執-680-20250102-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240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建良              住同上 債 務 人 楊承翰  住○○市○○區○○路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存放於坪林郵局之存款債權 ,該郵局位於新北市坪林區,此有債權人陳報之第三人郵局 資料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2025-01-02

PCDV-113-司執-212409-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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