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10677號
債 權 人 立湖企業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住同上
債 務 人 力美文具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潘鴻譯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存放於第一商銀萬華分行之
存款債權,並聲請查調其郵局存款等資料,而上開第三人銀
行位於台北市萬華區,此有債權人所附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
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賴良杰
PCDV-113-司執-210677-202501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