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朝民等人間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事件,原告起訴
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9萬6,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3,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KLDV-113-補-863-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