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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葉哲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674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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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賴松宏 債 務 人 陳俊憲即竹夯火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8,613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 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72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 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47,921元,及自113年9月9日起至11 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另自114 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495,066元,及其中244,751元部分 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 0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3.80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 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另其中2,250,315部分自113年9月9日起至114年2 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5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2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0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1,239元,及自113年9月23日起至1 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1 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4,485元,及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 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1 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90,032元,及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0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 13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9期。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01,473元,及其中1,798,554元自 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01計算之 利息,暨自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放款借據(借款金額100萬元 )第四條所載,…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9期,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第6項所示違約金之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十一、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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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1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許黃金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9,880元,及自民國96年11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相對人許黃金蘭於民國93年8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1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 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 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 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149880元整自民國96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9880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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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9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潘志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42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 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11,425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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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5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張鈺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5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6,855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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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心漪 債 務 人 趙慧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851元,及其中新臺幣19,9 98元部分,自民國95年3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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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麥世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5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8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65,538元正,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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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114-司促-2404-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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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絲依、李孝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更正狀所附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計至民國114年2月 27日止之本金為新臺幣230,253元、利息889元及違約金14元 ,故請更正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為114年2月28日,或提出得 自114年2月25日起算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PTDV-114-司促-2052-2025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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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高亞欣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高亞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高亞欣發支付命令,經核 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東縣成功鎮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 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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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4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陳展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1,795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 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31

PTDV-114-司促-2642-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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