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78號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原告因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提起本件訴訟,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
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是行政法院審判權對象乃
公法性質之爭議,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則應循民事訴訟
程序向普通法院起訴。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及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訴狀表明當事人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另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
第57條規定,行政訴訟起訴狀應具體表明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復按
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行政訴訟起訴,按件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提出「行政訴訟(申請公開提供政府資訊
、消費爭議協調、國家賠償、損害賠償、訴願)狀」,惟狀
內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該書狀內容
略載:「…爰依憲法第16、17、24、53條、訴願法第1至101
條、行政訴訟法第229、230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至24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至64條、公務員懲戒法第1至100條、國
家賠償法第2、4、5、6、7、9、12、13條等,請求賠償48,6
85元,免繳裁判費、函轉賠償義務機關…」等語,則原告究
竟係提起行政訴訟抑或民事訴訟,已有未明。茲限原告於上
開期限內陳明所欲提起之訴訟類型究為民事或行政訴訟?如
欲提起民事訴訟,應具體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欲提起行政訴訟,亦應具體表明起訴之
聲明及訴訟標的,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KSTA-113-簡-278-20241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