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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07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錢大渭 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損害賠償、聲請迴避等事件,對於民國 113年11月25日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 。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