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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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003號 聲 請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1 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 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此所謂繼承開始時,繼承 人之有無不明,係指有無配偶及民法第1138條各款血親不明 之謂,如確有繼承人生存,即不得謂繼承人有無不明(最高 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甲○○○同為訴外人○○ 之繼承人,聲請人現為辦理○○所遺土地之繼承事宜,因查無 被繼承人於民國35年光復後戶口總清查及初設戶籍登記相關 資料,且被繼承人前經本院112年度亡字第31號裁定宣告於4 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爰依法聲請選任第三人李庸堅為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高雄○○○○○○○○函、本院112年度亡字第31號民事裁定及 其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惟被繼承人經本院112年度亡字第3 1號裁定宣告於45年10月1日下午12時死亡即繼承開始時,尚 有父親○○(53年9月22日死亡)為其繼承人。是以,被繼承 人於死亡時既尚有繼承人,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選任其遺產管理人 ,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另倘認被繼承人與○○○間收養 關係存在,而○○○係於85年4月19日死亡,則被繼承人死亡時 尚有繼承人存在,亦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附此敘 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2025-02-27

KSYV-113-司繼-6003-20250227-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永安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是聲請 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㈡本件未表明被繼承人為何?是請具狀陳報本件是否僅為甲○○ 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㈢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農會組織登記資料(含最新法定代理 人為何人?組織型態等登記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2025-02-27

KSYV-114-司繼補-87-20250227-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 兼送達代收 人 ○○○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下列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㈢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 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 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繼承人甲○○於113年9月7日死亡,其生前最後籍設 :「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4樓」,有被繼承人 之除戶謄本乙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管轄法院應為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人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明,自有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2025-02-27

KSYV-114-司繼-1062-20250227-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 之1)於113年11月20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2025-02-27

KSYV-114-司繼-640-20250227-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戊○○ 丙○○ 乙○○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 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 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2025-02-27

KSYV-114-司繼補-81-20250227-1

司家他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22號 受裁定人即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吳陵微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受裁定人即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聲請人甲○○應向本院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 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   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新修正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本院113 年度家聲字第121號給付 扶養費事件,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家救字第196號民事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112年8月5日起 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 幣(下同)8,000元等情,嗣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字第121 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及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 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  ㈡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所定戊 類之家事事件,又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女性,且 本件既屬定期給付之性質,而請求期間已超過10年,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核其非   訟標的價額為960,000元(計算式:8,000元×12月×10年=960 ,000元),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是聲請人應負擔聲請程序 費用確定為1,000元,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 聲請程序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2025-02-27

KSYV-114-司家他-22-20250227-1

司家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子芸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1月28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高雄 市○○區○○路000巷0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聲 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1年2月內,向聲請人黃子芸律師(地址:高雄市○○區○○○路000號1 3樓)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 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年籍資料詳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於民國112年1月28日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 字第6004號裁定選任聲請人黃子芸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報明債權及 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之事項,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 第6004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是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 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 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2025-02-27

KSYV-114-司家催-15-20250227-1

司家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蕭能維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 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 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2025-02-27

KSYV-114-司家補-14-20250227-1

司家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秀蘭地政士即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0年8月31 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 ○○區○○路0巷0號3樓)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 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1年2月內,向聲請人甲○○地政士(地址:屏東縣○○市○○路000號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 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年籍資料詳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5794號裁定選任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爰依法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 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之事項,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 第5794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為證,是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 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 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另聲請人聲請 催告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承認繼承之部分,業經本院前以111 年度司繼字第5794號准予公示催告,是毋庸再重複催告,附 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2025-02-27

KSYV-114-司家催-12-20250227-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鎮區○○○路0000巷 00○0號13樓)於113年11月2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 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2025-02-26

KSYV-114-司繼-1082-2025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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