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3號
原 告 廖敏成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被 告 鍾佳蓁
林○○(年籍資料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
,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
、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
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
。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
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
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
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261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當事人請
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
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
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
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
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
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末按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
(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
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林○○應將系
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鍾佳蓁所有;備位聲明
第1項係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買賣之債權行為
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林○○
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3年9月18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鍾佳蓁所有。揆諸上
開說明,原告先、備位聲明間為選擇關係,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又系爭不動產之價額依原告於
家事起訴狀之主張,至少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計算
式:2,500萬元×應有部分1/2=1,250萬元),而本件先位聲
明第1項、第2項之請求,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
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僅計算其一即為已足,故本件先位聲
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0萬元。再查,原告本件之
債權額依原告於家事起訴狀之主張,應為600萬元,顯低於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1,250萬元,則備位聲明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債權額計算,即為600萬元。揆諸前
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先、備位其中價額較高者定
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250萬元。
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原告應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5樓之6房
屋及所坐落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其內容皆不得遮隱
,並補正被告林○○之完整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系爭不動產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 市 鄉 鎮市 區 段 地 號 1 臺中市 西屯區 上石碑段 2041 1,890 464/100000
建物標示 編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臺中市○○區○○○段00000號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5樓之6 22層鋼筋混凝土
TCDV-113-補-2333-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