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陳順吉(即陳良盛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4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500
TPDV-114-除-149-20250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