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勒戒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黃聰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
勒戒(113年度毒偵字第3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黃聰華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
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
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
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所謂「3年
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
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上字第38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周黃聰華於民國113年10月27日8時許,在高雄市○○區○○
路000巷0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
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一節,業據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其於113年10月27日17時1
0分許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查
獲毒品案件嫌疑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0000000U
0925號)、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
紀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925號)及正修科技大學
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3年11月12日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
號:0000000U0925號)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
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施用甲基
安非他命之事實,堪可認定。
㈡、又被告前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
制戒治,於88年3月18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同年8月17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88年度戒毒偵第121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88年間,旋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並提起公訴,強制戒治部分
於89年9月26日停止執行付保護管束(原定之強制戒治執行
完畢日應為90年4月5日),嗣保護管束期滿、停止執行之處
分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89年度易
字第26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執行完畢;嗣又於9
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3
年1月9日因法律修正而停止執行釋放,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
92年度訴字第162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執行完畢,
迄今並無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紀錄等情,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係被告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
畢釋放3年後所為,依前揭說明,縱被告其間因犯第10條之
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仍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條第3項規定,再予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機會。
四、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施用
毒品案件之處理,採行「觀察、勒戒」與「附條件緩起訴處
分」(同條例第24條)併行之雙軌模式。檢察官是否對被告
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屬法律賦予檢察官之職權,並非施
用毒品者所享有之當然權利,檢察官得本於上開規定及立法
目的,依職權妥為斟酌、裁量而予決定。除檢察官之判斷有
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外,自
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不得任意指為違法。經查,被告
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經判刑確定並入監執行,
於113年6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嗣於11
3年12月9日撤銷假釋,尚有殘刑有期徒刑7月17日待執行;
又因竊盜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915
號案聲請簡易判決,現為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972號案審理
中,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參酌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
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緩起訴處分
前,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及
第3款規定「緩起訴處分前,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
被告即屬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是檢察
官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以監禁式之治
療方式,求短時間內隔絕被告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
毒癮,核屬其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形式上亦無裁量恣意或濫
用之情,於法有據。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詠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KSDM-114-毒聲-109-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