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53號
原 告 黃凱志
被 告 邱玉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地號土
地上面積約12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又上開土地之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600元,有公告土
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表可參。依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
暫核定為317,2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2,
600×122=317,200),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
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36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PTEV-114-屏補-53-202503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