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 113 年審裁字第 726 號
聲 請 人 彭宗信
上列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及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聲請裁判
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 111 年度簡上字第 111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
判決),未調查客觀證據並濫用心證,遽予駁回聲請人之上
訴,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另因該事件歷
審審判程序筆錄與實際訊問事實不相符,聲請人分別向法院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遭同院 112 年度聲字第 216 號
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及 113 年度聲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認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俱侵害其受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並牴
觸憲法第 80 條依法審判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
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
送達後翌日起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
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 59 條
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7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確定終局裁定一業於中華民國(下同) 112 年 12 月 4
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 113 年 9 月 3 日始向憲法
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 6 個月不變
期間。
(二)聲請意旨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未調查客觀證據並濫用心證、
確定終局裁定二未准其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致侵害其
憲法上權利云云,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
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二究有何
牴觸憲法之處。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
裁定不受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