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被 告 A2
A3
A05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A4
被 告 A06
上 一 人
特別代理人 洪懷舒律師
被 告 A08
A07
A0000009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11
上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廉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24,728元。惟查本件被繼承人A10 之遺產價值
經鑑定後合計為137,177,480元,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七分之一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588,211元【計算式:137,17
7,480×1/7=19,588,21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4,392元,原告尚應補繳59,66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TNDV-111-重家繼訴-37-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