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丞均
鄭世煌
葉依華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562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丞均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
人鄭世煌、葉依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5筆,金額
總計174,820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
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
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
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鄭丞均本息繳至民國
113年9月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26,562
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鄭世煌、葉依華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7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6562元 葉依華、鄭世煌、鄭丞均 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18日止 年息1.775% 001 26562元 葉依華、鄭世煌、鄭丞均 自民國114年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6562元 葉依華、鄭世煌、鄭丞均 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1272-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