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劉兆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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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秉毅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秉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秉毅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9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TPHM-114-聲保-359-202503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偉宏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偉宏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47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TPHM-114-聲保-380-202503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白偉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白偉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偉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 08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TPHM-114-聲保-353-202503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國權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國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國權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 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5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TPHM-114-聲保-391-202503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博謙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博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博謙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 009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TPHM-114-聲保-364-202503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勝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勝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勝洋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法 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95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TPHM-114-聲保-369-20250317-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日延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日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 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7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84-20250314-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宥昀(原名郭文蓮) 選任辯護人 謝啟明律師 杜英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正育 選任辯護人 蔡沂彤律師 徐松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淑瑜 選任辯護人 周孟澤律師 潘宣頤律師 王姿淨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榮桂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號、第472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先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上訴-235-20250314-5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憲昌(原名張桂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憲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法 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 523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保-390-20250314-1

聲再
臺灣高等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張健裕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 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第二審確定 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2號,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7578、26965、28040 號、106年度毒偵字第811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聲請意旨略以: (一)依2023年2月11日憲法法庭以112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 :降低再審門檻把「應減輕或免除其刑者」也納入可提起再 審開始之對象,以符合平等原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健裕(下稱聲請人)因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一審法院依法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7年,上訴後由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判決(下稱原確 定判決)部分撤銷改判,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惟 聲請人於原審審理時已自白犯罪,不論是一審、二審及最高 判決都沒有用聲請人的自白來減刑,但這是屬於義務要減的 ,法官審理案件時應適用當時的法律,依合理的確信來作為 準繩,否則就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之 規定不符,難以達到一般人確信司法的程度,聲請人犯罪行 為的時間發生在民國106年間,適用舊法,原審判決有適用 法令違誤之情形,侵害聲請人之合法權益,應為開始再審之 裁定,更為適法之判決。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 ,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 認罪名之判決者,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而刑事 實體法有關「免除其刑」及「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 ,因法院客觀上均有依法應諭知免刑判決之可能,均足以為 法院諭知免刑判決之依據,是前開再審規定所稱「應受免刑 」判決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 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 等權之意旨無違,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可參 。是除關於「免除其刑」或「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 外,若僅屬減輕其刑而無涉及免除其刑者,因無獲得免刑判 決之可能,無從達到開啟再審程序以獲致免刑判決之目的, 自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再審要件。 依前揭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關於行為人犯相關毒品犯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而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固得為刑事 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再審事由;至同條例第17 條第2項自白犯罪者僅有「減輕其刑」之規定,未涉及免除 其刑,是縱有此一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因無受免刑判決之 可能,自不得以之作為再審聲請理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 抗字第1317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聲請人以其本案有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適用,並援引憲法法庭112年 憲判字第2號判決意旨為聲請再審之依據,難認有據。 三、按再審係為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程序,是聲 請再審之對象應為確定之實體判決。得否作為聲請再審之客 體,以及再審之聲請是否具備合法條件,受理再審聲請之法 院,應先加審查,必再審之客體無誤,聲請合法,始能進而 審究其再審有無理由。若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時,即 應以其聲請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之 。又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輕於原判決所認 「罪名」,係指與原判決所認罪名比較,其法定刑較輕之相 異罪名而言,至於同一罪名之有無加減刑罰之原因者,僅足 影響科刑範圍而罪質不變,即與「罪名」無關,自不得據以 再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0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 法及其特別法有關加重、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依其性質 ,可分為「總則」與「分則」二種;其屬「總則」性質者, 僅為處斷刑上之加重或減免,並未變更其犯罪類型,原有法 定刑自不受影響(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028號裁定意旨 參照)。聲請意旨固主張原確定判決未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項,而具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 事由云云。然依照前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所謂應受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係指應受較輕「罪 名」之判決而言,至宣告刑之輕重,乃量刑問題,非屬該款 得予再審救濟之範圍。本件聲請人所稱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項條之適用,均屬量刑輕重問題,與其可否受 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無關,與前 述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要件不符,聲請人執 此聲請再審,不符合前述法定要件。 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本件 聲請係因顯屬程序上不合法逕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之2立法說明,即無通知聲請人到場表示意見之必要,附 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2025-03-14

TPHM-114-聲再-91-202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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