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沙簡字第1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易國龍
易淑真
易忠義
易武正
易淑華
易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48,318元(包含本金134,184元
及起訴前已發生的利息、違約金),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
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3,850元,經本院於114年2
月25日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3,850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於受收裁定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SDEV-114-沙簡-197-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