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玉葉
訴訟代理人 張英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模、陳碩斌等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96,10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而客
觀訴之預備合併,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
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
,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無
效等事件,其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為:
⒈先位聲明:
⑴確認被告陳俊模就被繼承人陳廖戍所遺之南投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繼承權不存在。
⑵確認被繼承人陳廖戍所為遺囑無效。
⑶被告陳碩斌應將系爭土地「登記日期:民國111年6月27
日、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11年2月12日、登記原因:遺
贈」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⒉備位聲明:
被告陳碩斌應將系爭土地「登記日期:民國111年6月27日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11年2月12日、登記原因:遺贈」
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⒊備位聲明:
⑴確認被告陳俊模就被繼承人陳廖戍所遺之系爭土地之繼
承權不存在。
⑵被告陳碩斌應將系爭土地「登記日期:民國111年6月27
日、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11年2月12日、登記原因:遺
贈」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⑶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陳廖戍所遺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有2分之1之特留分繼承權存在。
⒋備位聲明:
⑴被告陳碩斌應將系爭土地「登記日期:民國111年6月27
日、原因發生日期:民國111年2月12日、登記原因:遺
贈」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⑵確認原告對被繼承人陳廖戍所遺之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
有4分之1之特留分繼承權存在。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而原告先位之訴係以一訴
合併請求確認被告陳俊模就系爭土地之繼承權不存在、遺囑
無效及請求塗銷系爭土地移轉登記,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
終局目的係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即應依系爭土地於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備位之訴聲明請求塗銷系爭土地移轉
登記,係原告本於公同共有人地位請求欲使系爭土地回復為
被繼承人陳廖戍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非僅為自己利
益而為請求,自應依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備
位聲明、項則係一訴合併請求確認被告陳俊模就系爭土地
之繼承權不存在、請求塗銷系爭土地移轉登記及確認特留分
(2分之1或4分之1)存在,其各項訴訟標的雖不盡相同,惟
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均在回復其對系爭土地之繼承權,
其後再依特留分比例進行分割,按上說明,應按全部遺產之
價額,依原告特留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應
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⒈先位之訴價額部分,原告之訴訟終局目的係為取得系爭土
地所有權,而系爭土地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
明書所載核定價額為9,908,400元,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9,908,400元。
⒉備位之訴價額部分:
⑴關於備位聲明原告本於公同共有人地位,請求回復為被
繼承人陳廖戍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原告非僅為自己
利益而為請求,自應依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
算即前開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之9,908,400元為訴訟
標的價額。
⑵關於備位聲明、,係原告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而來,
其訴訟目的同一,則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依原告主張
之特留分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據此計算,該
2項訴訟標的價額分別為4,954,200元(計算式:9,908,
400×1/2=4,954,200)、2,477,100元(計算式:9,908,
400×1/4=2,477,100)。
⒊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
為9,90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9元,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96,10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
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正昌
NTDV-114-家補-44-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