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訴字第1號
112年度東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湧貿
被 告 陳季桂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許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於103年11月15日
前參照附件所示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附件:
請原告就本件爭點㈢「北緯公司或林泇賝於108 年9 月3 日前積
欠被告之本件借款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按系爭本票原
因關係所爭執究係借款債務或承擔債務為另案111年度重訴字第9
號所涉國泰街房地設定628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523萬元),
確認有無清償之主張(若無,因被告否認清償,本件僅就爭點㈠
、㈡為裁判)。若有,依另案即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第17號所
提出之提出清償相關主張,似僅就開封街房地抵押擔保700萬元
借款(設定840萬元)為清償主張(詳另案卷一第31至34頁【附
表2】、第493至497頁【附表1】、卷二第369至371頁【證2還款
金流明細表】),系爭本票所涉523萬元之清償主張金額究屬為
何?以書狀確認。
請被告於收受繕本後,提出答辯狀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