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吳漢成

共找到 53 筆結果(第 51-53 筆)

東訴
臺東簡易庭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訴字第1號 112年度東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湧貿 被 告 陳季桂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許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於103年11月15日 前參照附件所示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附件: 請原告就本件爭點㈢「北緯公司或林泇賝於108 年9 月3 日前積 欠被告之本件借款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按系爭本票原 因關係所爭執究係借款債務或承擔債務為另案111年度重訴字第9 號所涉國泰街房地設定628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523萬元), 確認有無清償之主張(若無,因被告否認清償,本件僅就爭點㈠ 、㈡為裁判)。若有,依另案即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第17號所 提出之提出清償相關主張,似僅就開封街房地抵押擔保700萬元 借款(設定840萬元)為清償主張(詳另案卷一第31至34頁【附 表2】、第493至497頁【附表1】、卷二第369至371頁【證2還款 金流明細表】),系爭本票所涉523萬元之清償主張金額究屬為 何?以書狀確認。 請被告於收受繕本後,提出答辯狀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2024-10-25

TTEV-112-東訴-1-20241025-2

原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晉銘 選任辯護人 陳信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宏明 選任辯護人 鄭雅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中熙 選任辯護人 黃暘勛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彥村 選任辯護人 楊富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昆鋒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志明 選任辯護人 黃絢良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劭宇 選任辯護人 傅爾洵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 度原訴字第53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50號、111年度偵字第46 1、933、179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張晉銘等人貪污等案件,原訂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乃延 展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2024-10-18

HLHM-113-原上訴-10-20241018-1

交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過失致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恬莎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恬莎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 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藍得榮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童毅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2024-10-17

TTDM-113-交訴-16-2024101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