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19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堃蔚
選任辯護人 李國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姚勝進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鄭金柱
陳民嬌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761號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109年度偵
字第22671號、111年度偵字第362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陳堃蔚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
臺幣伍萬元,並於緩刑期間接受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所舉辦之法治
教育叁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姚勝進於民國106至108年間擔任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護工程
處第二工程隊(於108年9月1日改制為山線工程隊,下稱養工
處二工隊) 之行政助理,業務執掌包括公務車輛之財產管理
(派車、管理、油料)、車輛維修經費申請核銷及其他上級
臨時交辦事項等,陳堃蔚於106至108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
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剪外勤工班班長,業務執掌包括轄區行
道樹修剪、路樹班業務、人員管理作業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
事項等。鄭金柱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清昇汽車有限
公司(下稱清昇公司) 之負責人,清昇公司於106至108年間
承攬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公務車輛維修;陳民嬌為鄭金柱之
配偶,並擔任清昇公司之會計,負責開立估價單、發票,並
送交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銷等業務。
二、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務車輛之維修、保養、稅金及規費來
源,分別編列自一般公務預算與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
業基金(下稱統挖基金) ,且每輛公務車輛均有其經費上限
,原則上不得相互勻支,僅例外之特殊情形,須敘明實際勻
支情形簽請機關首長核可,始不受上開限制。
㈠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
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
費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
用,姚勝進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並與
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
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鄭金柱與姚勝進商議不實維修項
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一編號
14、20、23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
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
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由姚勝
進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
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
局或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際送
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4、
20、23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
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養
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一
編號14、20、23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
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
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一編號14、20、23所示之付款憑單
或支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前揭
不實核銷金額匯入清昇公司名下之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超
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足生損害
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㈡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13、
15至19、21、22、24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
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
限之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
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
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聯絡,先由鄭金柱與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
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3
、15至19、21、22、24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1
3、15至19、21、22、24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
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
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
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
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或核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局或養護工
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
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
、21、22、24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
交予姚勝進,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
或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
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 、21、22、24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
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
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
3、15至19 、21、22、24所示之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公文書
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前揭不實核銷金額匯入
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
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
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三、「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公務車
使用若逾15年,不得編列油料、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惟臺
中市政府建設局所管理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使用
已逾15年,而無法編列油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等預算
。
㈠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
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
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車輛養護
費及保險費,姚勝進竟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
意,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
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鄭金柱與姚勝進商議不
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
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
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
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由
姚勝進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
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臺中市
建設局或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車輛實
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二編號
1至9、12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
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
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
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
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
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9、12所示之付款憑單或
支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
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
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足生損害於臺
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㈡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二編號10、11
、13、14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
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
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
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
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聯絡,先由鄭金柱與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
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二編號10、11
、13、14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二編號10、11、13、14所
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
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
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
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或核
章後送請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
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
二編號13、14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
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養護
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二編
號13、14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
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
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之付款憑單公文書上,
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
公司帳戶,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料費
、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
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
四、「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
6點規定,員工因公駕駛公務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遭處罰鍰時,須自行負責繳納罰鍰;第9點規定,公務車
未辦理定期檢驗致遭罰鍰處分者,車輛保管人應負責支付各
該款項,不得以公款墊付。
㈠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維修
項目,實際上並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
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公務車輛逾期檢驗所處罰鍰,姚勝進竟
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並與鄭金柱、陳民
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
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意聯絡,由姚勝進指示鄭金柱先行繳納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之罰鍰,復由鄭金柱與姚勝進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
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日期
,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
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
請修單交予姚勝進,由姚勝進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
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
名、核章後送請臺中市建設局簽准維修,惟鄭金柱僅更換部
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發票
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
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
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
,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
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付款
憑單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
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公
務車輛逾期檢驗所處罰鍰,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
於經費核銷之正確性(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被訴三人以
上共犯詐欺得利部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
㈡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三編號2至4所
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
經費用以支付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公務車輛逾期檢驗、
車廂以外載人所處罰鍰,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
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基於
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
姚勝進或陳堃蔚指示鄭金柱先行繳納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
之罰鍰,復由鄭金柱與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
經費勻支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如附表三編號2至4
所示之日期,開立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
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
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
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
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養護工程處
簽准維修,惟鄭金柱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
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
片交予姚勝進,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養護工程
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三編號2
至4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
登載於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公文書
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
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如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公務車輛
逾期檢驗、車廂以外載人所處罰鍰,足生損害於臺中市政府
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姚勝進、陳堃蔚、鄭金
柱、陳民嬌被訴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部分,詳後述不另為
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五、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
第14點規定,公務車肇事依當地汽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
定或司法機關最後判決認定之事實,駕駛人有應注意事項而
未注意者,得追究駕駛人之行政責任。姚勝進、陳堃蔚、鄭
金柱、陳民嬌均明知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
無維修需求,惟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如附表四所示之
公務車輛自撞或與民間車輛發生碰撞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
姚勝進、陳堃蔚竟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
意聯絡,並與鄭金柱、陳民嬌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
犯意聯絡,鄭金柱、陳民嬌另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陳堃蔚指示鄭金柱先
行購買如附表四所示之零件交予司機使用或作為賠償之用,
復由鄭金柱與姚勝進、陳堃蔚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
事宜後,鄭金柱即指示陳民嬌於附表四所示日期,開立如附
表四所示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
,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姚勝進
、陳堃蔚,由姚勝進、陳堃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尚無證據證
明司機具有前開犯意聯絡)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
名、核章後送請養護工程處簽准維修,惟鄭金柱並未將前揭
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陳民嬌開立如附表
四所示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姚勝進
,再由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
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如附表四所示之不實維修金額
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
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支
出傳票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不實核銷
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用以支付如附表四所示之公務
車輛自撞或與民間車輛發生碰撞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足生
損害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姚勝
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被訴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部
分,詳後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六、嗣經法務部廉政署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於附表五所示
之時間,前往附表五所示之地點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
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七、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
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
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倘檢察官就下級審所為「無罪或判
決主文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雖就其餘部
分毫無指摘,由於其餘部分與合法上訴(原判決所為「無罪
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具有單一不可分之關係,依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視為亦在上訴範圍之
內,上級審應就 「其餘部分」併為審理。查,原審判決後
,上訴人即被告陳堃蔚就原判決有罪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檢
察官則亦提起上訴,其他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則未
上訴。又被告陳堃蔚全部提起上訴後,於民國113年11月13
日陳明:原判決有罪部分願意認罪,本案僅針對該有罪之量
刑部分上訴等語,並當庭一部撤回量刑以外之上訴,有準備
程序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本院卷第134、135、155
頁)。然檢察官以原判決關於:「㈠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所示
被告姚勝進涉犯刑法第134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公
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鄭金
柱、陳民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
詐欺得利罪嫌;㈡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被告姚勝進、陳堃蔚
涉犯刑法第134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假借職
務上機會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
嫌;㈢原判決附表四編號1所示被告姚勝進、陳堃蔚涉犯刑法
第134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
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經「
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有檢察官上訴書足憑
(本院卷第21、22頁),故本案檢察官上訴效力及於有關係
之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二至五所示經原審認定有罪部分全部,
縱使被告陳堃蔚僅針對其有罪之量刑部分上訴,本院仍應就
原判決有罪、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犯罪事實、量刑、沒收
等全部審理,先此敘明。
二、證據能力:
檢察官、辯護人及即被告陳堃蔚、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
於本院,對於本判決後開所引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不
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44、145頁),且本案所引用之
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
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均於原審及本院、被告陳
堃蔚於本院坦承上開犯行,然被告陳堃蔚前於原審固坦承於
前揭時期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剪外勤工班
班長,但否認上開犯行,辯稱:當時我是外勤工班,勻支項
目不是我的業務,我也不知道姚勝進怎麼做勻支,犯罪事實
二㈡、三㈡姚勝進將請修單交給我,叫我交給司機簽名,隊長
葉行健說我要連帶簽名,他才要蓋章,至於請修單上「陳堃
蔚」正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都不是我蓋的;犯罪事實
四㈡我不清楚罰單的錢是怎麼繳的,後來才知道是鄭金柱繳
掉的;犯罪事實五我有跟司機說要將零件的錢自行拿給鄭金
柱,後來司機有沒有將零件的錢拿給鄭金柱我不曉得云云。
辯護意旨則以:被告陳堃蔚之職務範圍不包括公務車輛派遣
管理、維修保養、行政罰鍰、肇事處理、經費核銷,關於車
輛罰鍰、擦撞之行為及費用均係司機自己要負責,與被告陳
堃蔚無關,又請修單上蓋有「陳堃蔚」正方形小章、長方形
小職章,均非被告陳堃蔚自己所蓋,另被告陳堃蔚是做外勤
,不知道內勤會計如何勻支,至於被告陳堃蔚在請修單上簽
名,係隊長葉行健交代被告陳堃蔚簽名,有刑法第21條第2
項規定阻卻違法或刑法第16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適用等語。
㈡經查:
⒈關於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部分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於原審及
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葉行健(曾任養工處二工隊
隊長)於廉政官詢問、偵訊、原審審理時、證人黃瑞玟(建
設局會計室股長)、潘麗貞(建設局會計室業務助理)、陳
建權(曾任養工處二工隊隊長)、宋國權(養工處二工隊隊
長)、陳宣治(曾任養工處二工隊股長)、盧姿秀(養工處
二工隊股長)、林啟民(養工處市六區工程隊機動組組長)
於廉政官詢問、偵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108年度偵字第295
49號卷二第3至8、203至205、209至216、281至287、421至4
29、445至452、455至461、515至521頁;108年度偵字第295
49號卷三第3至14、61至66、69至76、125至129、133至138
、149至150、229至235、309至313、383至388頁;原審卷一
第482至493頁),並有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
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10年度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
編列基準表、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內政部審核處理準則、車輛管理手冊、臺中市政府建設
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106年臺中市政府
建設局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107年臺中市政府建
設局及二級機關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108年臺中
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二級機關公務車輛維修維護」採購案決
標公告;清昇公司登記資料、稅務電子閘門營利事業暨扣繳
單位稅籍調件明細表、登記地現場照片、清昇公司歷史得標
案件一覽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8年全期使用牌照稅
繳款書: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7年12月13日臺中營密字第107
50060211號函檢附系爭清昇公司帳戶開戶基本資料、104年1
月1日至107年12月11日交易明細、臺灣銀行臺中分行108年9
月17日臺中營密字第10850042281號函檢附系爭清昇公司帳
戶107年12月1日至108年9月16日交易明細;臺中市政府建設
局113年3月11日局授建養工山字第1130010064號函檢附被告
陳堃蔚、姚勝進非正式人員僱用契約書、業務執掌表、臺中
市政府建設局113年4月2日局授建養工山字第1130012302號
函檢附證人王荐承、陳永杰訪談紀錄;本院搜索票、法務部
廉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108
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257至284、305至308頁;108年度偵
字第29549號卷三第237至272頁;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
七第99至101頁;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325至331、4
67至501頁;原審卷二第207至232、239至244頁),及如附
表五編號2、10所示之扣案物、附表六所示之證人證述、書
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前開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自堪認定。
⒉關於被告陳堃蔚部分(即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
⑴被告姚勝進於106至108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
業務執掌包括公務車輛之財產管理(派車、管理、油料)、
車輛維修經費申請核銷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等,被告陳
堃蔚於106至108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
剪外勤工班班長,業務執掌包括轄區行道樹修剪、路樹班業
務、人員管理作業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等,被告鄭金柱
係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清昇公司之負責人,清昇公司
於106至108年間承攬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公務車輛維修;被
告陳民嬌為被告鄭金柱之配偶,並擔任清昇公司之會計,負
責開立估價單、發票,並送交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申請核銷等
業務;又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被告姚勝進與
鄭金柱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由被告鄭金柱
指示被告陳民嬌開立各該業務上登載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
車輛維修估價單,連同代為繕打前揭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
修單送交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簽准維修,惟被告鄭金柱並未將
前揭車輛實際送修或僅更換部份零件,仍指示被告陳民嬌開
立各該不實發票會計憑證,連同不實維修照片交予被告姚勝
進,再由被告姚勝進將前揭不實發票黏貼於臺中市建設局或
養護工程處粘貼憑證用紙後,持向會計單位申請核銷各該維
修金額而行使之,致不知情之會計單位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
准予核銷,並將前揭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各該付款憑
單或支出傳票之公文書上,再由出納人員於各該匯款日期將
不實核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分別用以支付犯罪事
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各該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
其他公務車輛維修費用、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輛之油
料費、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公務車輛經裁處之罰鍰、公務
車輛自撞或與民間車輛發生碰撞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等情,
此有前述之證人證述、書證可證,且為被告陳堃蔚所不爭執
,其事實足堪認定。
⑵犯罪事實二㈡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2
4)
①觀之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
(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一第69、87、103、119、131、1
51、171、187、207、227、247、267、287、327、351、369
、391、417、465、485頁),上開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分別
有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有被告陳堃蔚之正方形小章、長方
形小職章(附表一編號2、4分別與附表四編號1、2為同一張
車輛損壞請修單),顯示被告陳堃蔚係上開公務車輛不實維
修項目之請修人,對於各該維修項目之記載不實已難諉為不
知。至附表一編號24所示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雖無
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印(附表一編號24與附表三編號4為
同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惟被告陳堃蔚亦知悉各該維修項
目之記載不實,理由詳後述犯罪事實四㈡部分。
②復據證人許俊良於偵訊時證稱:(提示附表一編號2車輛損壞
請修單)上面的請修人是我簽名的,當初班長陳堃蔚拿這張
請修單給我簽時,我就有向他反應我並沒有請修AIR助剎車
,我的車輛是舊式手拉剎車,不可能安裝AIR電子助剎車,
陳堃蔚說先簽了再說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42
8至429頁);證人陳朝文於偵訊時證稱:(提示附表一編號
18車輛損壞請修單)雖然請修單上面的請修人是由我親自簽
名,但該次申請不是因我發現有維修需要而提出,我只能確
認是班長陳堃蔚拿給我簽名的,我曾經問過為何要修,但班
長陳堃蔚回答我就是簽名就好,我當時簽名的時候就有問陳
堃蔚,該車已有灑水邦浦引擎馬達為何還要加裝,他回覆我
簽就對了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388至389頁)
;證人梁坤盛於廉政官詢問時證稱:(提示附表一編號22車
輛損壞請修單)陳堃蔚有拿來給我看,他拿來要我核章,但
我跟他說我沒有拿去維修,這臺車子絕對沒有離開隊上去維
修電腦故障碼,因為這臺車子鑰匙在我身上,陳堃蔚沒有這
臺車的鑰匙,所以我不敢在車輛損壞請修單上簽名等語(10
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一第132至133頁),足見附表一編號
2、18車輛損壞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雖有各該保管公務車
輛司機許俊良、陳朝文之簽名,惟均非由司機許俊良、陳朝
文申請維修,而係被告陳堃蔚持各該請修單交由司機許俊良
、陳朝文簽名,經司機質疑維修之原因,被告陳堃蔚即直接
要求司機許俊良、陳朝文簽名,另被告陳堃蔚曾持附表一編
號22車輛損壞請修單交由司機梁坤盛簽名,惟因司機梁坤盛
知悉該公務車輛事實上並未維修而拒絕簽名,足徵被告陳堃
蔚對於上開請修單之維修項目不實,顯然知之甚明。
③查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務車輛之維修、保養、稅金及規費來
源,分別編列自一般公務預算與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
業基金(下稱統挖基金) ,且每輛公務車輛均有其經費上限
,原則上不得相互勻支,僅例外之特殊情形,須敘明實際勻
支情形簽請機關首長核可,始不受上開限制等情,此據證人
黃瑞玟(建設局會計室股長)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證述在
卷(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29至235、383至388頁)
,並有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110年度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附
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各1份附卷足憑(108年度偵字第29549
號卷三第237至238、255至260頁)。參諸被告陳堃蔚於廉政
官詢問時自承:山線工程隊的車經費有分為統挖基金購置車
輛(即新車,預算編例較低)及一般公務預算購置車輛(即
舊車、預算編例較高),而大部分都是使用新車,相對保修
支出比較大,但統挖基金與一般公務預算之費用不能相互勻
支,所以才會製作不實車輛維修申請單,將舊車的預算勻支
到新車來使用等語(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192頁
);於偵訊時自承:我事先知道統挖預算跟一般公務預算的
錢不能挪用,所以要做不實維修來達到實際挪用預算的效果
,他們有跟我說因為錢不夠用,所以需要從統挖基金勻支到
一般公務預算或由一般公務預算勻支到統挖基金,是由鄭金
柱自行決定在個別維修估價單上增列不實維修項目,「(為
何你明知在請修單上可能出現不實維修項目,仍願意核章或
請司機核章?)當時我認為都有修理了,只是不是修理請修
單上的車子而已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320至3
21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知上開公務車輛(即舊車)之不
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由被告姚勝進、陳堃
蔚、鄭金柱、陳民嬌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
支付超過當年度編列預算上限之其他公務車輛(即新車)維
修費用。
⑶犯罪事實三㈡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0、11、13、14)
①觀之附表二編號10、11、13、14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109年
度偵字第22671號卷二第161、171、205、227頁),上開請
修單之請修人欄上分別有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有被告陳堃
蔚之正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附表二編號13、14分別與
附表三編號2、3為同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可知被告陳堃
蔚係上開公務車輛不實維修項目之請修人,對於各該維修項
目之記載不實已難諉為不知。
②查「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公務
車使用若逾15年,不得編列油料、車輛養護費及保險費(10
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55至257頁)。參諸被告陳堃蔚
於偵訊時自承:因為00-0000是沒有經費的公務車,前任隊
長陳建權、葉行健都說要繼續開,但沒有相關預算,我是到
葉行健隊長時才知道00-0000的相關費用都是由清昇公司處
理,是用其他公務車勻支其他費用用到00-0000車的部分,
所謂勻支費用事實上是指用其他公務車虛報不實維修項目核
銷後,再將核銷費用用來支付00-0000的相關費用...(提示
附表二編號10、11車輛損壞請修單、黏貼憑證用紙)當時我
是擔任山線工程隊的行政助理,這些核銷資料是姚勝進拿給
我,至於是誰繕打維修細項我不清楚,姚勝進要我依照往例
用來核銷00-0000的維修保養費用,我知道山線工程隊有勻
支相關車輛維修經費做為00-0000車輛保養維護、其他車輛
罰單、檢驗規費、拖吊費、其他無法報支的零件項目的事實
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594頁;108年度偵字第
29549號卷五第6頁);於廉政官詢問時自承:因為老車00-0
00(即附表二編號13、14公務車輛)幾乎都沒有再使用,所
以都是拿來請領做為勻支使用的維修費用等語(108年度偵
字第29549號卷四第27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知上開公務
車輛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由被告姚勝
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銷所得
經費用以支付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之油料費、車輛養
護費、保險費或其他公務車輛之罰單(即附表三編號2、3經
裁處之罰鍰)。
⑷犯罪事實四㈡部分(即附表三編號2至4)
①查附表三編號2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11月17日、
附表三編號3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務車於107年10月23日,
分別因逾期檢驗,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
之規定逕行舉發裁處罰鍰各新臺幣(下同)900元;附表三
編號4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12月20日,因司機
許俊良執行公務慶祝元旦插國旗而在車廂以外載人,經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逕行舉發裁處
罰鍰3,000元之事實,此據證人許俊良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
證述在卷(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頁;108
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原審卷一第455至47
8頁),並有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1月7日中市交裁政
字第1090000323號函檢附車輛違規資料1份存卷可參(109年
度偵字第22671卷二第265至267頁),自堪認定。
②觀之附表三編號2、3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109年度偵字第22
671號卷二第205、227頁),上開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分別
有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有被告陳堃蔚之長方形大職章、長
方形小職章(附表二編號13、14分別與附表三編號2、3為同
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可知被告陳堃蔚係上開公務車輛不
實維修項目之請修人,對於各該維修項目之記載不實已難諉
為不知。復據被告陳堃蔚於廉政官詢問時自承:綠美化班保
管車輛於106年至108年間兩張900元罰單,應該是逾期驗車
的罰款,都是清昇公司的鄭金柱拿去核銷,核銷經費也是用
其他車輛的經費勻支...因為老車00-000(即附表三編號2、
3公務車輛)幾乎都沒有再使用,所以都是拿來請領做為勻
支使用的維修費用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27頁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7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
知上開公務車輛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
由被告鄭金柱先行繳納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公務車輛逾期
檢驗之罰鍰後,再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
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各該罰鍰。
③至觀之附表三編號4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109年度偵字第226
71號卷二第247頁),上開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雖無被告陳
堃蔚之簽名或蓋印(附表一編號24與附表三編號4為同一車
輛損壞請修單)。惟參諸證人即共同被告姚勝進於偵訊時證
稱:「(第二工務大隊請鄭金柱以不實車輛的不實維修項目
報帳,來挪用到0000-00車廂外載人插國旗3,000元罰鍰部分
,鄭金柱要向誰報告?)我拿到罰單時我先將罰單交給陳堃
蔚,請陳堃蔚去處理,後來陳堃蔚好像拿給鄭金柱去處理,
鄭金柱再拿估價單給我,看用哪一臺不實車輛 跟不實維修
項目來報帳,我同意後鄭金柱再去做。」「(陳堃蔚也知道
這些事?)知道。」「(他拿給鄭金柱的意思是什麼?)也
是用不實車輛維修方式核銷罰鍰3,000元。」等語(108年度
他字第8928號卷第328至329頁);及證人即共同被告鄭金柱
於原審證稱:附表三編號4車廂以外載人3,000元罰單是我去
繳的,罰單寄到姚勝進那邊,姚勝進拿給班長陳堃蔚,陳堃
蔚有先把罰單拿給我看,陳堃蔚說因為車輛違規被開單,他
直接叫我去繳,費用由其他的車輛維修費用抵銷,用勻支的
方式處理,我說這個要先問姚勝進看看,陳堃蔚就拿回去苗
圃車廠要給司機去繳納,後來司機推來推去,我剛好牽車子
過去,我說不要再吵了,我去問姚勝進看看,姚勝進叫我去
繳掉,把它勻支掉等語(原審卷二第71至76頁),足徵被告
陳堃蔚對於被告鄭金柱所繳納上開罰單之罰鍰,係以公務車
輛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核銷一節,顯然知之甚明。
④再佐以被告陳堃蔚於廉政官詢問時自承:綠美化班保管車輛
於106年至108年間有一張3,000元罰單,是因為陳朝文坐在
貨車車斗,被人檢舉才被罰,都是清昇公司的鄭金柱拿去核
銷,核銷經費也是用其他車輛的經費勻支...因為當時的違
規人員許俊良不願意繳納該筆違規費用,當時我身為工班班
長看到沒有人願意繳該罰單之情形,剛好清昇公司的老闆鄭
金柱也在現場,然後就直接轉交給清昇公司的老闆鄭金柱請
他處理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7、114頁),堪
認被告陳堃蔚明知上開公務車輛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
無維修需求,係由被告陳堃蔚將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公務車
輛車廂以外載人之罰單交付被告鄭金柱,經被告鄭金柱先行
繳納該罰鍰後,再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
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該罰鍰。
⑸犯罪事實五部分(即附表四編號1、2)
①查附表四編號1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司機許俊良,於107
年間執行公務工作時自撞後照鏡,附表四編號2車牌號碼000
-00號公務車司機謝恒德於107年間執行公務夾取路旁廢樹枝
時,撞及民間車輛方向燈塑膠殼,嗣由被告陳堃蔚分別指示
被告鄭金柱代為購買公務車後照鏡、民間車輛方向燈塑膠殼
交予司機使用或作為賠償之用等情,此據證人許俊良於偵訊
及原審審理時、證人謝恒德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證述在卷
(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203至205、223
至225頁;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原審
卷一第455至478頁),自堪認定。
②觀之附表四編號1、2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109年度偵字第22
671號卷一第87、119頁),上開請修單之請修人欄上分別有
被告陳堃蔚之簽名或蓋有被告陳堃蔚之長方形小職章(附表
一編號2、3分別與附表四編號1、2為同一張車輛損壞請修單
),可知被告陳堃蔚係上開公務車輛不實維修項目之請修人
,對於各該維修項目之記載不實已難諉為不知。
③復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鄭金柱於偵訊時證稱:「(第二工務大
隊有000-00、000-00的車輛〈即附表四編號1、2公務車輛〉,
不慎自撞或與民間車輛擦撞的相關費用如何核銷?)000是
我去買後視鏡給司機自己裝,000是我買後燈拿給對方,對
方拿去修配廠裝,這部分費用也是用不實車輛不實維修項目
把它勻支掉,我也是跟姚勝進、陳堃蔚講,他們二人都知情
,是陳堃蔚叫我去買後視鏡跟後燈拿給司機。」等語(108
年度他字第8928號卷第326頁);於原審證稱:附表四編號1
司機許俊良000-00車輛自撞後視鏡,後視鏡的零件是我買的
,班長陳堃蔚叫我買後視鏡給司機,然後再寫別的項目申請
,就用勻支的,附表四編號2司機謝恒德000-00車輛,班長
陳堃蔚叫我去買零件,有拿給司機,司機再拿去對方那邊去
維修,陳堃蔚說用其他車輛維修費用來勻支等語(原審卷二
第76至78頁),經核與被告陳堃蔚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供
稱:我有請鄭金柱購買000-00號車輛的後照鏡,我有請鄭金
柱購買000-00號車輛因執行抓木頭工作時損壞民車之後方向
車燈殼...是以公款支付的意思作不實維修等語相符(108年
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193、326頁),堪認被告陳堃蔚明
知上開公務車輛之不實維修項目,實際上均無維修需求,係
由被告陳堃蔚指示被告鄭金柱先行購買如附表四編號1、2所
示之零件交予司機後,再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
陳民嬌透過不實之請修,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各該購置
之零件費用。
⑹被告陳堃蔚及辯護人於原審雖一度否認犯行,惟查:
①被告陳堃蔚於106年至107年間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助理
及路樹修剪外勤工班班長,業務執掌包括轄區行道樹修剪、
路樹班業務、人員管理作業及其他上級臨時交辦業務,不包
括公務車輛派遣管理、維修保養、行政罰鍰、肇事處理、經
費核銷等情,固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13年3月11日局授建養
工山字第1130010064號函檢附被告陳堃蔚非正式人員僱用契
約書、業務執掌表各1份在卷可按(原審卷二第207至214、2
22至232頁),惟據證人即養工處二工隊隊長葉行健於偵訊
時證稱:陳堃蔚是工班班長,我請他在同仁提出車輛損壞請
修單上先幫我檢査看有沒有問題,包括是否核實,他蓋完章
再逐級核章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28頁);
於原審證稱:我有要求陳堃蔚在請修單上幫我確認這些内容
,是否真的有這些問題需要修理,我有要求陳堃蔚連帶簽名
,因為我要請工班班長幫我Double Check等語(原審卷一第
492頁),足見養工處二工隊隊長葉行健確有交辦被告陳堃
蔚核實其外勤工班司機所使用公務車輛之請修情形,並於請
修人欄上簽名或蓋章,則該項業務自屬上級交辦之業務,亦
為被告陳堃蔚之業務執掌範圍無訛。
②而附表一所示車輛損壞請修單上所蓋「陳堃蔚」正方形小章
,係由被告姚勝進保管,並由被告姚勝進蓋印,並於蓋印前
會向被告陳堃蔚說明欲辦理勻支之用等情,此據證人即共同
被告姚勝進於原審證述在卷(原審卷二第108至110頁),核
與被告陳堃蔚於偵訊時供稱該正方形小章係放在辦公室,授
權同仁蓋章等語相符(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595頁
),足見附表一所示車輛損壞請修單上所蓋「陳堃蔚」正方
形小章係由被告陳堃蔚授權被告姚勝進蓋用無誤。復觀之附
表一編號8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
一第187頁),該請修人欄上蓋有「陳堃蔚」長方形小職章
,佐以被告陳堃蔚於偵訊時自承該長方形小職章係其本人蓋
印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四第595頁),顯見被告
陳堃蔚係自行保管及使用該長方形小職章。再觀之附表一編
號4、5、7車輛損壞請修單所示(109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
一第119、131、171頁),該請修人欄上同時有被告陳堃蔚
之簽名,並蓋有「陳堃蔚」長方形小職章,該維修項目手寫
備註欄上亦蓋有「陳堃蔚」正方形小章,益徵被告陳堃蔚對
於其正方形小章、長方形小職章在各該請修單上之使用情形
均清楚明瞭,並經其同意為之,各該印章顯無遭他人盜用或
冒用之情事。
③又附表三編號4所示公務車輛車廂以外載人之罰單,係被告陳
堃蔚交予被告鄭金柱處理,附表四編號1、2所示公務車輛自
撞損壞之後視鏡、撞及民間車輛方向燈塑膠殼,係被告陳堃
蔚要求被告鄭金柱購買所需零件交付司機,並由被告陳堃蔚
告知被告鄭金柱以其他公務車輛之維修費用勻支核銷等情,
此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鄭金柱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原審卷
二第74至78頁),可知被告陳堃蔚就各該罰鍰及零件費用係
由被告鄭金柱先行墊付,再以不實請修之核銷經費支付等情
,均與被告鄭金柱事前有所商議,並居中參與處理,顯非與
被告陳堃蔚無涉。
④另據被告陳堃蔚於偵訊時自承:我事先知道統挖預算跟一般
公務預算的錢不能挪用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五第
320頁),可見被告陳堃蔚明知統挖基金與一般公務預算原
則上不得相互勻支,卻未循簽請機關首長例外核可之方式,
敘明實際情形進行合法勻支,逕以申請不實維修項目之核銷
經費支付各該款項,顯非主觀上不知法律,再參以證人即養
工處二工隊隊長葉行健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請陳堃蔚確認
維修項目是否與事實相符,並不是明明知道維修項目不符,
還要他在上面背書簽名等語(原審卷一第492頁),則被告
陳堃蔚上開申請不實維修之行為,自非依上級長官葉行健命
令之職務上行為,故無刑法第16條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亦
不符合刑法第21條規定之不罰事由。
⑤從而,被告陳堃蔚及辯護意旨於原審所辯均非可取。
⑺綜上所述,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明知上開
公務車輛之維修項目不實,竟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與鄭金
柱商議不實維修項目之經費勻支事宜後,由被告鄭金柱指示
被告陳民嬌開立不實維修項目及金額之車輛維修估價單,連
同繕打完成之不實內容之車輛損壞請修單交予被告姚勝進或
陳堃蔚,由被告姚勝進或陳堃蔚自行或交予司機在車輛損壞
請修單之請修人欄簽名、核章後送請簽准維修,嗣由被告鄭
金柱、陳民嬌開立不實發票會計憑證,再由被告姚勝進將不
實發票黏貼於憑證用紙後,據以申請核銷,使承辦公務員將
不實核銷項目及金額登載於付款憑單或支出傳票上,再將核
銷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則被告姚勝進、陳堃蔚具有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並與被告鄭金柱、
陳民嬌具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被告鄭金柱、陳
民嬌另具有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
意聯絡,而分別該當前述各該犯行,甚為明確,被告4人自
白與事實相符。從而,被告四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本件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行為後,刑法第2
14條、第215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
生效施行,修正後之規定將罰金刑之數額提高為30倍,此與
修正前之規定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9
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
者,自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
倍。」之結果並無不同,因實際上構成要件及法定刑並未變
更,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併予
敘明。
㈡核被告姚勝進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為,被告陳堃蔚如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車輛損壞請修單、黏貼憑證用紙)、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支出傳票、付款憑單) 。被告姚勝進、陳堃蔚前揭登載不實公文書之行為,為其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姚勝進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示,被告陳堃蔚如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行為,均在密接之期間、相同之地點而為,且前揭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均係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公文書,侵害相同法益,並多有歸屬同一次登載行為之情形,再各該公文書登載及行使之目的均係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相關公務支出,犯罪目的亦屬單一,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被告姚勝進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示,被告陳堃蔚如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所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間,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處斷。檢察官認被告姚勝進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示犯行(即附表一至四各犯行),被告陳堃蔚如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13、15至19、21、22、24,附表二編號10、11、13、14,附表三編號2至4、附表四各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認,附此敘明。
㈢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支出傳票、付款憑單)、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車輛維修估價單)、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發票)。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前揭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為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係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而為,且前揭登載、填製不實之公文書、業務文書、會計憑證均各係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公文書、清昇公司之業務文書、會計憑證,各侵害相同法益,並多有歸屬同一次登載、填製行為之情形,又各該公文書、業務文書、會計憑證登載、填製及行使之目的均為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相關公務費用,犯罪目的亦屬單一,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被告鄭金柱、陳民嬌上開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間,具有行為之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檢察官認鄭金柱、陳民嬌如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示犯行(即附表一至四各編號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認,併予敘明。
㈣被告姚勝進、陳堃蔚就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所示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就犯罪事
實二至五所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犯
行,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就犯罪事實二㈠、三㈠、四
㈠所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被告姚勝進、陳堃蔚
、鄭金柱、陳民嬌就犯罪事實二㈡、三㈡、四㈡、五
所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4人之辯護人均請求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本院考量被告姚勝進、陳堃蔚於本案申請不實維修經費之手
段,固有違法之處,然其等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工處二工
隊處理第一線行政事務之基層員工,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
係在維持該單位公務執行之正常運作,且各該核銷所得經費
均用於與公務相關之支出,並無不法納為己用之情事,主觀
惡性尚屬輕微,又本案所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均係臺中市政府
建設局有關經費核銷之公文書,所生損害程度及範圍亦屬有
限,就上開犯罪情節以觀,如量處被告姚勝進、陳堃蔚行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之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依社會
一般觀念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已足引起一般同情,衡情
堪可憫恕,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另本
院考量被告鄭金柱、陳民嬌於本案開立不實之估價單、發票
,並代為繕打不實之請修單,以配合被告姚勝進、陳堃蔚申
請不實維修經費,犯罪期間非短,參與程度非輕,依上開犯
罪情狀,若量處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之
最低刑度有期徒刑2月,尚難認有何情輕法重,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一般同情,認如科以該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而顯可憫
恕之情形,故均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另
此敘明。
三、原判決以被告4人犯罪事證明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
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姚勝進擔任養工處二工隊之行政
助理,主要業務執掌範圍即包括公務車輛之財產管理、車輛
維修經費申請核銷,居於本案主導地位,被告陳堃蔚則擔任
該隊之行政助理及路樹修剪外勤工班班長,經上級交辦而經
手公務車輛申請維修業務,被告鄭金柱、陳民嬌分別係清昇
公司之負責人、會計,渠等為支付臺中市政府建設局相關公
務費用,以上述分工模式申請不實維修經費,足生損害於臺
中市政府建設局對於經費核銷管理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及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犯後均坦承犯行,積
極配合釐清案情,有效節省司法資源,態度尚佳,而被告陳
堃蔚於偵查中雖一度坦承犯行,然嗣後改口否認犯行,態度
難認良好,復斟酌被告四人申請不實維修經費之手段,固有
違法之處,然渠等之犯罪動機、目的均為使公務執行之正常
運作,非圖個人一己之私利,主觀惡性尚屬輕微,所生損害
非鉅,並分別考量被告四人前述之角色分工、參與情節、所
生損害,暨渠等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
別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鄭金柱、陳民
嬌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說明被告姚勝進、
鄭金柱、陳民嬌諭知附條件之緩刑2年,且於緩刑期間付保
護管束(原判決第26頁第19至31行),及扣案如附表五編號
2、10所示之物,如何應在被告鄭金柱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附表五其餘扣案物品,及被告姚勝進於偵查中自動繳交之8,
460元,如何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原判決第27頁第1至6行
)。核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
之情事。
四、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
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
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並無根據明顯錯誤之事實
予以量刑刑度,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
原則,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能任指其裁量不當。經
核原審就被告陳堃蔚量刑時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予
以綜合考量,既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量刑權
限,或其他輕重相差懸殊等量刑有所失出或失入之違法或失
當之處,難謂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被告陳堃蔚上訴意旨
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4人不另為無罪
諭知部分」為不當,亦為無理由(詳後敘述),應予駁回。
六、查被告陳堃蔚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107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於本院已經
坦承犯行,足認尚知悔悟,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
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諭知緩刑2年,
以啟自新。又為促使其建立尊重法治之觀念並從中習取教訓
,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實有賦予一定負擔之必要,併依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6
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及依同條項第8款之規定
,諭知其於緩刑期間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次,另依刑法第9
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其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俾
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
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
參、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9點
規定,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公務車因逾期檢驗遭罰鍰900元,
應由該車輛保管人陳永杰自行支付上開罰鍰,被告姚勝進、
鄭金柱、陳民嬌竟意圖為陳永杰之不法利益,基於詐欺得利
之犯意聯絡,被告姚勝進要求被告鄭金柱代為繳納罰鍰900
元後,再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時間,由被告姚勝進、鄭金
柱、陳民嬌共同以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不實車輛維修估價單
、車輛損壞請修單、發票,連同不實維修照片,申請核銷附
表三編號1所示之維修金額,致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
銷,嗣由出納人員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匯款日期,將前揭
維修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使陳永杰因而獲得免除繳
納900元罰鍰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姚勝進涉犯刑法第134條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三人以上
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涉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㈡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9點
規定,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公務車因逾期檢驗而遭罰鍰90
0元、車輛因車廂以外載人而遭罰鍰3,000元,應由各該車輛
保管人王荐承、使用人許俊良自行支付上開罰鍰,被告姚勝
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竟意圖為王荐承、許俊良之不
法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被告姚勝進要求被告鄭
金柱代為繳納罰鍰各900元、900元、3,000元後,再於附表
三編號2至4所示之時間,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
陳民嬌共同以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不實車輛維修估價單、
車輛損壞請修單、發票,連同不實維修照片,申請核銷附表
三編號2至4所示之維修金額,致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
銷,嗣由出納人員於附表三編號2至4所示之匯款日期,將前
揭維修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使王荐承、許俊良因而
獲得免除繳納1,800元、3,000元罰鍰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
姚勝進、陳堃蔚涉犯刑法第134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
鄭金柱、陳民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犯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㈢依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4點
、第14點規定,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車輛使用人許俊良發生
碰撞及附表四編號2所示之車輛使用人謝恒德發生碰撞之民
間車輛零件費用,需該公務車使用人許俊良、謝恒德無肇事
責任且經簽准後,始能以公務預算支出民間車輛維修費用:
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竟意圖為免除許俊良
、謝恒德需自行支付與民間車輛碰撞零件費用之不法利益,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被告姚勝進指示被告鄭金柱購買
附表四所示之維修零件後,交付被告陳堃蔚,再於附表四所
示之時間,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共同以
附表四所示之不實車輛維修估價單、車輛損壞請修單、發票
,連同不實維修照片,申請核銷附表四所示之維修金額,致
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嗣由出納人員於附表四所示
之匯款日期,將前揭維修金額匯入系爭清昇公司帳戶,使許
俊良、謝恒德因而獲得免除支付車輛維修費用2,500元、2,9
60元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涉犯刑法第134
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三人以
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依據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
9點規定,公務車未辦理定期檢查、臨時檢查或違反其他法
律規定,致遭罰鍰處分者,車輛保管人應負責支付各該款項
,不得以公款墊付;同要點第6點規定,員工因公駕駛公務
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遭處罰鍰時
,須自行負責繳納罰鍰;同要點第14點規定,公務車肇事依
當地汽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司法機關最後判決認定
之事實,有關人員有應注意事項而未注意者,得追究駕駛人
之行政責任。是本案就上開應屬於臺中市政府員工負擔之罰
鍰、車輛肇事損壞賠償等費用,被告等人卻利用被告姚勝進
、陳堃蔚於職務權限辦理核銷之機會,分別以不實維修項目
進行核銷,使承辦會計陷於錯誤而准予核銷,使上開個人免
於支出罰緩或賠償費用之利益,主觀上顯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原審認該事項屬於公務支出,被告等人尚無不法所有意圖
,而對其等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實有欠允當。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
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
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
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
之認定。又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
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
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
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
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
,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
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
第1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涉犯上開
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之供
述、前述之證人證述、書證等為其主要論據。
五、訊據被告姚勝進、鄭金柱、陳民嬌坦承上開犯行,被告陳堃
蔚堅決否認上開犯行,辯解及辯護意旨均同前述。
六、經查:
㈠按公務員所取得之財物,並非用於私用,而有其他實際與公
務相關之正當支出或用途,影響其無不法所有之意圖之認定
者,固可能構成相關預算支出名目未盡相符的行政疏失或成
立其他罪名,而不必然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
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或刑法第134條、刑法
第339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或得利罪,惟就
此正當支出或用途必須有具體事證可憑(最高法院111年度
台上字第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關於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公務車輛逾期檢驗部分
⒈查,附表三編號1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4月18日
、附表三編號2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11月17日、
附表三編號3車牌號碼000-0000號公務車於107年10月23日,
分別因逾期檢驗,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
之規定逕行舉發裁處罰鍰各900元等情,此有臺中市交通事
件裁決處109年1月7日中市交裁政字第1090000323號函檢附
車輛違規資料1份在卷可稽(109年度偵字第22671卷二第265
至267頁),自堪認定。
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9點固
規定,公務車未辦理定期檢查致遭罰鍰處分者,車輛保管人
應負責支付各該款項,不得以公款墊付(108年度偵字第295
49號卷三第252頁)。惟據被告鄭金柱於原審供稱:0000-00
是離合器打滑、不能開,司機第一時間跟我反應,我將請修
單送建設局,等建設局核准下來,該車輛維修完畢,檢驗期
限已經過了,我將車輛開到檢驗所,當場繳完罰單才能檢驗
,我就先代繳,00-000是剎車故障、不能開,司機跟我反應
,我將請修單送建設局,等建設局核准下來,該車輛維修完
畢,檢驗期限已經過了,我將車輛開到檢驗所,當場繳完罰
單才能檢驗,我就先代繳,000-0000是新車,等預算下來招
標出去,檢驗期限就過期了,司機叫我將車輛開到檢驗所,
當場繳完罰單才能檢驗,我就先代繳等語(原審卷二第168
至169頁);被告陳民嬌於原審供稱:000-0000是剛買的新
車,隔年要檢驗,但是隔年就沒有預算,要等到再下一年才
會編列預算,等到編列預算後就已經逾期等語(原審卷二第
169頁),依被告鄭金柱、陳民嬌所述,上開公務車輛係因
車輛故障維修、新車尚未編列預算等原因,以致客觀上無法
如期檢驗,嗣由被告鄭金柱先代為繳納罰鍰,始能重行檢驗
。
⒊而原審函請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說明上開公務車輛有無前揭無
法如期檢驗之原因,惟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於函覆中並未具體
說明有無前揭原因,僅說明00-000號公務車之司機謝恒德已
身故,並檢附0000-00號公務車司機陳永杰、000-0000號公
務車司機王荐承之訪談紀錄,而陳永杰、王荐承於訪談紀錄
中皆表示對於逾期檢驗之原因不清楚,均交由修配場處理等
語,此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113年4月2日局授建養工山字第1
130012302號函檢附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養護工程處)訪談
紀錄2份附卷足憑(原審卷二第239至244頁),是依現有事
證,尚無法排除上開公務車輛確存在前揭客觀上無法如期檢
驗之原因,則該逾期檢驗之違規情事,可否直接歸責於保管
公務車輛之司機,並逕行援引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
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9點之規定,認定應由保管車輛之
司機支付各該罰鍰而不得由公款墊付,尚有疑義。
⒋再者,公務車因未辦理定期檢查致遭罰鍰處分者,該罰鍰之
繳納義務人原係公務車之所有人即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僅係
因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9
點規定,在內部責任分擔上由保管公務車輛之司機負責繳納
,據此,被告鄭金柱先代為繳納前揭罰鍰,再由被告姚勝進
、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以如犯罪事實四所示申請不實維
修之方式,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各該公務車輛逾期檢驗
代繳之罰鍰,因該核銷之款項既用於支付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身為繳款義務人之罰鍰,並非用於私人之用途,而係實際與
公務相關之支出,又該逾期檢驗之違規情事,能否直接歸責
於保管公務車輛之司機而應由該司機負責繳納,仍有疑義,
實難逕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主觀上有何
為司機謝恒德、陳永杰、王荐承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自無
從以詐欺得利罪相繩。
㈢關於附表三編號4所示公務車輛車廂以外違規載人部分
⒈查,附表三編號4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於106年12月20日
,因司機許俊良執行公務慶祝元旦插國旗而在車廂以外載人
,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逕行
舉發裁處罰鍰3,000元等情,此據證人許俊良於偵查及原審
證述在卷(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頁;108
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原審卷一第455至47
8頁),並有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109年1月7日中市交裁政
字第1090000323號函檢附車輛違規資料1份存卷可參(109年
度偵字第22671卷二第265至267頁),自堪認定。
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6點固
規定,員工因公駕駛公務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遭
處罰鍰時,須自行負責繳納罰鍰(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
三第251頁)。惟據被告陳堃蔚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姚
勝進將罰單交給我,我交給司機,司機不繳納,在爭吵過程
中鄭金柱就將罰單拿去等語(原審卷一第104頁);被告鄭
金柱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車廂以外載人3,000元罰單是我去
繳的,罰單寄到姚勝進那邊,姚勝進拿給班長陳堃蔚,陳堃
蔚拿回去苗圃車廠要給司機去繳納,陳堃蔚問司機說,這個
單子是你們違規的,你們要怎麼去處理,司機說為公家做事
情的,不關他們的事,互相推來推去,司機都不願意,我剛
好牽車子過去,我說不要再吵了,我去問姚勝進看看,姚勝
進叫我去繳掉,把它勻支掉語(原審卷二第71至75頁),依
被告陳堃蔚、鄭金柱所述,陳堃蔚曾將罰單交付司機繳納,
惟司機認為係因公務違規而不願繳交罰鍰,始由被告鄭金柱
先代為繳納罰鍰。
⒊至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公務車之司機許俊良於偵訊及原
審固證稱該次係其與廖財明、陳朝文因慶祝元旦插國旗,陳
朝文坐在後車斗,遭百姓檢舉拍照,陳堃蔚拿罰單出來,渠
三人當場表示要一人出1,000元,平均分攤掉,陳堃蔚拿走
罰單,說他要處理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8
頁;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原審卷一第
463至465、470至471頁);證人陳朝文原審亦證稱:當時陳
堃蔚拿罰單出來,其與許俊良、廖財明說要一人分擔1,000
元(原審卷一第478至479頁),然本件違規行為應歸責之人
即為司機許俊良、車斗乘客陳朝文,其2人本身與本案之利
害相關,所為證詞之憑信性已屬薄弱,況以常情推斷,被告
陳堃蔚當時既有向司機許俊良出示罰單之舉動,即表示欲將
罰單交由司機許俊良自行支付罰鍰之意,倘司機許俊良當場
表明欲自行繳納罰鍰,被告陳堃蔚即可直接將罰單交付許俊
良繳納,實無庸將罰單另行交由被告鄭金柱代為繳納,再耗
時費力以不實維修項目進行勻支,是被告陳堃蔚、鄭金柱所
述,被告陳堃蔚曾將罰單交付司機許俊良繳納,惟司機許俊
良認為係因公務違規而不願繳交罰鍰等情,應認可採。
⒋據此,被告陳堃蔚原係將罰單交付司機許俊良繳納,惟遭司
機許俊良拒絕,始將罰單交由被告鄭金柱先代為繳納前揭罰
鍰,再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以如犯罪事
實四所示申請不實維修項目之方式,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
付前揭代繳之罰鍰,因該核銷之款項既用於支付公務車因執
行公務所生之罰鍰,並非用於私人之用途,而係實際與公務
相關之支出,又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上開
所為之目的,無非係因司機許俊良拒絕繳納罰鍰,其等為公
務執行之正常運作,欲立即解決公務車輛之罰鍰無人繳交之
情況,以避免日後遭強制執行,實難逕認被告姚勝進、陳堃
蔚、鄭金柱、陳民嬌主觀上有何為司機許俊良不法所有之意
圖存在,至於司機許俊良雖因此獲得免於支出該罰鍰之利益
,然此僅屬單純之反射利益,並無從據此反推被告姚勝進、
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具有此部分不法所有之意圖,故無
構成詐欺得利罪之餘地。
㈣關於附表四所示公務車輛肇事之維修零件部分
⒈查,附表四編號1車牌號碼000-00號公務車司機許俊良,於10
7年間執行公務工作時自撞後照鏡,附表四編號2車牌號碼00
0-00號公務車司機謝恒德於107年間執行公務夾取路旁廢樹
枝時,撞及民間車輛方向燈塑膠殼,嗣由被告陳堃蔚分別指
示被告鄭金柱代為購買公務車後照鏡、民間車輛方向燈塑膠
殼交予司機使用或作為賠償之用等情,此據證人許俊良於偵
訊及原審、證人謝恒德於廉政官詢問及偵訊時證述在卷(10
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197至199、203至205、223至225
頁;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十第578至579頁;原審卷一第
455至478頁),自堪認定。
⒉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14點固規定,公務車肇事依當地汽車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司法機關最後判決認定之事實,駕駛人有應注意事項而未注意者,得追究駕駛人之行政責任(見108年度偵字第29549號卷三第253頁)。惟司機許俊良、謝恒德分別駕駛附表四編號1、2公務車因執行公務自撞或撞及民間車輛之肇事情形,並未經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或司法判決之情形,則司機許俊良、謝恒德就各該公務車之肇事,有無應注意而未注意等過失情形,尚有疑問,能否逕行援引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公務車輛肇事處理要點第14點之規定,追究司機許俊良、謝恒德之行政責任,確有疑義。據此,被告陳堃蔚分別指示被告鄭金柱代為購買公務車後照鏡、民間車輛方向燈塑膠殼交予司機許俊良、謝恆德使用或作為賠償之用,再由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以如犯罪事實五所示申請不實維修項目之方式,將核銷所得經費用以支付前揭公務車自撞或撞及民間車輛所需購置之零件費用,因該款項既用於支付公務車因執行公務發生碰撞所生費用,並非用於私人之用途,而係實際與公務相關之支出,又就上開公務車輛之肇事情形,能否直接認定司機有過失情形而應由司機負擔賠償責任,仍有疑義,實難逕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柱、陳民嬌主觀上有何為司機許俊良、謝恒德不法所有之意圖存在,尚無以成立詐欺得利罪。
七、綜上所述,被告姚勝進被訴就附表三、四部分及被告陳堃蔚
被訴就附表三編號2至4、附表四部分涉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
機會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犯行,被告鄭金柱、陳民嬌被訴
就附表三、四部分涉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得利犯行,均無從
認定其等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而無從成立上開罪名
,又依檢察官之起訴意旨,係認被告姚勝進、陳堃蔚、鄭金
柱、陳民嬌此部分之行為,與前述經論罪科刑之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或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原判決就此部分認不能證明被告4人此部分
犯罪,因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經核尚無違誤。檢察官上訴
意旨,仍執前詞,就原判決已經詳細說明之事項,指摘原判
決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為不當等語,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提起上訴,檢察官
李奇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陳宏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不
得上訴。
其他部分得上訴。
檢察官如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並以刑事妥
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所規定之3款事項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
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TCHM-113-上訴-1194-2025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