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文俊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執聲字第1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文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
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文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
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如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
行刑者,仍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
、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受刑人有刑法
第53條所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
者,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
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77條所明定。又按刑法第51條第5款採
「限制加重原則」,法院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應審酌
「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遵守「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
」以免數罪併罰產生過苛之結果,是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
綜合考量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
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歸納各別犯行之獨立性與整體結果、
法益損害。具體以言,受刑人所犯屬時間、本質及情境緊密
關聯之同種犯行,定執行刑時,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
少酌量,以符前述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40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以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
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
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
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較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
判所處刑期後為重,以符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
限。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及附表編號2至102所示各罪係
於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節,有各該案件判決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
、4、10至13及86至87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1、
3、5至9、14至85及88至10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不得併
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
人民國113年8月22日刑事聲請狀附卷可考,是檢察官向最後
犯罪事實判決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前揭規定
相符。再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屏東
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56號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14至85所示之罪,有
期徒刑部分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以111年
度金訴字第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附表編
號86至87所示之罪曾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判
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附表編號88至90所示之罪曾
經高雄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附表編號91至9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下稱彰化地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95至102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
度金訴字第1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惟依
上開說明,受刑人既有本件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
則上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
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且應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
刑1年6月以上,並在外部界限即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
43年2月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惟因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規
定,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故本院就
附表所示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即應在此範圍內
定應執行刑;又亦不得超過內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13所示
之罪、附表編號14至85、附表編號86至87、附表編號88至90
、附表編號91至94、附表編號95至102所示之罪分別曾定應
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9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
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除附表編號4及12為違反毒品犯罪防
制條例外,俱為刑法之竊盜罪,另附表編號14至102皆為洗
錢防制法及詐欺罪,俱均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屬同罪質之
罪;各次犯罪時間介於109年10月22日至110年9月14日間,
時隔相距非遠,依前開說明,從最重刑再提高之刑度應從少
酌量。並衡酌受刑人數次侵害財產法益所反應之人格特性及
矯治必要,暨社會秩序維護、整體刑法目的、刑事政策之一
般預防目的等情狀,於所宣告單罪最重刑即有期徒刑1年6月
以上,合併刑度即內部界線有期徒刑12年9月以下之範圍,
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本件經本院函知受刑人就聲請意旨表示意見而予陳述機會,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受刑人迄未具狀有所陳述,其程序權
已獲保障,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09年10月22日 屏東地院110年度易字第236號 110年9月7日 同左 110年10月6日 附表編號1至13之罪經屏東法院以111聲字第10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2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11月2日 屏東地院110年度易字第279號 110年11月24日 同左 110年12月28日 3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09年11月2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1日 屏東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774號 111年1月24日 同左 111年3月11日 5 結夥三人共同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8月8日 屏東地院110年度易字第990號 111年1月25日 同左 111年3月19日 6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8月15日 7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8月21日 8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8月26日 9 攜帶兇器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0年8月27日 10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23日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26日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16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49號 111年3月24日 同左 111年4月26日 13 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26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609號 111年5月9日 同左 111年6月14日 1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4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6號 112年8月16日 同左 112年9月20日 附表編號14至85之罪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4日 1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4日 1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4日 1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4日 1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4日 20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4日 2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4日 2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4日 2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4日 2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5日 2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5日 2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5日 2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5日 2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6日 2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6日 30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6日 3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6日 3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6日 3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6日 3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6日 3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6日 3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7日 3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 110年5月7日 3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7日 3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7日 40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7日 4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7日 4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17日 4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7日 4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7日 4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7日 4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7日 4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7日 4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7日 4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7日 50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8日 5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8日 5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8日 5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18日 5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18日 5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8日 5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8日 5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8日 5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8日 5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8日 60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0日 6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0日 6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 110年5月20日 6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4日 6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 110年5月24日 6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4日 6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4日 6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 110年5月24日 6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4日 6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4日 70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4日 7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4日 7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25日(聲請意旨誤載為5月24日,應予更正) 7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5日 7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25日 7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5日 76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2,000元 110年5月25日(聲請意旨誤載為5月26日,應予更正) 77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6日 78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26日 79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26日 80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26日 8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26日 8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5月16日 8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5月16日 84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0年6月2日 85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110年6月2日 86 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5月16日 附表編號86至87之罪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87 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6月2日 8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5月11日 附表編號88至90之罪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8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5月11日 9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7月 110年5月11日 9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7月12日 彰化地院111年度訴字第70號 111年8月18日 同左 111年9月20日 附表編號91至94之罪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9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7月12日(聲請意旨誤載為011年7月12日,應予更正) 9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7月12日 9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7月12日 95 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7月 110年5月14日 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54號 112年8月28日 同左 112年9月29日 附表編號95至102之罪經左列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9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0年5月18日至110年5月19日 9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9月13日 9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9月13日 9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9月14日 10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9月14日 10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4日 10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0年9月14日
CTDM-113-聲-1329-20250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