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19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白富中
張庭瑄
被 告 胡運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
定移送(113年度新小字第318號),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萬8,298元,及其中7萬1,3
24元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5%計算之
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7萬8,298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KSEV-113-雄小-1968-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