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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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佳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94,201元,及其中4 80,146元自民國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3.7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5

HLDV-113-司促-6356-20241125-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6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孟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500元,及其中94 ,732元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5

HLDV-113-司促-5677-20241125-1

司拍更一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高美惠 代 理 人 王政琬律師 相 對 人 余景登律師即林子平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子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子平於民國(下同)112年1 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 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為112年1月19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之債務, 債務清償日期為112年7月18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被繼承人林子平於112年1月19日簽立本票及借款契約書( 兼作借據),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 之約定,惟清償期已屆至,被繼承人林子平未依約清償債務 ,且於112年10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並 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72號裁定選任相對人余景登律師 為被繼承人林子平之遺產管理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 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 、借款契約書(兼作借據)影本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卓溪鄉 卓溪段 0000-0000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200.00 1分之1 1分之1 002 花蓮縣 玉里鎮 新大禹段 0000-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111.71 1分之1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中正26之1號 卓溪段0000-0000地號、新大禹段0000-0000地號 住家、國民住宅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 93.03 二層 80.23 屋頂突出物10.44 183.70 陽台 23.30 平方公尺 1分之1 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22

HLDV-113-司拍更一-2-20241122-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3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田雨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696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2

HLDV-113-司促-6537-20241122-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2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徐稚熙即蔡雅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607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2

HLDV-113-司促-6529-20241122-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曾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024元,及自民國 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2

HLDV-113-司促-6501-20241122-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石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66,395元,及其中7 50,955元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4.7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2

HLDV-113-司促-6568-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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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張維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6,459元,及自民 國113年7月28日起至113年8月2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計 算,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114年5月28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2.012計算,及自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0.0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2

HLDV-113-司促-6562-20241122-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50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姵璇 債 務 人 方成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828元,及其中29 ,108元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1-22

HLDV-113-司促-6500-20241122-1

司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永能 相 對 人 李峟縢即李後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峟縢即李後俊於民國(下同) 108年12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 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2,100,000元之抵押權,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 三、又相對人於113年3月7日簽發借據1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 17,0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3年3月7日至118年3月7日,詎 未料相對人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未到期部分應視同 全部到期,尚負債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三件、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授信約定書影本一件 、逾期放款催收紀錄表影本一件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3年1 0月2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 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 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8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壽豐鄉 平和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256.12 1分之1 李峟縢(1分之1) 002 花蓮縣 壽豐鄉 平和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269.69 1分之1 李峟縢(1分之1) 003 花蓮縣 壽豐鄉 平和段 0000-0000 空白 空白 1,005.42 1分之1 李峟縢(1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81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豐坪路三段828號 平和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辦公室、車棚用、鋼筋混凝土造、鋼鐵造無牆、2層 一層 216.62 二層 117.77 334.39 陽台 7.13 平方公尺 1分之1 李峟縢(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22

HLDV-113-司拍-8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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