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4332號
原 告 林正治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63,299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41,2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79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405萬元) 1 利息 80萬元 113年10月28日 113年11月27日 (31/365) 6% 4,076.71元 2 利息 140萬元 113年11月1日 113年11月27日 (27/365) 6% 6,213.7元 3 利息 70萬元 113年11月15日 113年11月27日 (13/365) 6% 1,495.89元 4 利息 115萬元 113年11月20日 113年11月27日 (8/365) 6% 1,512.33元 小計 1萬3,298.63元 合計 406萬3,299元
TCEV-113-中補-4332-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