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廷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TCDM-114-聲保-98-202503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