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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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廷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98-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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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碩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碩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蕭碩鴻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 院處有期徒刑3年1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 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2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因妨害 秩序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6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嗣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案件後,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記 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4 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114-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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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晨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 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晨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何晨箖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處 有期徒刑2年2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 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2 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等情,有被告刑案資料 查註記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 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1號函檢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113-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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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宸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宸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宸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 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 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21號函檢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112-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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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祐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祐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祐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後,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3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2月2 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4840號函核准假釋,又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116-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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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文忠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文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文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詠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2025-03-05

TCDM-114-聲保-100-202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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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民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民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民意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2025-03-04

PTDM-114-聲保-28-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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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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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健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健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健誠因竊盜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2025-03-04

PTDM-114-聲保-29-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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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萍英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萍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萍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2025-03-04

PTDM-114-聲保-31-20250304-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冠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冠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冠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宛陵

2025-03-04

PTDM-114-聲保-27-202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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