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
原 告 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敬祥
訴訟代理人 扶停雲律師
被 告 雷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雷比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怡臻
被 告 雷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李偕瑋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陳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
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IPCV-112-民商訴-51-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