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李鈺甄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
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3,000元
(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是否有郵局存摺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帳戶(包括證券存摺)?
如有,請提出2年內(自111年9月2日起)完整影本(須完整
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
及餘額內頁影本)。
三、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
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
執行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
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清算聲請前二年(即111
年9月2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
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
);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有,清算聲請前二年
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如平均每月薪資收入在基本工資以
下(113年度為每月27,470元),應予說明不能賺取基本工
資以上之事由。
四、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113年臺
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
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
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五、說明111年9月2日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
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
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
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六、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請
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如有以要
保人身分投保則應陳報名稱、種類,以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平
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
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
質借金額;若有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
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
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資料。
七、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
、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
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
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
網站),暨自清算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
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
表。
八、聲請人,如尚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建物、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
、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
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
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
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十、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
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
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
人姓名。
十一、說明聲請人於清算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
、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
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
、為他人提供擔保、贈與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
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十二、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
(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
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三、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
、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及其他資
產在內之種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述之。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288號強制執行事件
現在進行之狀況為何?依執行處113年5月14日雲院仕113
司執辛6228字第1134018342號函之附表,所記載911建號
建物之鑑定價格為新台幣301,200元、935建號建物之鑑定
價格為253,000元;地上權部分:911、935建號鑑定價格
各為206,000元,合計為966,200元,何以財產目錄僅記載
為191,925元?
十五、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十六、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
之繕本。
ULDV-113-消債清-27-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