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6號
債 務 人 王林淑惠
代 理 人 林錦輝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
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王林淑惠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事件
,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5,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
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4,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TNDV-113-消債更-496-20241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