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7

案號

HLDV-113-補-207-202410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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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灣產物保險公司告了陳紹誌(東森室內裝修企業社)、林錦輝(捷鑫工程土木包工業)、王勇誠和張嘉慧,說他們有侵權行為,要他們賠償1688877元。不過,因為產物保險公司還沒繳裁判費17731元,法院要他們在收到裁定後10天內補繳,不然就要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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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陳紹誌東森室內裝修企業社 被 告 林錦輝捷鑫工程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紹誌東森室內裝修企業社林錦輝捷鑫工程土木包工業王勇誠張嘉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88,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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