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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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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3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永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亮穎、王韻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務人陳亮穎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 人僅有一人,應敘明其理由;併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確認本件是否為連帶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30-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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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6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張佩珍 債 務 人 陳正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九 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暨已核算 未受償利息新臺幣肆仟零伍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066-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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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余冠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參仟壹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冠鋐於民國111年04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4月06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10月18日止累計343,173元正未給付,其中334,073元為本 金;8,80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23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073元 余冠鋐 自民國113年10月1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235-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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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朱珮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玖佰肆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壹仟元計收,並以 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業於民國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 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 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朱珮嫻」前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7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21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4月27日至11 3年4月22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完畢,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依個人信 用貸款約定書所載計算方式之機動借款利率(目前為年息1 1%)計付利息外,另按借款到期日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至全 部清償日止,加計每期固定金額新臺幣1000元整之違約金 ,惟最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㈢惟後於108年4月3日雙方合意展延清償到期日至120年4月10 日,仍按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144期(月),將餘欠依年 金法按月還本付息清償完畢;今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 後,自113年8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債務人尚欠聲 請人詳如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錢債務,屢經聲請人催討無 效後,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內容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約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應即全部清償,此均立有書面借款契約在案為憑。 ㈣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 呈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為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 ,當即呈送核對)。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 繁雜起見,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 保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准合併大眾銀行登記函、個人金融信用貸 款契約書、繳息明細等均影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205-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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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8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吳佩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朱益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朱益成原位於臺中市神岡區豐洲路之住所 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南投縣○○鄉○○路000○ 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083-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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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98號 債 權 人 隆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易速工數位模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原因 事實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發票或收據等)。 ㈢確認請求範圍是否包含本金及利息?如是,應於請求標的 欄之本金請求與利息請求間加一「及」字,以臻明確。 ㈣確認請求事項3.所載「被申請人負擔本案訴訟費用」是否 有誤?請查明更正。(正確應為「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098-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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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16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高國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2,98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1165-2024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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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79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東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進業 債 務 人 葉文蕙 陳俊華 一、債務人葉文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伍仟玖佰 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葉文蕙 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俊華負清償責任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4

TCDV-113-司促-30079-2024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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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85號 債 權 人 大無限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長稜 債 務 人 陳宣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3

TCDV-113-司促-29585-2024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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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05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漢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捌仟零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張漢盈於民國110年07 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26日 起至民國117年07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 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 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累計337,492元正未 給付,其中331,190元為本金;6,00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漢 盈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 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 月06日止累計200,548元正未給付,其中186,024元為消費款 ;13,32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 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 :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05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31190元 張漢盈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86024元 張漢盈 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3

TCDV-113-司促-31055-2024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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