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彥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扣押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彥勳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388號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係不
得輸入之檢疫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4838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緩起訴處分
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
號1、2所示之昆蟲,係中央主管機關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中華民國112
年7月11日防檢竹植字第1121558397號函檢附之進口快遞貨
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
錄、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又上開扣案物為被告所訂購並由
其輸入等情,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核屬被告所有供其為本件
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昆蟲,卷內尚乏證據屬中央
主管機關禁止輸入之檢疫物,或與本案輸入中央主管機關禁
止輸入之檢疫物犯行有關,即難予宣告沒收,此部分之聲請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鍾巧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婆羅州南洋大兜蟲 2隻 2. 婆羅州神山產姬兜蟲 1隻 3. 婆羅州金毛鬼豔鍬形蟲 2隻 4. 暴龍兜蟲 1隻 5. 婆羅州條背大鍬形蟲 4隻 6. 婆羅州寬扁豔鍬形蟲 2隻 7. 婆羅州寬扁豔鍬形蟲幼蟲 2隻 8. 婆羅州寬扁豔鍬形蟲幼蟲 3隻 9. 婆羅州條背大鍬形蟲幼蟲 4隻 10 馬來巨扁鍬形蟲幼蟲 6隻 合計 27隻
TYDM-114-單聲沒-14-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