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力煒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志揚
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
被 告 碩祈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瑞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
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
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
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管轄;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人格權爭議之侵權爭議
事件,為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
法第3條第1款及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
規定在案。再依司法院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
第4款規定,所頒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
智慧財產事件,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
事件,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另參酌智慧財產及
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
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
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合意管轄或
擬制合意管轄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
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4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06年間積極發展「奈米銀
水溶液是否具有抑制流感病毒B型、A型、H1N1、H3N2、腸病
毒71型、68型及克沙奇A16病毒」之功效,而向長庚醫學新
興病毒感染研究中心委託檢測,經該中心出具檢測報告(下
稱系爭報告)在案,詎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取得系爭報
告,並擅自出售予訴外人優奈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致原告
受有損害,而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
及著作權法第88條、第89條,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及將判決書
內容全部登載於新聞紙、雜誌,核屬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
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揆諸前揭規定,應屬智慧財產
權民事訴訟事件。又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
據,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依前開
說明,本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屬管轄,本院無管轄
權,原告向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KSDV-113-補-1734-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