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
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保全證據,以因應未來之情事變更
,另提起他案需求與現有另案繫屬中(與本件基礎事實相牽
連),尚需釐清他案爭點,爰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家親聲
抗字第10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於民國112年4月11日開庭當天
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惟前開112
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0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業經本院於112
年4月25日駁回抗告,並於112年5月12日確定,此經本院調
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誤。從而,聲請人遲至113年11月22日始
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法
定期間。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吳昆達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KSYV-113-家聲-238-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