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登茂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
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登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等案件,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茲檢察
官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NDM-114-聲保-45-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