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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劉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743473-7 1 200 002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753512-1 1 374

2025-03-31

TPDV-114-除-497-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趙宗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55679-5 1 1000 002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55682-5 1 1000 003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155683-7 1 1000 004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01883-2 1 1000 005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201884-4 1 1000 006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6313-5 1 929

2025-03-31

TPDV-114-除-445-2025033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洪海瑞(即洪耀嶺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交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163866-8 1 1000 002 交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28123-0 1 384

2025-03-28

TPDV-114-除-381-202503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彭翠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77ND314938 6 1 1000

2025-03-28

TPDV-114-除-450-202503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李燕鳳(即葉佐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2025-03-28

TPDV-114-除-479-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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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陳憲榮 代 理 人 許安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4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22854-2 1 136 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205564-4 1 20 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50561-0 1 115

2025-03-28

TPDV-114-除-343-202503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6號 聲 請 人 陳亮旭 代 理 人 江昱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 年2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89295-1 1 500 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125728-7 1 75 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156490-1 1 69 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193426-3 1 51 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228661-8 1 69 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264860-9 1 76 7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86729-8 1 42 8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306837-1 1 44 9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321935-6 1 46

2025-03-28

TPDV-114-除-416-202503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蕭天怡(楊月麗即蕭楊月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3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D-190017-1 1 1000

2025-03-28

TPDV-114-除-383-20250328-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甯繼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2025-03-28

SLDV-114-除-144-20250328-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呂坤鎮(即呂重信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案號:114年度除字第534號 發行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03-28

TPDV-114-除-534-2025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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