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劉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49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743473-7 1 200 002 味王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753512-1 1 374
TPDV-114-除-497-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