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66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春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緝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提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若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觀之刑事訴訟法第64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上午1
1時,在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決書已
經製作完成,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
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
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KLDM-113-金訴-663-202412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