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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債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嘉苓 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 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 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下稱聯徵中心信用報告)。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 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 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 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2年2月7日起,下同) 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 、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若已提出則無庸再 提出,若無法提出應說明理由);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 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㈤若目前每月薪資或工作所得未達最低工資(114年度為28,590元 ),應說明無法從事至少獲取最低工資以上工作之理由,如有 證明文件,並應提出影本。 ㈥提出新素食健康蔬食小館(統一編號00000000)相關登記證明 文件、聲請更生日回溯5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證明(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營業稅查 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帳冊) 影本,並製作上開期間內各月收支、利潤明細表。 ㈦提出112年2月7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 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內頁明細及定存頁面,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 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說明112年2月7日起迄今,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 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兒少補助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 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 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 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人如有以要保人 身分投保則應陳報更生聲請前二年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 現存之保險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金額、如有以保險單辦理保 單質借,則應陳報保險單號碼、質借金額;若有於更生聲請前 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應逕向保 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後陳報本院,並提出相關 資料。 ㈩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應說明 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 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 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 向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 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 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 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 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 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年籍資料及連絡資料。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說明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是否仍有債權,如有 ,應陳報債權金額。 說明債權人臺灣銀行對聲請人之保證債權,主債務人為何人、 其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現還款之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影本。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就現居住之處所,聲請人是否支付(或分擔)租金,如有 ,併提出租賃契約影本。 如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曾與債權人為前置協商成立 ,但已毀諾,故應說明系爭協商方案為何(期數、利率、每期 還款金額)、最大債權人為何人、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協 商成立及毀諾時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含第㈧項 之補助)、毀諾之具體原因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 出與前開說明相關證明。   陳報聲請人有無職業證照,如有,提出證照影本。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及如何擔保 不再毀諾。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2025-03-25

ULDV-114-消債更-28-20250325-1

消債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宇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 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 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 第2項、第8條、第44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消債 條例第46條第3款修正之立法理由載明「債務人聲請更生須 具備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速進行有協力義務,違 反而不為真實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 產變動之狀況報告者,債權人可能因此遭受不測損害,而所 謂不為真實陳述,包括消極不為陳述及積極為虛偽陳述,且 須法院調查認定債務人之行為造成債權人受有重大損害,始 得裁定駁回更生聲請,對債權人失之公平,亦有害程序之簡 速進行」。據此,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 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 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又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 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 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 參諸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上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 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之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 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 務人之聲請,可見本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 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蓋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 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 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 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同條例第46條立法 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2月28 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見本院卷第17頁),惟其於聲請時所提 文件尚有不完足之處(例如聲請人是否有依法應受扶養人、 名下車輛價值為何、是否有投保人身保險等情均屬不詳), 以致本院無從審酌其是否符合更生之要件,前經本院於114 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該 裁定附表所示之資料,並同時諭知如逾期未為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61頁至第63頁)。而上開裁定業已 於同年1月24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聲請人於同年2月5日雖 曾來電表示:其因韌帶受傷而住院中,上開函文所示資料其 將於同年3月5日前補正,然其僅於同年3月5日以民事陳報狀 補正其所有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而就上開裁定所示之其餘 事項則均未為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及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5頁、第79頁、第11 9頁至第181頁),以致本院無從審查判斷聲請人之財產狀況 是否確實,及其是否符合更生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當已 堪認聲請人就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該條之立 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 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 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 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 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第8 條及第44條等規定自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遵期向本 院陳報應補正之事項,又經過相當時日仍未為補正,亦即顯 屬尚未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以致本院無從認定 聲請人現況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 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應已足認聲請人顯然欠缺清理債務 之誠意,而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是當認其所為本件聲請更生 之程序乃不合法定之要件,應予駁回,而無再行通知聲請人 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明。 四、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 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 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 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 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以消債條例 之制定目的在於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觀之,應係指消 費者之負債大於現有資產,於合理之相當期間內,在維持其 個人及受扶養權利人基本生活支出前提下,依原定之清償條 件,不能清償債務完畢或有不能清償債務完畢之可能而言。 而其合理相當期間之認定,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有 關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原則為6年之規定觀之,原則上應以6 年為衡量之標準。又所謂「不能清償」,係指欠缺清償能力 ,即綜合債務人之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仍不足以對 已屆清償期之債務,繼續客觀上不能清償債務,始克當之; 而「不能清償之虞」者,則指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 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至於債務人之清償 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 ,必須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 能力而成為不能清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 小組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002160號第2屆司法事務 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號研審意見參照)。 五、而查,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之債權人為二十一世紀 數位科技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 份有限公司,皆非金融機構,無庸先行調解,是聲請人逕向 本院聲請更生,程序上尚無不合。又者,觀諸上開各債權人 陳報聲請人所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之本金及利息債 務如附表一所示為78萬5432元,此有上開債權人之陳報狀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至第113頁)。再審酌聲請人自陳 其於109年5月迄今皆擔任職業軍人,於更生前2年平均每月 薪資為3萬7000元;然觀其所提郵局交易明細,其於更生前2 年即112年1月至113年12月間之薪資(含年終獎金、考績獎 金)所得共101萬9076元,是平均每月薪資為4萬2462元(詳 附表二所示)。從而,本院爰以4萬2462元作為核算聲請人 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另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114年 度臺灣省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萬8618元(見本院卷第1 85頁),故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7076元,未逾 上開標準,是其此部分主張尚屬合理。準此,聲請人之每月 所得經估算為4萬2462元,詳如上述,經扣除其必要生活費 用1萬7076元後,每月剩餘2萬5386元(計算式:4萬2462元- 1萬7076元=2萬5386元),則聲請人若將每月所餘2萬5386元 均用於清償其所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僅須2.6年 (計算式:78萬5432元÷2萬5386元÷12月=2.6年,小數點後4 捨5入)即可清償完畢;是縱其尚有積欠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擔保債務共463萬2875元( 非可計入本件債務總額者,見本院卷第83頁),然其工作穩 定,收入狀況正常,且該債務為具有擔保者,承上,堪認依 聲請人之收入當仍足供其償還上開債務甚明。況且,聲請人 為90年生,年僅23歲,正值壯年,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尚有 42年之時間可為勞動,且其工作穩定,收入狀況正常,是堪 認聲請人之勞動收入仍尚足將其債務清償完畢甚明。 六、綜上所述,本院認聲請人於客觀上尚非處於欠缺清償能力而 不足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核與消債條例第3 條所定要件不符,且前經本院裁定補正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資 料,亦未提出而顯欠缺更生之誠意,從而,當認聲請人所為 本件更生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一: 編號 債權人名稱 種類 債權數額(新臺幣,元) 備註 本金、利息 違約金、費用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 1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份有限公司 商品債權 61,116元 0元 見本院卷第89頁 2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債權 134,502元 1,000元 見本院卷第91頁 商品債權 281,062元 1,250元 見本院卷第103頁 3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債權 306,502元 0元 見本院卷第101頁 合計 783,182元 2,250元 (總計785,432元) 有擔保債務債權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房貸債權 4,632,875元 0元 見本院卷第83頁 合計 4,632,875元 0元 (總計4,632,875元) 附表二:(112年1月至113年12月) 編號 月份 薪資 備註 1 112年1月 36,250元 見本院卷第149頁 2 年終獎金 40,560元 見本院卷第151頁 3 考績獎金 27,040元 見本院卷第151頁 4 112年2月 34,838元 見本院卷第153頁 5 112年3月 37,123元 見本院卷第155頁 6 112年4月 36,245元 見本院卷第157頁 7 112年5月 35,867元 見本院卷第159頁 8 112年6月 35,838元 見本院卷第161頁 9 112年7月 35,838元 見本院卷第163頁 10 112年8月 35,838元 見本院卷第163頁 11 112年9月 35,838元 見本院卷第165頁 12 112年10月 35,838元 見本院卷第165頁 13 112年11月 35,838元 見本院卷第165頁 14 112年12月 35,838元 見本院卷第167頁 15 113年1月 35,782元 +1,101元 見本院卷第167頁 見本院卷第169頁 16 年終獎金 43,155元 見本院卷第169頁 17 考績獎金 29,940元 見本院卷第169頁 18 113年2月 36,827元 見本院卷第169頁 19 113年3月 36,797元 見本院卷第169頁 20 113年4月 36,797元 見本院卷第171頁 21 113年5月 37,486元 見本院卷第171頁 22 113年6月 37,486元 見本院卷第171頁 23 113年7月 37,486元 見本院卷第171頁 24 113年8月 37,486元 見本院卷第171頁 25 113年9月 37,486元 見本院卷第173頁 26 113年10月 37,486元 見本院卷第173頁 27 113年11月 37,486元 見本院卷第173頁 28 113年12月 37,486元 見本院卷第173頁 總計 1,019,076元 平均每月薪資 42,462元 (計算式:1,019,076元÷24≒42,462元,元以下4捨5入)

2025-03-25

MLDV-114-消債更-1-2025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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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詰瑀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聲請更生 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 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 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 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43條第1項、第2 項、第8條、第44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消債條例 第46條第3款修正之立法理由載明「債務人聲請更生須具備 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速進行有協力義務,違反而 不為真實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 動之狀況報告者,債權人可能因此遭受不測損害,而所謂不 為真實陳述,包括消極不為陳述及積極為虛偽陳述,且須法 院調查認定債務人之行為造成債權人受有重大損害,始得裁 定駁回更生聲請,對債權人失之公平,亦有害程序之簡速進 行」。據此,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 ,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 ,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又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 ,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 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參諸 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上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 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 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 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 之聲請,可見本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 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蓋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 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 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 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同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 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因無力清償 其所積欠之債務,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6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調解,於114年1月2日調解不成立,並於同日聲請更生(見調字卷第21頁及第163頁);惟聲請人於上開程序所提文件尚有不完足之處(例如聲請未提出其與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亦未提出更生前2年之薪資證明、其所有金融帳戶內存款金額、勞保投保資料明細等等),以致本院無從審酌其是否符合更生之要件,前經本院於114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之資料,並同時諭知如逾期未為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5頁)。而上開裁定業已於同年2月5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惟其逾期迄今仍未為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7頁、第223頁至227頁),以致本院尚無從審查判斷聲請人之財產狀況是否確實,及其是否符合更生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當已堪認聲請人就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該條之立 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 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 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 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 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 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 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第8 條及第44條等規定自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於本院上 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向本院陳報應補正之事項,而經過相當 時日仍未為補正,亦即顯屬尚未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 事證,以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現況是否有消債條例第3條 所定「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應已足認 聲請人顯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而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是 當認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更生之程序乃不合法定之要件,應 予駁回,而無再行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敘 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2025-03-25

MLDV-114-消債更-3-20250325-2

消債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滄淳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前具狀補提如附表所 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十一 時至本院民事第一法庭接受訊問,如未到場或未提出前開資料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 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並請將補正資料依附表編號貼標籤紙順序裝 訂妥當後提出,如逾期未補,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附表: (一)聲請人應確認後補正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若聲請人主 張之每月全部必要支出總額(含全部生活費及勞健保、醫療 費用在內之總數)少於每月18,618元,則請敘明所主張之具 體數額即可,毋庸再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若聲請人主 張之每月必要支出總額(含全部生活費及勞健保、醫療費用 在內之總數)逾新臺幣(下同)18,618元(即114年度臺灣 省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 8元),則請記載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費用及單據影本或相關 證明文件,並請就各項支出分別提列,不得僅以概括、籠統 方式說明,並說明其計算方式。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 人同住一處?以及與其分擔日常生活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 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 )。請聲請人為上述確認後,應再次提出更正後之完整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歷年國民年金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 投保資料。 (三)聲請人應自行向中華民國銀行公會申請查詢聲請人名下「所 有」之銀行存款帳戶,並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函覆之「存 款帳戶查詢」結果資料。   (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開戶之全部帳戶存摺( 含薪資轉帳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內頁須影印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本裁定 送達日止),如無存摺,得以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影本替代 。   (五)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自提起本件聲請更生前2年迄今之完整 收入及薪資證明文件(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加班費 、財產處分收益等),如尚有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均應 包括在內。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 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有無自任何政府機關、法人、社福機構 領有任何社會補助、津貼、年金、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款項 ,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發給單位,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註明。 (七)聲請人應自行列表說明以聲請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所有保 險單(保險公司、保險名稱)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 約金,其名稱、種類、數額多寡?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 額?就有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及該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相關資料並詳為說明。若已 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 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八)聲請人應說明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迄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例如買賣、互易、設 定抵押權等)、無償(例如繼承、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 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 價相關資料(例如買賣契約等);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 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 止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否固定等), 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 ,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說明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起至本裁定送達日止有 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 ?如有,應詳予敘明其內容,並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中保管查 詢資料」,其內應包含聲請人所有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 所持有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4年1月23日」及「更新至查 詢日當日最新能取得資料」之餘額資料,及聲請人所持有 之集中保管標的於「112年1月23日至查詢日當日最新能取 得資料」期間之異動資料(請自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申請,並可持本裁定向該公司敘明係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案 件經法院命補正而申辦)。   (十二)除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667號案件外,聲請人先前或目 前是否有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與訴訟案件?如有,請提 出先前或目前繫屬何法院及其案號之證明文件(例如法院 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另聲請人於113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141號聲請狀陳報有上開執行案件,惟於更生聲請狀上 則勾選「無」,聲請人應再次確認後補正之。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依聲請人所提供行車執照,聲請人名下有 一輛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請列表說明上開車輛之 現值為何?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四)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 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並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 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 (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 資料。 (十五)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中記載「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並、目前狀態為「毀 諾」。故請聲請人說明及提出下列事項:   ⒈請說明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 額若干、「應」自何時履行至何時?及聲請人歷次「實際 」清償之日期、金額各若干(請逐一羅列每期給付之時間 及金額)?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請說明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 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 金?並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 明或收入切結書,並提出自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 該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請說明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⒋請提出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 未留存請自行向相關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十六)請說明聲請人在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調解不成立原因?債權 人所提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 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請詳列債權總額、還 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併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 (十七)聲請人應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 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 款方案,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暨相關證明資料,且應按所有債權 人之債權比例分別計算各債權人可供分配金額(更生方案 倘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聲請人提出本 件聲請將無實益)。

2025-03-25

ILDV-114-消債更-13-20250325-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 債 務 人 黃寶瑩 代 理 人 許瓊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參仟 伍佰壹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3,515元【計算式:[(6+1)×43×15]-1 ,000元=3,515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說明債務人 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 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10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 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0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 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 及金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10.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 證明文件。 11.受扶養人洪朝泰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是否領取老人年 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2.提出受扶養人洪朝泰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家族系統表及其所 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1 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並說明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13.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2025-03-25

SLDV-113-消債更-390-20250325-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2號 債 務 人 游明宗 代 理 人 王如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 捌佰柒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 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 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 補繳2,870元【計算式:[(5+1)×43×15]-1,000元=2,870元 】;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說明債務人名下BMW車輛(車牌號碼:0000-00)報廢後之報廢金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4.債務人前曾參與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 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5.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 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 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說明毀諾前 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6.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 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 、津貼、補助及金額。 7.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8.債務人自民國111年8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1.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 1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13.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 證明文件。 14.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2025-03-25

SLDV-113-消債更-372-20250325-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5號 債 務 人 康雯翠 代 理 人 陳正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 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2,225元【計算式:{4(未計入已解散 清算完結之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計入本院更生調解 時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43×15=3,225元,3,2 25元-1,000元=2,225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 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2025-03-25

SLDV-113-消債更-295-20250325-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 債 務 人 顏明賢 代 理 人 林煥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 捌佰零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4,805元【計算式:[(8+1)×43×15]-1 ,000元=4,805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 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 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 、津貼、補助及金額。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5.債務人自民國111年9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 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7.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8.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 及金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 (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 之原因。 10.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 證明文件。 11.提出受扶養人顏銘傳之最新戶籍謄本。 12.受扶養人王淑珠、顏銘傳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是否領 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 會補助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111、112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3.提出受扶養人王淑珠、顏銘傳之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家族系 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 單影本)、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 出之扶養費。 14.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2025-03-25

SLDV-113-消債更-394-20250325-1

消債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債 務 人 洪菱憶 代 理 人 梁繼澤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捌仟 零參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8,030元【計算式:[(13+1)×43×15]- 1,000元=8,03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 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 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 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 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3.提出債務人名下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之估 價報告。 4.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1年11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如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 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 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5.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 財產變動狀況。 6.債務人自民國111年11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 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7.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 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 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 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 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9.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 及金額。 10.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 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 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 符資格之原因。 11.提出受扶養人洪家豐之最新戶籍謄本。 12.受扶養人洪家豐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是否領取老人年 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 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13.提出受扶養人洪家豐之每月生活支出明細、家族系統表及其 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 、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並說明其等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 費。 14.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2025-03-25

SLDV-114-消債更-10-20250325-1

消債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 請 人 王美菊 代 理 人 林長振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再按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 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 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不另徵收聲請費,消債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 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附表: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3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2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 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3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 1,000元=530元】。 二、請詳加說明債務發生原因及其詳細情形為何?又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式,清理其債務。是 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 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連帶保證部分)、聲請更生前 5年所有之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須附存 摺封面暨完整內頁資料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四、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所積欠之債務為何 ?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人,請 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 達費。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據實向法院陳報。             六、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 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 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 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 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 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 請前2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 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有無雙務契約尚 未履行完畢? 九、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 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 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 有,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 資料(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 款,請檢附相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十二、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 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聲請人依上開詢問事之順序依序補正說明,提出之證明文件 請以標籤紙加以標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2025-03-25

TTDV-114-消債清-3-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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