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49號
債 權 人 戴道根
債 務 人 祥勝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前段亦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係分別於民國113年12月2日、114年2月3日、1
14年3月3日提示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支票而
遭退票,依上開規定,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
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001 200,000元 民國113年12月2日 6% 002 200,000元 民國113年12月31日 6% 003 200,000元 民國114年2月3日 6% 004 200,000元 民國114年3月3日 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5049-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