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49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莊小凡 住○○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吳詩涵
住○○市○○區○○○街00號12樓之5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湯偉斌 住○○市○○區○○路0段000號2樓
送達代收人 楊珮綺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與債權人湯偉斌間損害賠償等強制執行事件,
債務人於民國113年6月27日具狀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顯有超
額查封情事,亦無拍賣實益,請求撤銷執行云云。
二、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者為限,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50
條規定固明。然債務人認執行法院超額查封而聲明異議時,
應證明債權人所查封之財產,已超過足以滿足其請求之程度
。又其異議有無理由,非以查封時,而係以異議裁判時;且
衡量是否超額,應以客觀上極為明顯者為準。
三、債權人聲請執行如附表之不動產,經鑑定人估定價格並經本
院核定第一次拍賣最低價格為新台幣(下同)190,000元,
未逾債權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金額592,091元及利息,故無超
額查封之情形。且查不動產並未設定抵押權,亦無拍賣無實
益可能。職是,本件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附表:
113年司執字064955號 財產所有人:莊小凡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新屋區 石牌嶺 3 470 4212分之55 130,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新屋區 石牌嶺 6 286 4212分之55 60,000元 備考
TYDV-113-司執-64955-20250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