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壢秩聲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異 議 人 吳志成
上列被移送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處分(中警分刑字第1130086860號處
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關於沒入吳志成所有賭資於超過新臺幣438,700元部分撤
銷。
其餘聲明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
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55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處
分書業於民國113年9月30日1經原處分機關送達予異議人收
受,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
而異議人於113年10月1日具狀聲明異議,是異議人提出異議
並未逾期,其聲明異議合於法定程式,合先敘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吳志成於113年9月30日
5時許,在非公共場所之桃園市○○區○○路000○0號「太玄宮」
內,由第三人陳志文所主持之職業賭博場所,以天九牌為賭
具賭博財物,供異議人等18人賭博財物,藉此從中抽頭牟利
。案經執勤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按址查緝,當場查獲;
現場查扣抽頭金新臺幣(下同)28,000元賭客賭資共800,700
元、監視器、螢幕及天九牌賭具一批等物。因認異議人涉嫌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處以9,000元之罰鍰並
沒入賭資448,700元等語。
三、異議意旨略以:警方自本人口袋內查獲之現金43,200元、車
內10,000元非於賭場內查獲,係於異議人身上扣得,自非賭
資甚明。又皮包內395,500元係欲繳交給第三人即朋友張淑
珍的會錢,非供賭博用。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求本院撤銷
原處分,發還448,700元等語。
四、經查:
㈠罰鍰部分:
按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
者,處9,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定有明文
。查原處分機關於上揭時、地,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當場
查獲異議人之事實,有本院搜索票、原處分機關搜索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可資佐證。異議
人固辯稱伊前往系爭地點係欲交付會前給張淑珍等語。惟查
,賭場負責人陳志文於警詢時供稱:系爭地點是我承租使用
;基本上是我認識的人他們帶人進來賭;我請阿華幫我看監
視器(即把風)等語。現場又設監視器及螢幕,鏡頭在房屋
四周,可知系爭地點之賭場,並非任意人可進入,而係賭場
負責人聯繫之賭客及結伴之人始可進入,如異議人非欲從事
賭博行為之賭客,應無可能任意進入系爭地點。再者,倘異
議人僅是要給張淑珍會錢,自可約其他地點或系爭地點外之
地方,系爭地點並非異議人或張淑珍之住處,何需約系爭地
點內拿錢,顯然異議人進入系爭地點並非單純向張淑珍交付
會錢。準此,異議人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
博場所即系爭地點為賭博財物之行為,堪予認定。原處分機
關認異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裁處罰鍰9,
000元,應屬有據,異議人就此部分所為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㈡口袋現金43,200元、皮包內現金395,500元部分:
按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前項第1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
限;第2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供違反本
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入
,應符合比例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定有明文。又違
反本法行為之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處理辦法第30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異議人係至上開場
所賭博,其辯稱是要給張淑珍會錢等語,實與常理相違等情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則異議人隨身攜帶之口袋現金43,200
元、皮包內現金395,500元,即足認為係供作賭博使用之賭
資。異議人復未提出任何證據相佐,其所辯自無足採。從而
,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之規定,將此部分賭
資共計438,700元予以沒入,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就此部
分所為異議,亦應駁回。
㈢車內現金10,000元部分:
經查,此部分賭金乃自原告車內查扣,既非異議人隨身攜帶
之現金,亦未進入職業賭博場所,依原處分機關所附卷證資
料,又未有證據足認係供賭博行為所用或所生、所得之物,
是以原處分機關就此部分逕科以沒入之處分尚乏積極證據足
資佐證,顯有不當,自應將原處分有關沒入部分予以撤銷。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CLEM-113-壢秩聲-12-20241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