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昱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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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鄭懷中 鄭小英 被 告 鄭將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將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 各4分之1,下稱系爭建物)及同段29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權利範圍各4分之1,下稱系爭 建物),於民國110年7月5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並分別回復為原告鄭懷中、鄭小英所有。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以系爭土地及建物之價額為準,是依系爭土地 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325,8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8,50 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07平方公尺+房屋課稅現值252,100 元)×權利範圍1/4×原告2人=4,325,800】,有系爭土地登記 第二類謄本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查詢房屋稅籍 資料在卷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161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2025-02-27

TCDV-114-補-305-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楊玉姿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320 002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108 00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835 004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 1000 005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652 006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007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0 1 1000 008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694

2025-02-27

TCDV-114-除-41-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姚宗慶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造陽室內裝修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 許碧蘭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113年8月20日 65,672元 SD0000000 002 蘭虹室內裝修設計 工程有限公司 許碧蘭 華南商業銀行 台中港路分行 113年8月10日 20,000元 SD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55-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軒進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雨田 訴訟代理人 楊秉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6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榮廣營造有限公司 王琦瑛 臺中市大里區農會 信用部 113年8月31日 193,066元 AC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60-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辰冠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語晨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嵩濠五金機械有限公司 李嘉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 113年7月10日 23,569元 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46-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3號 聲 請 人 張千鶴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2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3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4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5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6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7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8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009 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5ND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2025-02-27

TCDV-114-除-53-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蔡孟威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維堡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陳瑭維 聯邦商業銀行 文心分行 113年11月8日 400,000元 UA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58-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即劉松藩即劉蔡雲卿之遺產管理人 劉政林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劉政宏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劉玲玲即劉蔡雲卿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 楊婷琪 同代理人 稽徵所)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4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088-NA-0000000-0 1 1

2025-02-27

TCDV-114-除-42-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梁妙莊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0000-0 1 100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40 00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45 00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5-NX-0000000-0 1 47 00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6-NX-0000000-0 1 74 00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7-NX-0000000-0 1 77 00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1-NX-0000000-0 1 36 009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0 1 39 010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0-0 1 54 01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0 1 79 01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0 1 154 01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6-NX-0000000-0 1 105 014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7-NX-0000000-0 1 165 015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NX-0000000-0 1 116 016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9-NX-0000000-0 1 124 017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0-NX-0000000-0 1 85 018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1-NX-0000000-0 1 97

2025-02-27

TCDV-114-除-51-2025022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明明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郭美珠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豐原分行 113年9月6日 38,850元 BD0000000

2025-02-27

TCDV-114-除-56-2025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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