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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志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0 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 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13年度易字第2355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志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外,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志斌於本院之自白(本院 易字卷第37頁)。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所為,就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9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私文書 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件 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8、10至1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私文書罪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上開業務上登載不 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於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3 所為,皆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 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 一行為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未遂 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而為本案犯行,欠缺守法之觀念, 實有不該,惟念其終能坦認犯行,且已與告訴人臺鹽綠能股 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有本院114年 度南司附民移調字第58號、113年度附民字第2543號調解筆 錄1份附卷可參(本院易字卷第65至66頁),犯罪後態度良 好,及考量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院易字卷 第38頁),與素行(本院簡字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乃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  ㈢末按依現代刑法的觀念,在刑罰制裁的實現上,宜採取多元 而有彈性的因應方式,除經斟酌再三,認確無教化的可能, 應予隔離之外,對於有教化、改善可能者,其刑罰執行與否 ,則應視刑罰對於行為人的作用而定。倘認有以監禁或治療 謀求改善的必要,固須依其應受威嚇與矯治的程度,而分別 施以不同的改善措施(入監服刑或在矯治機關接受治療); 反之,如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的認知並無重大偏離,行為 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 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的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 非不得緩其刑的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的心理 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性的改善更新(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458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 本院簡字卷第11頁),其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惟犯後已 坦承犯行,並彌補其所造成之損害,顯現思過誠意,經此偵 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慎重行事,是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 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 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至於被告溢領之薪資部分,因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 完畢(本院卷第65至66頁),自無庸為沒收諭知,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3081號   被   告 徐志斌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             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志斌自民國106年5月15日起,於臺鹽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下稱臺綠公司)任職,先後擔 任業務開發處業務經理、土地管理科科長(現已離職)。緣 於111年4月間起,臺綠公司開始採用上下班打卡應用程式AP P,員工須於智慧型手機中使用該應用程式APP連結網際網路 、以GPS定位後進行上下班打卡,詎徐志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私文書之犯意 ,明知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並未實際至公司上班、亦未依 規定請假、公出,仍以不詳方式破解該應用程式APP後,製 造不實之GPS定位打卡紀錄,上傳至臺綠公司系統而行使, 致臺綠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徐志斌有正常出勤,而溢發薪資 共新臺幣(下同)3萬3,050元,足以生損害於臺綠公司對於 員工差勤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綠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徐志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自106年5月15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在臺綠公司任職。 2 ⑴告訴代理人黃郁珊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歷次書狀 ⑵告訴代理人孫維英、劉芸米於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⑴證人陳國川於偵查中之證述 ⑵被告與證人陳國川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告證5~9) ⑶證人陳國川之簽呈(告證12) ⑷證人陳國川於臺綠公司人事評議委員會提出之簡報資料(告證15) 證人陳國川為被告之直屬主管,多次發現被告未依規定請假,亦未至公司實際上班,並以通訊軟體LINE詢問被告在何處,嗣於公司內部人事評議委員會提出相關簡報。 4 ⑴證人陳昶騰於偵查中之證述 ⑵臺綠公司與飛騰公司之來往電子郵件紀錄(告證10、19) 證人陳昶騰係飛騰雲端高雄分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提供定位打卡應用程式APP予臺綠公司使用,打卡時GPS定位座標會有些許不同,若座標完全一模一樣並非正常之狀況。 5 ⑴臺綠公司員工基本資料卡(告證1) ⑵臺綠公司內部簽呈暨履歷、自傳等資料(告證20) ⑶臺綠公司離(調)職申請及程序表(告證21) 被告自106年5月15日到任,於112年3月15日離職。 6 ⑴被告之上下班刷卡紀錄(告證3、4、11) ⑵其他員工正常上下班刷卡紀錄(告證2) 被告之上下班打卡紀錄與其他正常上下班員工之打卡紀錄相比對,被告打卡之GPS位置顯不合理。 7 破解定位打卡軟體APP之網頁資料(告證14-1、14-2、14-3、14-4、14-5) 網路上對於定位打卡軟體APP有破解方法。 8 被告111年7月至112年2月請假公出紀錄(告證16) 被告之請假、公出紀錄。 9 被告111年8月至112年3月員工薪資表(告證17) 被告之薪資。 10 臺綠公司工作守則節錄(告證18) 臺綠公司規定員工應準時上、下班,並依規定按時打卡(簽到)。 二、核被告所為,就附表編號9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 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私文書罪嫌、同法第339 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就附表其餘部分,均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 載不實準私文書罪嫌、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所 示時間所為之行為,皆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依一般社會觀 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 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 犯。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本文、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溢領之薪資3萬3,050 元屬其未扣案之詐欺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之,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黃 慶 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 芝 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第2項(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民國 編號 日期 被告打卡 上班時間 被告打卡 下班時間 說明 1 111年7月19日 08:30 17:30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紀錄。 2 111年7月25日 08:12 17:58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紀錄。 3 111年8月8日 08:16 17:31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紀錄(僅以LINE口頭請假)。 4 111年8月29日 08:36 17:49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紀錄。 5 111年10月17日 08:08 17:09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紀錄(以LINE佯稱有拜訪地主)。 6 111年11月16日 08:22 17:22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紀錄。 7 111年11月21日 08:38 17:39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紀錄。 8 111年12月5日 08:32 17:33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紀錄。 9 111年12月15日 08:29 無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上班紀錄(經證人陳國川詢問後,被告始於該日傍晚佯稱新冠肺炎確診,並申請隔離治療假,臺綠公司未給付薪資)。 10 111年12月27日 08:12 17:21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紀錄(以LINE佯稱有拜訪地主)。 11 112年1月5日 08:18 17:31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紀錄(以LINE佯稱有公出拜訪)。 12 112年2月7日 08:00 20:01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紀錄(以LINE佯稱有公出拜訪)。 13 112年2月10日 08:27 17:29 未公出、請假,未在公司上班,卻有打卡紀錄(先以LINE口頭請假,然收回該訊息)。

2025-03-27

TNDM-114-簡-648-20250327-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希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2 33號、114年度偵字第29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希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 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顏希珈於民國113年9月間某日起,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 ,加入由飛機暱稱「孫悟空」、「手眼通天」、「吳韋辰」 及其他身分不詳之三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 有持續性、牟利性與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 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負責出面向受詐民眾收取款項 (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 審訴字第2541號判決,非在本案起訴範圍內)。嗣顏希珈與 「孫悟空」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 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21日 10時許起,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林雨彤」等帳號向 林伶冠佯稱:如註冊「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 利時公司)之網站會員,並依指示將投資款項交給取款專員 ,即可協助其儲值投資等語,致使林伶冠陷於錯誤,而依指 示於113年9月23日8時30分許,在臺南市安平區「府平公園 」郡平路側之機車停車格,持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投資 款等待面交。嗣顏希珈持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工作機接獲「 手眼通天」之指示後,便前往上開地點與林伶冠見面,並出 示如附表編號2屬於特種文書之偽造工作證,供林伶冠確認 其身分,復於收訖100萬元現金後,持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存 款憑證,供林伶冠簽署而行使之,表示其為正利時公司財務 部外派專員員工並收訖款項之意,足生損害於正利時公司及 其代表人「林聰明」、「林建志」及林伶冠。迨顏希珈收取 上開100萬元得手後,旋依指示將款項全數放置在附近不詳 車輛之後車箱內,而以此方式將100萬元交予「手眼通天」 所指定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而以上開方式,掩飾及隱匿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因林伶冠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後,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伶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顏希珈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等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 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見偵一卷第53頁、本院卷第131頁、第136頁、第139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伶冠於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 第11頁至第12頁、第13頁至第14頁),並有如附表編號2所 示之工作證照片1張(見警卷第31頁下方)、如附表編號3所 示存款憑證照片1張(見警卷第33頁)、告訴人與詐欺集團L INE對話紀錄擷圖11張(見警卷第35頁至第40頁)、告訴人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20頁至第23頁)在卷 可查,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 告犯行均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及罪數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⒉被告與「孫悟空」、「手眼通天」、「吳韋辰」及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存款憑證上,接續偽造如 附表編號3「備註欄」所示之印文、署押等行為,均為偽造 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分,不另論罪;被告偽造私文書及偽造特 種文書等低度行為,復分別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 種文書等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  ⒊被告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取款及出示不實工作 證、存款憑證等行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就本案犯行有彼 此分工,堪認係直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 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 自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就上開4罪均應論以共同正 犯。  ⒋被告以一行為犯上開4罪,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計畫下所為行 為,雖然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然仍有部分合 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行為 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刑之加重   被告前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以1039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1年6月確定,復與他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聲字第98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被告入監執 行後,於112年11月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於同年12月 16日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判決、被告之法院前 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 錄2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檢察官當庭敘明被 告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論以累犯並裁量加重其刑,且提出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堪認已就被告上開犯行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 並盡舉證責任。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 院審酌被告本案與前案罪質相同,均為故意犯罪,竟又故意 再犯本件相同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足見其守法觀念 薄弱,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不佳,若無給予較重之刑罰,則 無法使被告心生警惕,且依被告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量處 法定最低本刑之可能,認予以加重,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 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 重其刑。    ㈢刑之減輕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 詐欺犯行,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次並未取得報酬等語 (見本院卷第139頁),卷內亦無證據可認被告為本案犯行 之過程中獲有犯罪所得,是尚無從繳交犯罪所得,爰依詐欺 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次按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 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 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 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現行洗錢防制法第 23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 洗錢犯行,且無證據可認被告並無犯罪所得乙情,亦據論述 如前,原亦應依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 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亦 即被告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業如前述,是就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僅由本院於 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附此說明。  ㈣量刑依據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依循 正途獲取金錢,竟為貪圖不法利益,又參加本案詐欺集團, 擔任面交車手向被害人收取款項後再行上繳,且收款金額甚 鉅,不僅助長犯罪集團惡行,亦危害金融秩序與社會治安, 造成之危害非輕,自應予以責難;惟念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 ,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雖表示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 然告訴人稱無意願調解乙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份在卷 可查(見本院卷第23頁),被告亦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或獲 得告訴人之諒解;兼衡被告擔任面交車手,係居於聽命附從 之地位,並非幕後主導犯罪之人,從中獲利亦屬有限、本案 遭詐欺人數為1人、所收取之詐欺款項數額等節;暨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所陳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經濟狀況、 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見本院卷第140頁、 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⒈按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8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 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經查,本案 被告出示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工作證、交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 存款憑證,均係用以取信於告訴人之犯罪工具,自應依前開 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3備註欄所示各該偽造之印文 、簽名,原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然前開存款 憑證既經沒收,則前開偽造之印文、簽名,均毋庸再依刑法 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惟上開工作證、存款憑證,既均未 經扣案,因其不法性係在於其上偽造之內容,而非該物本身 之價值,若宣告追徵,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 38條之2規定,不併依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宣告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⒉至被告所使用如附表編號1所示工作機及「陳建志」印章1枚 ,業經另案扣得並宣告沒收之情,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 不諱(見本院卷第138頁至第139頁),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541號判決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1 頁至第45頁),爰不重覆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㈡洗錢標的部分  ⒈按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 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 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 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 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 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  ⒉經查,被告本案收取之款項100萬元,業經轉交本案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收取等情,亦據認定如前,上開款項即洗錢標的, 乃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得手後,用以犯一般洗錢罪之用,依現 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原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應宣告沒收;然考量依現存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就 上開款項具有管理、處分權限,且被告所擔任面交車手之工 作,屬集團內較外層級,並參酌被告供稱未獲犯罪所得,尚 難認其係居於主導詐欺、洗錢犯罪之地位,與一般詐欺集團 之核心、上層成員藉由洗錢隱匿鉅額犯罪所得,進而實際坐 享犯罪利益之情狀顯然有別,認倘予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沒收及追徵。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備註 1 iPhone 8手機1支 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繫之用,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541號判決宣告沒收。 2 載有正立時投資財務部外派專員「陳建志」字樣之偽造工作證1張(含藍色識別證套1個) 取款過程向告訴人出示之用。 3 偽造之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23日存款憑證1張 其上有偽造之「正利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志」印文(「陳建志」印文部分由被告持偽刻之「陳建志」印章1枚製作)各1枚及「陳建志」之簽名1枚(由被告自行簽署製作),並交付告訴人簽署收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卷目】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市警四偵字第1130790813號卷( 警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233號卷(偵一卷) 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96號卷(偵二卷)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08號卷(本院卷)

2025-03-27

TNDM-114-金訴-308-202503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孟諴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4年度 偵緝字第180號),被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 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郭孟諴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消費借貸契約書2份上之偽造「郭錫倫」簽名及指印各2枚,均沒 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5萬2,183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㈡倒數第2至3行「共 計詐得新臺幣(下同)26萬7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共計詐 得如附件附表「轉匯時間/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財產合 計25萬2,183元」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郭錫倫」簽名及指印之 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 ,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 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私文 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被告上開2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所犯,自屬犯 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得錢財, 竟冒用告訴人名義,在本案消費借貸契約書之連帶保證人偽 造告訴人之簽名及指印,貸得款項花用;又冒用告訴人名義 向保險公司為保單質押借款,並以不正方法操作告訴人之網 路銀行帳戶,取得其詐得之該保單借款,對遭冒名之告訴人 、前揭偽造私文書、準私文書之行使對象及金融交易憑證之 公信力均產生危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 犯罪後態度,且其目前尚無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之前案紀錄 ,足認其素行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 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及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上開數罪之次數、犯行間距非長、犯 罪目的、手段相當,並侵害同一種類之法益,責任非難之重 複程度較高,各次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被告施 以矯正之必要性、被告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並衡以 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及各刑中最長期者,就其所犯數罪為整 體評價,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本案消費借貸契約書2份上之偽造「郭錫倫」簽名及指印各2 枚,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至前揭契約書,雖係被告 為附件犯罪事實一、㈠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生之物,然該 文件既業經交付債權人以行使,而非屬被告所有,自不得再 對該文書諭知沒收。  ㈡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示犯行,非法取得告訴人如附件 附表「轉匯時間/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財產合計為25萬2 ,183元,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未實際返還告 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涉犯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 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惟按刑法第21 6條、第220條、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規範目的, 著眼於保護準私文書之公共信用,不在強調個人財產之保護 ,亦與刑法第339條之3、第339條之4之罪規範目的有別;從 而,倘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之3、第339條之4 及第216條、第220條、第210條之罪,自應依刑法第55條想 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 632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 親屬之間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3第1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此 觀諸刑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查: 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一、㈡所為,本應同時該當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 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罪,屬想像競合犯,而告訴人與 被告為父子關係,有告訴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查(他字 卷第11頁),則就此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 錄取財罪部分,為告訴乃論之罪,然告訴人迄至112年12月2 6日方提出本案告訴(見他卷第3頁上之收文章),顯已逾告 訴期間,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80號   被   告 郭孟諴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臺南○○○○○○○○永康辦公處             )             居臺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孟諴為郭錫倫之子,其明知未取得郭錫倫之授權或同意,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等 之犯意,分别為下列行為:   ㈠郭孟諴於民國109年11月至同年12月間某時,基於偽造私文 書、偽造署押、印文之犯意,未經郭錫倫之同意,製作郭 孟諴為借款人,郭錫倫為連帶債務人之消費借貸契約書( 下稱借款契約書)私文書2紙,在上開契約書偽簽郭錫倫 簽名2枚,蓋用指印2枚,在臺南市永康區龍埔街附近之統 一便利商店,持上開借款契約書向不明私人借貸公司行使 之,足生損害於郭錫倫及該借貸公司對於簽訂上開借款契 約書之正確性。   ㈡郭孟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保管郭錫倫所申辦之 玉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機會,竟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以 不正方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財之犯意 ,未經郭錫倫之同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壽險公司)線上申請於附表編 號1~2所示郭錫倫投保之保單質押借款,致不知情之國泰 壽險公司承辦人員審核該等保單借款申請,陷於錯誤,誤 以為係郭錫倫本人申請保單借款,而於附表編號1~2所示 時間,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借款金額匯入郭錫倫之上 開玉山銀行帳戶內;郭孟諴於保單借款入帳後,旋即於附 表編號1~2所示日期,以網際網路設備上網登入玉山銀行 網路銀行,擅自輸入郭錫倫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密碼,登入網路銀行操作介面,輸入網路轉帳之不 正指令,將郭錫倫上開玉山銀行帳戶內之款項轉出至附表 編號1~2所示之郭孟諴名下或所支配之帳戶內,共計詐得 新臺幣(下同)26萬72元,足生損害於國泰壽險公司之財產 與保單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郭錫倫之保單權益。 二、案經郭錫倫告訴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郭孟諴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上揭全部犯行。 2 證人即告訴人郭錫倫具結後之證述 【偵字卷第19至21頁】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消費借款契約書影本2紙【他字卷第13至15頁】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㈠被告偽造文書之犯行 4 ⑴國泰美滿人生終身壽險/0000000000要保書【他字卷第37至39頁】 ⑵國泰人壽達康101終身壽險/0000000000【他字卷第57至59頁】 ⑶國泰壽險公司113年9月18日國壽字第1130091291號函暨保單借還款記錄【他字卷第149、165-166頁】 證明犯罪事實欄一、㈡被告偽造文書及詐欺之犯行 5 ⑴郭錫倫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他字卷第87至89頁】 ⑵被告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1份 【偵字卷第23頁】 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遭被告以網路銀行轉出至附表所示帳戶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嫌、第217條偽造署押、印文罪嫌。被告偽造 署押、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請依刑法第55 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論處。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 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 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之3 第1項之以不正方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取 財等罪嫌。被告偽造準私文書後進而行使之,其偽造之低度 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非法以 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得如附表所示款項 ,顯係基於單一犯意,以相同方式接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 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其各行為之獨立性甚為薄 弱,難以強行分割,請論以接續犯。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上開罪名,係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 一重處斷。  ㈢至借款契約書上偽造「郭錫倫」署押、印文4枚,請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被告獲取共計26萬72元之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 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追繳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廖 羽 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蔡 素 雅 附表: 編號 保單名稱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新臺幣) 轉匯時間/金額(新臺幣) 轉匯帳戶 1 國泰美滿人生312終身壽險/0000000000號 郭錫倫 郭錫倫 111年2月11日11時48分 10萬元 111年2月11日12時5分、12時45分、12時55分轉匯3萬2,415元、2萬3,453元、4萬2,415元 郭孟諴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中信000-0000000000000帳戶、郭孟諴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1年2月14日11時50分 3萬元 111年2月14日12時5分轉匯2萬7,900元 郭孟諴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帳戶 111年2月15日12時40分 3萬72元 111年2月15日12時51分轉匯2萬8,000元 同上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2月15日14時1分 4萬5,000元 111年2月15日15時29分轉匯4萬5,000元 同上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2月17日11時16分 1萬元 111年2月17日11時21分轉匯5萬3,000元 同上玉山銀行帳戶 2 國泰人壽達康101終身壽險/0000000000號 郭錫倫 郭錫倫 同上 4萬5,000元 同上 同上玉山銀行帳戶

2025-03-27

TNDM-114-簡-1155-20250327-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妨害農工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洋品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8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幫助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丙○○知悉「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申辦手續堪稱簡便, 應可預見以租借方式取得他人所申辦之「蝦皮購物」帳號及 其密碼,可能係為利用他人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在 該購物網站上刊登販售虛偽標記商品之資訊,竟仍同時基於 幫助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為虛偽審驗合格標記及陳列販售 、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15日 迄113年10月15日止,以新臺幣(下同)18,000元為代價, 將其所申辦帳號之「蝦皮購物」帳號「qqzz226667」及其密 碼「0908Yang」出租予「蔡明峰」(所涉妨害農工商等部分 ,另行偵辦中),而「蔡明峰」明知其未依規定向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取得商品檢驗標識號碼,竟意圖欺騙他人,基於就 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及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犯意,於取 得上揭丙○○之「蝦皮購物」帳密後,於112年11月24日至113 年1月29日凌晨2時間某時,透過該蝦皮帳密在蝦皮購物網站 之「無憂の童趣屋🙂」賣場頁面上,公開張貼販賣如附表所 示之商品廣告,並於上開商品銷售頁面上之商品規格「BSMI 」欄位輸入「M56777」後,以上開蝦皮帳號陳列販賣,使不 特定之消費者誤認前開商品業已完成審驗程序,足生損害於 乙○○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商品驗證登錄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 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 述,於審理程序表示沒有意見(本院卷第44頁),且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 質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 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該等供述證 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文書證據或證物,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 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自 得作為本案裁判之資料。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固坦承其有將「蝦皮購物」帳密出租予「蔡明峰」,並 因而取得18,000元對價等情,惟矢口否認本件犯行,辯稱: 伊不知道「蔡明峰」租伊「蝦皮購物」帳密之目的為何云云 。經查:  ㈠被告於113年1月15日迄113年10月15日止,以18,000元之代價 ,將其所申辦帳號之「蝦皮購物」帳號「qqzz226667」及其 密碼「0908Yang」出租予「蔡明峰」,而「蔡明峰」取得被 告之「蝦皮購物」帳密後,於112年11月24日至113年1月29 日凌晨2時間某時,透過該蝦皮帳密在蝦皮購物網站之「無 憂の童趣屋🙂」賣場頁面上,公開張貼販賣如附表所示之商 品廣告,並於上開商品銷售頁面上之商品規格「BSMI」欄位 輸入「M56777」後,以上開蝦皮帳號陳列販賣等情,業經被 告所不爭執,核與告訴人乙○○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中檢卷第 9至11頁),且有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113年4月10日蝦皮電商字第0240410013P號函暨蝦皮購物 帳號「qqzz226667」之用戶申設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M56777」號112年11月24日自印商品檢驗標識同意書、蝦皮 「無憂の童趣屋🙂」賣場頁面商品廣告截圖、被告提供之113 年1月15日台灣Shopee蝦皮購物(帳號租賃契約書)在卷可 稽(中檢卷第17、19、21、25至501頁、丁○卷第47至53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 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 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 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 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 其不發生。又向「蝦皮購物」網站申辦帳號,並無任何特殊 之資格限制,任何人皆可自由申請,一般人若非具有不法目 的,實無徵求、蒐集他人「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必要 ,倘若有以購買、承租或巧立各種名目而藉故蒐集、徵求, 稍具智識程度、社會經驗之人,應可輕易察覺蒐集、徵求者 係欲以他人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從事不法行為。再 者,申辦「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 信用所為,具有強烈之屬人性,且綁定金融機構帳戶、電子 郵件信箱、手機門號,其私密性、重要性不言可喻,一般人 均應有妥為保管「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以防止被他人 冒用之認識,除非係親人或具有密切情誼者,難認有何交付 他人使用之正當理由,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蝦皮購物」帳 號及其密碼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他人之可靠性與其用途 ,以免遭持以從事不法行為,始符社會常情;而「蝦皮購物 」網站乃民眾上網販售、選購商品之平台,凡是申辦「蝦皮 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人均可在網頁上張貼販售商品之訊息 ,如將申辦「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者輕率提供他人使用 ,則無異輕啟他人使用該帳號、密碼出售非法商品之念頭, 且顯然有協助不詳賣家規避蝦皮官方之管制機制。尤以,使 用他人所申辦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藉以販售虛偽標 記商品,乃常見非法利用類型,復經政府機關、大眾傳播媒 體再三宣導保護個人資料之重要性,具正常智識之人實應具 有不得隨意交付「蝦皮購物」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之認知。職 此,如行為人對其所提供之「蝦皮購物」帳號及密碼,已可 預見被用來作為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造準 特種文書此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甚至在貪圖取得出租帳 號之基於對自己利益之考量下,而漠不在乎地輕率交付,堪 認行為人係容任意圖販賣而陳列販售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之結果發生,自應認具有幫助意圖欺騙而陳列 販售虛偽標記商品、幫助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不確定故意 。查被告為具有相當智識與社會歷練之成年人,自知悉擁有 「蝦皮購物」帳號及其密碼之人可在網頁上張貼販售商品之 訊息,且使用蝦皮帳號刊登物品販賣,負有核實查證商品詳 情後再加以刊登之義務,是故縱因特殊情況須將「蝦皮購物 」帳號及其密碼交付他人,亦必深入瞭解他人之可靠性與其 用途,以免遭持以從事不法行為。而被告自陳擔心對方販賣 不法物品,卻又未向對方確認租用「蝦皮購物」帳密之目的 (本院卷第47頁),可見被告未深入了解、查核「蔡明峰」 租用本案帳號所販賣商品之內容是否合法,僅為牟求出租本 案帳號每月可獲得2,000元之對價而容任「蔡明峰」使用本 案帳號,自難謂被告對「蔡明峰」以本案帳號意圖欺騙他人 ,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標記之犯行無從預見。佐以被告事後 刪除其與「蔡明峰」之對話紀錄,益證被告對「蔡明峰」從 事意圖欺騙而陳列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等犯 行非毫無預見,是具有幫助意圖販賣而陳列販售虛偽標記商 品罪之不確定故意,洵堪認定。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本含有詐欺性質,為 同法詐欺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自不再論以詐欺罪責 ,此有最高法院58年度台非字第30號、54年度台上字第1928 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是被告之行為無庸另論詐欺取財罪。 又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 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 罪。故被告之行為僅論以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罪,即為已足 ,並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之餘地。又按在紙上或物品上 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 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 、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紀錄 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 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6項 分別定有明文,是電磁紀錄雖為無體物,仍為偽造文書罪之 客體。而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之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 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而言,因須藉由機器或電腦處理,始足以 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其於行為人將此準文書藉由機器或電腦 處理時,已有使用此登載不實之準文書,而達於行使之程度 。且按偽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 書,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 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而言。復按刑法第212 條對於護照 、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等所謂「特種文書」之偽造、變造行為設有處罰規定。蓋 因此類「特種文書」原為私文書或公文書之一種,然或為國 家機關對人民自由權利之行使附加一定條件,用以免除一定 程序、手續或義務而允許人民取得特定權利或資格之文書; 或針對特定之人,以其符合國家所定條件,而特准其行使國 家權利或取得特定資格之證書;或文書內容涉及某人之品行 、能力、服務或其他資歷、或某物之品質、數量等性質之說 明、證明或介紹書等(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49號判 決意旨參照)。是「蔡明峰」未經被害人乙○○之授權或同意 ,即擅自於其所販售商品之網頁「BSMI」欄位輸入「M56777 」,以虛偽表示該商品具有此標章所彰顯之品質,而經電腦 處理後顯示之文字內容即在磁碟或硬碟上儲存,自屬刑法第 220條第2項所稱之電磁紀錄即準文書,且屬刑法第212條所 稱之特種文書無疑;衡以,「蔡明峰」所為使瀏覽該網頁之 人誤認其所販售之商品具有特定之商品屬性,顯足生損害於 被害人之權益及標檢局對商品檢驗、安全監管事宜之正確性 ,故該當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亦堪認定。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55條第1項之幫 助意圖欺騙他人而陳列販售虛偽標記商品罪、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幫助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罪。被告幫助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 幫助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提供蝦皮 帳號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幫助商品虛偽標記罪及幫助行使偽 造準特種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 一重之幫助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斷。  ㈡又考量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實行意圖欺騙而陳列販賣虛偽標 記商品罪之意思,其不法內涵較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 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率爾提供本案帳號予「 蔡明峰」,使「蔡明峰」得以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虛 偽標記商品之販賣訊息,損害標準檢驗局對商品檢驗、安全 監管事宜之正確性,且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所為非是。 另考量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業已坦承出租帳戶以獲取每月2, 000元對價之犯後態度,參以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 ,其本件屬初犯,兼衡被告、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 況(本院卷第49頁)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蔡 明峰」所刊登虛偽標記商品之種類及數量、刊載之期間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自陳其將「 蝦皮購物」帳密出租予「蔡明峰」,其每月可獲得2,000元 ,而其本案已獲得18,000元等語(本院卷第43頁),為被告 本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 ,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婷婷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備註 1 「台灣現貨 小紅書同款DIY積木益智拼裝玩具兒童女孩係列微小顆粒卡通公仔擺件拼圖男孩男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頁】 2 「台灣現貨 小紅書同款DIY網紅積木微顆粒小型立體鑽石拼裝玩具男孩女生兒童學生禮物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頁】 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積木加菲貓正版授權拼裝拼圖益智女孩微顆粒積木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頁】 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阿狸微型小顆粒拚插積木兒童高難度塑料拚裝6玩具禮物8益智男女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頁】 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新款植物大戰2殭屍兼容樂高積木男孩小顆粒玩具益智力兒童節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頁】 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SCL17串聯一直拚柯南小顆粒益智禮物動漫拼裝怪盜基德樂高人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頁】 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SCB4011一直拚 微積木鬼滅小人一套益智拚搭」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頁】 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微顆粒磚石拼裝積木成年人高難度男女孩玩具大皮卡丘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頁】 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鬼滅之刃卡通動漫玩具手辦炭治郎禰豆子送男女孩益智拚插積木擺件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頁】 1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生日小蛋糕兼容樂高積木花微顆粒益智拼裝玩具擺件男女友女生女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頁】 1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豬豬俠GGbond大型小顆粒拼裝積木成年益智玩具男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頁】 1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原神人物週邊公仔像素風可莉鍾離七七迪盧剋方頭拼裝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頁】 1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拼裝草莓熊益智拼圖手工diy男女生日禮物迪士尼卡通公仔擺件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1頁】 1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拼裝草莓熊益智拼圖手工diy男女生日禮物迪士尼卡通公仔擺件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3頁】 1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嗨巴迪海綿寶寶兼容樂高積木積木拼裝小顆粒益智生日禮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5頁】 1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新品髮光版奧特曼拼裝積木兼容樂高微顆粒益智玩具男女孩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7頁】 1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熊貓花花積木全套拼裝小手工製作玩具桌麵小擺件過年禮物送女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59頁】 1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潮樂創微顆粒奶油捲拚搭男女孩玩具兒童拼圖禮物拼裝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1頁】 1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成人兒童男女孩子懷舊貓和老鼠積木拼裝微小顆粒益智玩具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3頁】 2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小顆粒積木公仔木魚兒童拼裝玩具男孩女生桌麵擺件幼兒園小禮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7頁】 2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玉桂狗積木拼裝玩具益智三麗鷗庫洛米摩託車微小顆粒生日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69頁】 2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兼容樂高鑽石小顆粒積木馬裏奧超級瑪麗拼圖拼裝玩具益智耀西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1頁】 2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萌蛋派對玩具小顆粒串聯積木創意益智拚接幼兒園麗物兼容樂高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3頁】 2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積木益智拼裝玩具開髮智力思維能力海賊王路飛喬巴」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7頁】 2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正版授權櫻桃小丸子微顆粒積木拼裝模型擺件女孩益智玩具兒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79頁】 2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微小顆粒兼容樂高拚裝積木高難度益智玩具三立鷗熊貓花花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1頁】 2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神奇數字馬戲團積木小醜帕姆尼玩數字馬戲團玩偶玩具拼裝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3頁】 2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顆粒兼容樂高積木拼圖哲高寶熊家族係列男女孩拼裝益智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5頁】 2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X0127兼容樂高我的世界剋斯骷髏史帝夫鐵傀儡拼裝積木人仔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7頁】 3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西遊記兒童益智力小顆粒拼裝玩具孫悟空男孩人仔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89頁】 3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達摩蛋馬裏奧蘑菇積木兼容樂高維尼熊巴斯光年三眼怪小象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1頁】 3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植物大作戰殭屍小人拼裝高樂小顆粒兒童玩具男孩兩元禮品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3頁】 3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潮樂創兼容樂高趴趴聯盟係列公仔積木擺件男女孩益智拼裝玩具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5頁】 3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精靈寶可夢微小顆粒拼接玩具兒童禮物學生益智迪斯尼」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7頁】 3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迪士尼甜品大師米奇米妮微顆粒益智拚裝積木女孩玩具新年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99頁】 3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顆粒積木神僊係列公仔財神模型益智玩具創意拼圖擺件男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1頁】 3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小顆粒拼裝積木叮噹貓星黛露多啦a夢成人女生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3頁】 3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武器 奧特曼Diy武器串聯積木拚接武器特色積木視頻武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5頁】 3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MEKANSM積木兼容樂高微顆粒益小食記積木玩具六一禮物送閨蜜情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7頁】 40 「無憂の童趣屋 爆款好物微拼裝小顆粒益智積木玩具禮物兒童男女孩3D立體拼圖庫洛米美樂蒂」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09頁】 4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熱銷寵物小精靈神奇寶貝寶可夢皮卡丘兒童益智拼裝鑽石顆粒微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1頁】 4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卡通元氣手工積木騎士前傳文明係列皮膚創意益智拚串聯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3頁】 4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生日蛋糕積木兼容樂高微型小顆粒玩具情侶拼裝益智女孩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5頁】 4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小顆粒拼裝積木玉桂狗兒童益智玩具禮物佈丁狗酷洛米桌麵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7頁】 4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可愛卡通創意貓咪積木公仔益智拼裝玩具潮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19頁】 4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兒童益智積木微顆粒拼裝積木益智玩具成年高難度寵物小精靈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1頁】 4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inbrixx積乎正版泰迪熊輕鬆熊係列積木男女孩6歲創意擺件小熊模」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3頁】 4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串聯積木微顆粒拼裝積木手辦成人兒童益智積木高難度開髮造型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5頁】 4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正版授權 藍精靈積木係列微顆粒益智拼裝搭建高難度擺件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7頁】 5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串聯積木三麗鷗係列彩虹朋友係列斑斑幼兒園係列蛋仔派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29頁】 5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星黛露小顆粒生日禮物送男女孩子傑尼龜微粒小號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1頁】 5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型小顆粒拼裝兼容樂高積木植物大戰殭屍玩具男女孩桌麵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3頁】 5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拼裝積木蛋仔派對玩偶模型小顆粒diy兒童送孩子禮物可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5頁】 5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海底小縱隊顆粒兒童玩具男孩女孩拼裝益智卡通19釐米」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7頁】 5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海賊王小顆粒鑽石積木路飛艾斯喬巴海盜公仔模型迷你兒童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39頁】 5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奧特曼拼裝積木歐佈聖劍特利迦賽羅德凱兒童寶劍玩具擺件兼容樂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1頁】 5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我的像素積木拼裝小顆粒世界史蒂夫鐵傀儡未影人積木玩具擺件週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3頁】 5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貓和老鼠卡通公仔桌麵擺件兒童拼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5頁】 5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超級卡通可愛飛機玩具擺件DIY自由拚裝組裝串聯積木幼兒園禮物俠」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7頁】 6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keeppley積木蠟筆小新方頭仔啟檬拼裝人物模型潮玩兒童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49頁】 6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復仇者聯盟積木達摩蛋鋼鐵蜘蛛小顆粒拼裝毒液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1頁】 6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LOOPY露比小海狸兼容樂高積木公仔玩具女生禮物loopy盲盒玩偶擺 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3頁】 6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SCL8828奧特曼雷歐賽文截德奧特曼積木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5頁】 6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櫻桃小丸子積木送女生係列益智拼裝玩具男孩兒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7頁】 6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小顆粒兒童益智立體微型拼裝解壓葫蘆娃玩具男女拚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59頁】 6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拼裝串聯積木小顆粒兼容樂高兒童益智拚插積木刀寶劍玩具公仔」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1頁】 6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中華田園貓咪積木黑白狸花貓兼容樂高益智拼裝男孩女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3頁】 6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鑽石小寶串聯禮物童年蟑螂卡佈達鯊魚辣椒積木蠍子萊萊拼裝全套」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5頁】 6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庫洛米係列國產積木微小顆粒兼容樂高甜酷女益智拼裝小玩具星黛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7頁】 7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髮光公仔月亮星黛璐帶燈兒童益智玩具擺攤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69頁】 7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SCL8847我的世界史蒂夫鐵傀儡未影人積木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1頁】 7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奧特曼小顆粒兒童益智玩具男孩拼圖模型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3頁】 7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小顆粒mini拼裝夜精靈積木骷髏模型男孩玩具兒童擺件益智拼圖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5頁】 7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一直拚SCL8838玩具禮物坤坤鷄你太美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7頁】 7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成年人手工拼裝叮噹貓係列桌麵擺件男女孩送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79頁】 7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微小顆粒兼容樂高拼裝積木高難度益智玩具三立鷗熊貓花花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1頁】 7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串聯小顆粒拼裝小黃人積木創意兒童益智拼插玩具禮物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3頁】 7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花花果賴拼裝玩具卡通益智力節日禮物大熊貓積木全套」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5頁】 7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款兼容樂高積木小型汽車拚裝積木賽車跑車兒童玩具男孩子益智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7頁】 8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黃色大卡車3221貨車工程弔車挖掘機拼裝兒童玩具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89頁】 8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S牌5200燈光街景積木咖啡店菠蘿水果房兒童益智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1頁】 8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玩具兒童益智力拼裝迴力汽車拼圖男孩小顆粒拚插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3頁】 8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樂樂兄弟百變商商業街景積木益智解壓拚搭玩具男孩女孩個性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5頁】 8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名創優品miniso繽紛街景衕款啟懞益智積木五閤一兼容樂高拚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7頁】 8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世界著名建築拼裝積木臺灣著名建築臺北101大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199頁】 8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蘭博基尼兼容樂高積木跑車賽車男孩子禮物益智摩託車玩具節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1頁】 8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兒童迷你火車積木拼裝復古蒸汽模型貨運小顆粒塑料男女孩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3】 8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玩具兒童益智拼裝川崎H2R摩託車小顆粒賽車模型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5頁】 8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公交車積木拼裝兒童汽車顆粒益智簡單消防救護車禮物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7頁】 9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蘭博基尼轎車模型男孩子跑車禮物益智摩託車賽車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09頁】 9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天鵝湖城堡女孩高難度大型10000粒建築係列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1頁】 9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街景城市迷你建築房商店兒童男孩女孩益智拚插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3頁】 9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兒童拼圖3d立體手工城堡diy益智愛莎公主玩具紙闆建築模型拼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5頁】 9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拼裝玩具小積木兒童小禮物汽車益智模型小學生獎品幼兒園禮物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7頁】 9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巴黎埃菲爾鐵塔兼容樂高積木建築模型係列高難度大型男孩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19頁】 9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男孩子城市飛機拼裝客機模型益智玩具拼圖兒童小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1頁】 9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益智力拼裝迪士尼城堡女孩高難度巨大型建築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3頁】 9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摩託車積木杜卡迪網紅玩具男孩玩具擺件兒童拼裝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5頁】 9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拼裝益智玩具工程車兒童拚插擺件男孩6到12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7頁】 10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電動車小顆粒共享單車益智玩具擺件拼裝模型男女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29頁】 10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女孩玩具過傢傢臥室廚房兒童益智女孩的傢小屋小顆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1頁】 10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袋裝係列交通工程車挖掘機賽車微小顆粒兒童益智拼裝玩具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3頁】 10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童話小鎮積木街景兼容樂高小顆粒益智拼裝玩具兒童女孩禮物少女心」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5頁】 10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汽車積木拼裝益智玩具車組裝賽車跑車模型男孩兒童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7頁】 10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拼裝男孩啟懞顆粒拼圖汽車玩具生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39頁】 10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品積木兼容樂高共享單車自行車摩託車益智拚插裝兒童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1頁】 10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迷你街景城市商業街建築模型DIY男女孩拼裝插兼容樂高式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3頁】 10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城市街景農場動物園可愛小動物小豬配件益智小顆粒積木玩具兼容樂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5頁】 10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開智積木兼容樂高玩具海洋動物龍蝦鯨魚男孩益智拼裝模型兒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7頁】 11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櫻花樹屋積木成人高難度巨大型益智拼裝女孩玩具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49頁】 11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花盆栽永生花植物女孩係列小顆粒玫瑰花擺件玩具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1頁】 11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玩具海洋動物拼裝積木小顆粒擺件女孩生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3頁】 11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玩具海洋動物拼裝積木小顆粒擺件女孩生日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5頁】 11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春主題積木新年禮物大吉大利橘子樹係列桌麵小擺件益智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7頁】 11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櫻花樹屋積木女孩係列小顆粒拼裝永生花束高難度益智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59頁】 11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榴槤水果小顆粒積木牛油果拼裝3DIY組裝立體女孩玩具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1頁】 11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開智積木兼容樂高兒童益智力拼裝玩具火烈鳥鸚鵡拼圖動物模型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3頁】 11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佳奇兼容樂高花束積木花朵插花玫瑰花裝飾擺件拼裝小顆粒女生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5頁】 11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麥噹 勞肯德基筆筒男女孩禮物積木微顆粒拚搭益智玩具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7頁】 12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客正版全套積木微鑽小顆粒十二生肖係列男孩子兒童拼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69頁】 12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LOZ小熊蛋糕兒童拼裝玩具美食漢堡薯條冰淇淋奶茶微型積木模型女」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1頁】 12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動物柯基泰迪寵物狗貓咪益智積木拼裝玩具模型男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3頁】 12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創意網紅卡通小貓咪玩具拼裝積木微小顆粒招財貓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5頁】 12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昆蟲積木兒童學生班級益智拚裝玩具拚插動物螳螂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7頁】 12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網紅甜品蛋高積木盲袋女孩兒童創意益智拼裝玩具精美擺件小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79頁】 12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diy手工網紅萌鳥微小顆粒積木拼裝益智玩具小鳥桌麵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1頁】 12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昆蟲盆栽拼裝拚插小顆粒積木植物辦公傢居室內擺件禮物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3頁】 12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方橙水果積木樂園草莓桃子西瓜組裝模型兒童創意拼裝玩具禮物8292」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5頁】 12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花束顆粒拼裝擺件桌麵生日禮物女永生花兒童玩具兼容樂 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7頁】 13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創意diy玫瑰花積木拼裝永生花束拍照道具送女友情人節禮物送女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89頁】 13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正版LOZ積木可愛小動物微鑽小顆粒拚裝玩具萌寵動物造型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1頁】 13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拼裝益智微小顆粒積木花束玩具永生花女生聖誕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3頁】 13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小顆粒十二生肖拼裝益智玩具批髮男女孩玩具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5頁】 13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拼裝網紅盆栽花束玩具模型男女孩係列2023款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7頁】 13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卡通小顆粒動物積木拼裝兒童益智禮品盒裝男女孩微積木拚插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299頁】 13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卡通恐龍拼裝積木兼容樂高兒童玩具生日禮物益智幼兒園動物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1頁】 13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小顆粒新款積木益智拼裝兒童寵物狗柯基泰迪金毛哈士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3頁】 13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花拼裝花束水僊花玩具蘭花永生花送女生擺件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5頁】 13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十二生肖星球小顆粒拼裝積木玩具兼容樂高男女孩兒童益智拼圖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7頁】 14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高蘭花天堂鳥積木花束女生係列粉玫瑰花拼裝女孩情人節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09頁】 14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網紅梗國傢球手工創意手辦擺件玩具地球串聯小顆粒積木禮物拼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1頁】 14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蘭花永生花拼裝玩具女生創意擺件積木花盆栽節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3頁】 14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拼裝花束盆栽小顆粒男女孩生玩具禮物永生花擺件節日」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5頁】 14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哲高益智拚插積木網紅真菜係列解壓玩具桌麵擺件女友女孩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7頁】 14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街景燈光水果屋全套係列益智拼裝積木玩具小顆粒女禮物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19頁】 14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狗狗派對柯基二哈柴犬邊牧金毛益智拚接串聯小顆粒積木創意拚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1頁】 14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創意diy玫瑰積木花束拼裝永生花小紅書衕款生日禮物女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3頁】 14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海洋世界拼裝積木兼容樂高兒童玩具生日禮物益智幼兒園動物模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5頁】 14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佳奇積木愛麗絲蛋糕下午茶甜品係列美食網紅拼裝玩具diy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7頁】 15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花束花朵插花玫瑰滿天星花裝飾擺件小顆粒女生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29頁】 15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拼裝玩具龍蝦鯊魚微小顆粒男孩學生班級禮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1頁】 15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拼裝積木迪士尼米妮唐老鴨益智兒童玩具男女孩子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3頁】 15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花束盆災多肉積木可愛擺件治癒拚插拚裝益智玩具平價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5頁】 15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多肉花束diy積木少女心小花園盆栽女生生日禮物桌麵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7頁】 15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佳奇拼裝積木糕點套裝蛋糕藍莓提拉米蘇組裝模型兒童拚插玩具563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39頁】 15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雪納瑞哈士奇積木玩具益智顆粒拼裝生日禮物女孩柯基城管兔動物城」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1頁】 15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汪汪隊立大功狗狗微小顆粒兒童益智拼裝卡通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3頁】 15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智鷹兼容樂高微鑽石小顆粒積木動物係列創意益智拼裝兒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5頁】 15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 兼容樂高積木迷你昆蟲世界兒童益智拚裝螢火蟲小顆粒玩具蝴蝶清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7頁】 16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MOC小顆粒積木玩具圓魚缸圓柱觀賞箱城市場景室內裝飾」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49頁】 16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梅肯斯姆夏日水果派對套盒桃子女孩禮品微鑽顆粒中國積木玩具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1頁】 16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德國斯摩稜斯剋戰壕積木軍事人仔八路軍男孩益智拼裝場景」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3頁】 16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幻影忍者軍事坦剋男孩子喫鷄匹配智力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5頁】 16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積木拼裝軍事迷你手銬配件警察抓小偷罪犯益智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頁357】 16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軍事悍馬車裝甲車越野車人仔模型拼裝玩具男孩子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59頁】 16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軍事坦剋裝甲車模型兒童益智拼裝玩具男孩禮物6-14歲」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1頁】 16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 國產殲20殲15戰鬥飛機軍事拚插模型黑鳥偵察機大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3頁】 16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玩具拼裝兒童益智男孩拼圖軍事係列二戰組裝坦剋導彈車直陞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5頁】 16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特警警犬牧羊犬警察人仔帶狗繩防彈背心配件拼裝積木 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7頁】 17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拼裝積木軍事 戰地係列輕型榴彈迫擊炮動腦兒童益智男孩子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69頁】 17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二戰兵 人仔巡邏艇輪船特種警察軍事係列武器城市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1頁】 17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沙包場景搭建戰壕建築人仔配件軍事掩體碉堡沙袋積木兼容樂高拼裝」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3頁】 17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第三方MOC武器裝備現袋特警積木人仔益智拼裝男孩子玩具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5頁】 17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軍事戰狼幽靈特種兵特二戰人仔武器場景兒童益智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7頁】 17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拚裝城市小顆粒拚插男女孩軍事警車玩具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79頁】 17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二戰兵團模型軍事積木小顆粒益智拼裝男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1頁】 17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人仔軍事兵工基地哨塔場景特種兵小人偶拼裝DIY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3頁】 17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品誌航裝積木8閤1組閤俄烏坦剋3變汽車拚插變形男孩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5頁】 17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城市道路交通標誌路標警示牌MOC拼裝積木玩具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7頁】 18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人仔軍事配件山地越野哈雷二崙摩託車小顆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89頁】 18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直陞機 軍事係列戰鬥飛機模型男孩益智拼裝玩具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1頁】 18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城市MOC哨塔兼玉牢籠警察小偷軍事特警武器場景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393頁】 18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裝備坦剋車鏈闆軍事積木組裝二戰裝甲車模型配件男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5頁】 18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全冠積木兼容樂高新品RS0/01鐵驢德國坦剋牽引車履帶式男拼裝悍馬」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7頁】 18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特警吉普車人仔積木小人男孩拼裝益智兒童玩具悍馬越野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399頁】 18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奧特曼拼裝積木鷗佈聖劍特利迦賽羅德凱兒童寶劍玩具擺件兼容樂高」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1頁】 18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男孩城市拚裝兒童特警車幻影忍者機甲益智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3頁】 18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直陞基機新款拼裝小顆粒軍事積木禮盒裝男孩禮物便宜批髮」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5頁】 18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軍事積木新二戰人仔蘇聯方陣套裝步槍底闆小顆粒兒童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7頁】 19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軍事拼裝男孩小顆粒兒童益智玩具6-12歲生日禮物F23」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09頁】 19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MOC迷彩帳篷軍事人仔配件野營小顆粒拼裝積木玩具男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1頁】 19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玩具男孩兼容樂高益智力拼裝軍事坦剋積木模型兒童小顆粒汽車飛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3頁】 19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軍事人仔特種兵男孩子拼裝橡皮艇積木小人偶兒童拼圖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5頁】 19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 軍事小人特種兵坦剋武器人仔兒童益智拼裝男孩子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7頁】 19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木拼裝刀玩具兼容樂高CSGO武器佈伊蝴蝶手雷爪子M9闇影益智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19頁】 19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馬桶人VS監控人積木音響泰坦人大戰巨型蜘蛛拼圖手辦男孩 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1頁】 19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8閤1套裝二戰主戰重型坦剋積木軍事男孩兒童拼裝玩具生日禮物3-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3頁】 19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多啦A夢積木益智拼裝玩具成年人高難度女孩拼圖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425頁】 19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磚石拼裝積木成年人高難度男女孩玩具大皮卡丘0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7頁】 20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九尾狐積木小顆粒手工玩具成年高難度男女孩禮物拼裝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29頁】 20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買一送一)生日禮物男孩女生舞獅皮卡丘積木兼容樂高積木拼裝積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1頁】 20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積容樂高積木微小顆粒籃球球鞋aj鞋模型創意成人禮物拼裝玩具筆筒」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3頁】 20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益智微顆粒哆啦超白暴力熊拼裝玩具兒童玩具男孩女孩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5頁】 20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拼裝維尼熊積木玩具總動員草莓熊筆筒益智女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頁437】 20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微顆粒拼裝維尼熊積木玩具總動員草莓熊筆筒益智女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39頁】 20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狐狸尼剋兼容樂高積木小顆粒兒童益智玩具超大擺件成年高難度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1頁】 20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超大白暴力熊積木兼容樂高成年人高難度拼圖擺件兒童益智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3頁】 20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寵物狗哈士奇顆粒積木柯基麥剋狗柴犬立體拚圖兼容樂高高難度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5頁】 20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霍格沃茲城堡哈利波特建築高難度巨大型男孩拼裝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7頁】 21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火焰小龍人兼容樂高積木兒童益智手工diy拼裝小顆粒孩子新年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49頁】 21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小顆粒玩具拼裝積木成年人高難度益智兼容樂高火影忍者卡卡西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1頁】 21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新品凱蒂貓美樂蒂可愛客廳兼容樂高小顆粒益智積木玩具禮物送女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3頁】 21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泰坦尼剋號巨大型模型高難度兼容樂高積木微顆粒男孩拚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5頁】 21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超大高難度圓頭抽屜暴力熊積木女孩拚裝diy玩具禮物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7頁】 21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浪漫求婚宇航員婚紗積木成人高難度拼裝情侶閨蜜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59頁】 21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迪士尼積木玩具米奇米老鼠男女孩拼裝小顆粒益智積木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1頁】 21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形成年小顆粒拼裝積木女高難度益智玩具兼容樂高拼圖成人馬裏奧」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3頁】 21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相機積木模型擺件復古仿真單反拚裝玩具攝影專業創意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5頁】 21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超大號kaws微小顆粒拚裝益智玩具男女孩成人網紅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7頁】 22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潮樂創兼容樂高3D立體像數地球模型微小顆粒益智積木拼裝玩具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69頁】 22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迪士尼小美人魚的貝殼奇境城堡積木玩具43225孩拚搭兒童女孩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1頁】 22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星黛露兔子組閤禮物傢庭擺件中國紅兔子鴻運財神」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3頁】 22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航空母艦拼裝兒童益智玩具拚插壞幻影忍者男孩模型 船」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5頁】 22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小顆粒兼容樂高積木復仇者聯盟鋼體俠蜘蛛俠拼裝玩具成年高難度」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7頁】 22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積木復古仿真像積留聲機電話機數碼模型拚插女孩玩具擺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79頁】 226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小顆粒拼裝機木成年人高難度益智玩具女孩超大史迪仔拼圖」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1頁】 227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暴力熊機木擺件國產新款益智積木玩具女孩禮物網紅暴力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3頁】 228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微型立體兼容樂高船係列海賊王積木模型海盜船萬裏陽光號桑尼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5頁】 229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手辦招財貓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益智拼裝9歲至14歲兒童創意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7頁】 230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魔法滿屋城堡兼容樂高微顆粒積木高難度拼裝女孩係列模型禮物玩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89頁】 231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高難度小顆粒串聯積木成人益智拼裝玩具擺件財神爺招財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1頁】 232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兼容樂高糖果兔社會兔積木成年高難度拼裝益智男女孩玩具生日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3頁】 233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森寶拼裝積木旋轉八音盒燈光櫻花熱氣球組裝模型拚插玩具601150」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5頁】 234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飛狗moco兼容樂高益智拼裝積木玩具兒童男女孩小顆粒拼圖擺件禮物」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7頁】 235 「無憂の童趣屋 小紅書同款DIY 山卡拉微顆粒陽光嚮日葵積木立體畵浪漫紅玫瑰粉色康乃馨拼裝積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0851號卷第499頁】

2025-03-27

TNDM-114-易-162-20250327-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芊妤 選任辯護人 鄭堯駿律師 被 告 陳冠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7 03號、113年度偵字第2296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 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 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芊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 。 陳冠平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冠平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悉金融帳戶為個 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而國內社會上層出不窮之犯罪集 團為掩飾不法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及處罰,經常利用 他人之金融帳戶掩人耳目,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帳號提 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後再依指示提領款項交付,可能屬擔任提 領詐欺犯罪贓款之行為,且如代他人提領帳戶內來源不明之 款項,形同為詐騙者取得詐欺犯罪贓款,並藉此掩飾、隱匿 詐欺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製造金流斷點。竟仍與通訊軟 體LINE暱稱為「莫忘初衷資金需求語音確認」聯繫後,與該 不詳年籍真實姓名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9月至113年5月4 日17時26分間某時許,提供其名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予「佩琪」。嗣「佩琪」取得上開 資料後,於113年4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俊毅佯 稱:可操作外匯買賣獲利云云,致李俊毅陷於錯誤,依指示 於113年5月4日17時2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本案 國泰銀行帳戶,再由陳冠平依「佩琪」指示於同日20時43分 許,將上開款項轉匯至「佩琦」指定之帳戶,而掩飾、隱匿 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陳芊妤、陳冠平雖預見其所提領、收取之款項極可能為詐欺 集團之詐欺犯罪所得,且甚有可能因此提領、收取、轉交行 為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竟猶不 顧於此,於民國112年7月某日起,分別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 稱「head.蕙」、「紫涵.Daisy~」、「小雞上工」等3人以 上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結構性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等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 2年7月25日某時許,向劉志鴻之母黃秋梅佯稱:係其子劉志 璋,因需繳貸款急需用錢云云,致黃秋梅陷於錯誤,遂轉請 劉志鴻於同日11時46分許,轉帳3萬元至陳芊妤所申辦之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陳 芊妤旋依「紫涵.Daisy~」之指示,於同日12時32分、33分 、34分、35分許,利用不知情之張芸豪自上開郵局帳戶內提 領2萬元(4次)及6,000元,共86,000元(超過3萬元之部分 與本案無關)後,再由陳冠平依「小雞上工」指示於同日12 時49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南紡購物中 心」4樓與陳芊妤碰面收受上開款項,陳冠平復轉交上開款 項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陳冠平因而取得200元 之報酬。 二、案經李俊毅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劉志鴻訴由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者,非有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情形, 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定有 明文。所稱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而 言,並不包括法律上之同一案件。蓋案件在偵查中,並無類 似審判不可分之法則,不生偵查不可分之問題。故想像競合 犯、結合犯或其他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一罪之一部犯罪事實已 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者,仍可就未經不起訴處分之其他部分提 起公訴,不生全部與一部之關係,亦不受原不起訴處分效力 之拘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23號、103年度台上字 第31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芊妤前因提供本案所申 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涉犯幫助洗錢、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固曾經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88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惟本案起訴被告陳芊妤之犯罪事 實係被告陳芊妤參與詐欺集團並與被告陳冠平及不詳之人基 於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為本案起訴犯罪事 實二之提款及交款犯行,是不起訴處分與本案起訴被告陳芊 妤部分,非「犯罪事實相同」之同一案件,依上說明,本案 自不受前揭不起訴處分效力之拘束。  ㈡本案被告陳芊妤、陳冠平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就 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規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 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 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陳冠平就上開犯罪事實一,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本院卷第52頁),核與被害人李俊毅於警詢之證述相符, 並有(陳冠平)國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往來業 務異動申請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歸仁分局 警卷第9、13、19至23頁、113偵22962號第91至106頁)在卷 可稽,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冠平上開犯行,足以認 定,應依法論科。   ㈡訊據被告陳芊妤、陳冠平就上開犯罪事實二,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本院卷第52頁),核與證人張芸豪、溫丞彬於警 詢及偵訊、被害人劉志鴻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警員112 年9月16日職務報告、(陳芊妤)郵局帳戶基本資料、客戶 歷史交易明細、「南紡購物中心」監視器影像擷圖、黃秋梅 與詐欺成員對話紀錄、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告陳芊妤提出與暱稱「紫涵.Dai Sy~」、「head.蔥」之LINE對話紀錄(第一分局警卷第39至 40、42、43、45至69、71至80頁、112偵30703號第71至134 頁)在卷可稽,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陳芊妤、陳冠平 上開犯行,足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被告二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之洗錢罪規定業經修正,於113 年7月31日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 條係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 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 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 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同法第14條第1項 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洗錢 防制法第2條係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 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 、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 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同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 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 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之法定最重本刑降低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屬 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應認修正後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 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陳冠平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 詐欺取財罪,及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陳冠平與「佩琪」,就 上開犯罪事實之詐欺、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 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陳冠平與「佩琪」係基於1個非法取 財之意思決定,以詐欺取財並轉匯款項之手段,達成詐取告 訴人財物並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目的,具有行為不法之一部 重疊關係,得評價為一行為;其等共同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 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2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㈢核被告陳芊妤、陳冠平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被告陳芊妤、陳冠平 與「head.蕙」、「紫涵.Daisy~」、「小雞上工」及其他真 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人間,就上開犯罪事實之加重詐欺、 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 陳芊妤、陳冠平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多次提領同一被害人所 匯入帳戶之款項,乃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 ,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 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再者,本件依被害人 所述被害情節及被告之供述,可認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應有成 員多人,且分工細密,雖有不同階段之分工,於自然觀念上 並非不能區分為數行為,惟依一般社會通念,上開各階段行 為係在同一詐騙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 中斷,應適度擴張法律上之行為概念,認僅係一個犯罪行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參照)。是被告陳芊 妤、陳冠平與「head.蕙」、「紫涵.Daisy~」、「小雞上工 」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就上開犯行,係基於1個非法 取財之意思決定,所為施以詐術取財及移轉款項、獲取被害 人之財物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各階段行為 ,應可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是被告陳芊妤、陳冠平就犯罪 事實二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 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 段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再者,被告陳冠平所為之本案犯行,各係於不同時間對不同 被害人分別違犯,應認各次犯行之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陳芊妤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 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 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 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業於113 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此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予適用該現 行法。經查,被告陳芊妤於偵查、審理均坦認犯罪事實二之 犯行,且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陳芊妤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 所得,即無是否具備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要件之問題,是被 告陳芊妤自有上開規定之適用,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 構成要件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 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參見最 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遞1689號判決意旨)。查被告陳芊妤 行為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則將該條 次變更為第23條第3項,並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 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而該規定新增「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減刑要件,經比較修正前後之 法律,新法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顯非單純文字修 正,亦非原有實務見解或法理之明文化,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陳芊妤,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 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是本件被告陳芊妤於偵 查及審判中既就其所為洗錢部分犯行,自白不諱,則就被告 陳芊妤仁洗錢部分之犯行,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其 本案犯行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則就其 所為洗錢部分犯行即想像競合輕罪得減輕其刑部分,本院於 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即應併予審酌。至於被告陳冠平 因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自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  ㈥爰審酌被告陳芊妤、陳冠平正值青年,猶不思循正當途徑獲 取穩定經濟收入,僅因貪圖小利,即甘為詐騙集團成員吸收 而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實無足取,被告陳 芊妤、陳冠平所擔任之角色復係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 犯罪所得並隱匿此等金流,於該詐騙集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 性,亦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 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各被害人均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 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惟 念及被告陳芊妤自始坦承犯行及積極賠償告訴人損失之犯後 態度;被告陳冠平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犯罪事 實一之被害人達成調解,兼衡被告陳芊妤、陳冠平於本案中 之分工、涉案情節、對各被害人造成之損害情形、素行、陳 明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70頁),暨 相關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罰金刑易服勞役部分,均諭知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㈦被告陳芊妤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被告陳芊妤本 案所為固有不該,惟念被告陳芊妤素行尚佳,一時失慮致罹 刑章,且非主要獲利者,其犯後積極與本案被害人達成和解 ,有和解書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01頁),足見被告陳芊妤 確具悔意,亦有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誠意,可徵其對於社 會規範之認知及行為控制能力均無重大偏離或異常,信被告 陳芊妤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無再 犯之虞,綜合上情予以斟酌,認被告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 行為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宣告如主文所示 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至於被告陳冠平本案在集團內之角 色較同案被告陳芊妤為重,犯後又未能懇切面對自己之過錯 ,且無積極與犯罪事實二被害人商談和解之舉,自不宜宣告 緩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陳冠平從事上開犯罪事實二之犯行,獲得200元之報酬乙 節,業據其陳明在卷(本院卷第53頁),屬被告陳冠平之犯 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㈡本件因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陳芊妤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 、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陳芊妤有何犯罪所得,自 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末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犯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該法第25條第1項亦已明定 。惟按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 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 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 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 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 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 字第2512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 第1項規定雖採義務沒收主義,且為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然依前揭判決意旨,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本件除上開被告陳冠平之獲利外,被 告陳芊妤、陳冠平未實際坐享洗錢之財物,若再對被告陳芊 妤、陳冠平宣告沒收洗錢之財物,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 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 後段,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 、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 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第3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 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27

TNDM-114-金訴-281-20250327-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卓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2 62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經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卓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楊竣博(通緝中,另行審結)、王卓進於民國112年8月7日前 之不詳時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所屬 ,以實施詐取被害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 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參與犯罪組織部分非本案起訴及審判 範圍),楊竣博擔任車手頭,王卓進則擔任取款車手,由楊 竣博指派王卓進前往向被害人收受款項,並發放報酬給王卓 進。楊竣博、王卓進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 於112年7月14日前之不詳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吳文靜」 、「立學客服」帳號,向佘鍾濓佯稱:可透過「立學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及「cbnmbhfg」網站(http://www.cbnmbhfg. com/)進行股票投資,並以會員儲值方式繳付投資款項等語 ,致佘鍾濓陷入錯誤,楊竣博則指示王卓進,由王卓進於11 2年8月7日晚間7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前涼亭,冒 充為「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陳友駿」向佘鍾濓收 取現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王卓進並交付有偽簽「陳友 駿」簽名1枚之「委託操作資金保管單」之偽造私文書給佘 鍾濓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陳友駿」;王卓進收受上開款項後,再依上開詐欺集團成 員之指示,將上開款項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收水手而繳 回上開詐欺集團,以此方式掩飾詐欺贓款之去向,製造金流 查緝之斷點;楊竣博可從上開款項抽取0.5%(即1,500元) 、王卓進可從上開款項抽取1.5%(即4,500元)為報酬,王 卓進實際取得1,500元車馬費。 二、案經佘鍾濓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卓進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 ,其等於審理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 、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 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佘鍾濓於警詢之證述、同案被告楊竣博於 偵查中之供述大致相符,並有「委託操作資金保管單」照片 2張(警卷第59頁,同卷第63頁,營他卷第13、15、17頁)、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紋字第1136038432號鑑定書1份( 警卷第61頁,同卷第65-67頁,營他卷第14、19頁)、合作協 議書1份(營偵卷第179頁)、現場照片3張(營偵卷第184-185 頁)、告訴人佘鍾濓手機對話紀錄翻拍照片8張(營偵卷第186 -193頁)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王卓進上開自白核均與事實相 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罪科 刑。 三、論罪科刑 (一)適用法條之說明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 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 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 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 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 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 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 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 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 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 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 ,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 。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 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 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而關 於自白減刑之規定,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 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本件被告王卓進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增訂 、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 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 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而 關於自白減刑之規定,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則規 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並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 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⒊查本案被告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新臺幣1億元,被 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被告並於警詢及本院審 理時,自承於本案犯罪過程中獲取1,500元車馬費等語(見 警卷第10頁、本院卷第127頁),然被告王卓進無繳交上開 犯罪所得,依前開說明,亦應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 最低度為刑量,經比較結果,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7 月31日修正前新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月以 上6年11月以下;113年7月31日修正後處斷刑範圍則為6月以 上5年以下,應認113年7月31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王卓進。綜上,被告王卓進於本案應適用113年7月31日修正 後洗錢防制法規定。 (二)核被告王卓進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 洗錢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被告王卓進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人共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所犯上開行為間,分別具有行為局部、重疊之同一性, 應認所犯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王卓進、楊竣博與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間,就本案犯 行有彼此分工,係直接或間接在合同之意思範圍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 之目的,應就前開犯行論以共同正犯。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卓進不思依循正途獲 取金錢,竟為貪圖不法利益,擔任本案詐欺集團面交車手, 向被害人佘鍾濓收取款項後再上繳,不僅助長犯罪集團惡行 ,亦危害金融秩序與社會治安,造成之危害非輕;被告王卓 進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未與告訴人和 解,亦未賠償;兼衡被告王卓進擔任面交車手,係居於聽命 附從之地位,並非幕後主導犯罪之人,從中獲利有限;兼衡 本案遭詐欺人數為1人、收取之詐欺款項為30萬元;暨被告 王卓進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部分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113年7月31日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 項均增訂與沒收相關之規定,然因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 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合先敘明。 (一)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按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8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 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經查:  ⒈本案告訴人收受如附表所示之委託操作資金保管單,係被告 用以取信於告訴人之犯罪工具,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而如附表所示如備註欄所示之印文、簽名,均屬偽造之簽名 、印文,原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然前開委託 操作資金保管單既經沒收,則前開偽造之印文、署押,毋庸 再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⒉另衡以現今電腦影像、繕印技術發達,偽造印文非必須先偽 造印章,亦可利用影印或描繪等電腦套印、製作之方式偽造 印文,且依卷內事證,尚難認如附表文件上之印文係偽刻之 實體印章所蓋印而成,卷內亦無證據可證印章確實存在,爰 不予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及洗錢標的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洗錢 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固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 優先適用,至若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 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 防制法並無明文規定,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 之必要。  ⒉經查,被告王卓進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於本案犯罪過程中獲 取1,500元車資之報酬等語(見本院卷第127頁),上開犯罪 所得既未據扣案,被告亦未繳回,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理由:「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 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 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 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並將所定行為修正為『洗錢』。」,可知該 規定乃是針對犯罪客體所為之沒收規定,且未有對其替代物 、孳息為沒收或於不能沒收、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予追徴等相 關規定。因此,本規定應僅得適用於原物沒收。經查,被告 王卓進本案收取之款項30萬元,經轉交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收 取等情,已認定如前,上開款項即洗錢標的,無上述立法理 由所稱「經查獲」之情。因此,尚無從就本案洗錢之財物, 對被告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佳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芳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備註 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操作資金保管單1張 其上有偽造之「立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李玉燕」印文、「陳友駿」之簽名各1枚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27

TNDM-114-金訴-300-20250327-1

金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6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思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56 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思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   事 實 一、廖思惟(涉嫌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於民 國113年7月29日某時起,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辛 普森」、「姜子牙」、「W」、「歐洲盃」、「佑佑」、「 阿義」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 實施詐術詐取他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並屬 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由廖思惟 負責擔任向被害人收取詐得款項後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 成員之取款人員(俗稱【車手】)。嗣廖思惟即與「辛普森 」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 於113年7月份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德音」、「 林嘉儀」、「蔡林娟」、「林娟VIP技術學院」之人,傳送 訊息予孫毓禧,向其佯稱使用「贏家e點通」、「玉杉」APP 儲值現金並操作股票可以獲利等語,致孫毓禧陷於錯誤,於 113年8月2日19時30分許,前往臺南市○○區○○里○○○00○00號 外,等待本案詐欺集團指定之人前來收取款項。廖思惟遂依 「辛普森」、「姜子牙」指示,先自行列印「玉杉資本股份 有限公司」工作證(姓名:張金山)、「玉杉資本股份有限 公司」之收據後,於113年8月2日19時30分許前往上址,配 掛上開偽造之工作證,佯以「玉杉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人員 「張金山」名義取信於孫毓禧,交付上開偽造之收據給孫毓 禧,收取孫毓禧所交付之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嗣廖 思惟再將所收受之金錢交給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 式掩飾上述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孫毓禧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及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後起訴。   理 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為被告廖思惟於偵查、本院準備暨審理程序 中坦白承認(偵卷第23至25頁;本院卷第29至43頁),核與 證人即告訴人孫毓禧於警詢之證述內容(警卷第19至30頁) 相符,並有對話紀錄截圖、偽造之「玉杉資本股份有限公司 」工作證以及收據翻攝、翻印照片等(警卷第39至43頁)在 卷可證,足認被告上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能夠採信。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  ⒈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 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 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屬其偽造私 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 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  ⒉被告與暱稱「辛普森」、「姜子牙」、「W」、「歐洲盃」、 「佑佑」、「阿義」、「劉德音」、「林嘉儀」、「蔡林娟 」、「林娟VIP技術學院」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本案是以一行為犯上述數罪,其犯罪目的同一,屬想像 競合犯,應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以及審判中均就所犯 為認罪表示,因查無犯罪所得,當無繳交問題,自應依前述 規定減輕刑責。   ㈢審酌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為社會大眾所深惡痛絕之事,被告 為獲取利益擔任車手,協助本案詐欺集團取得受騙款項,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嚴重影響檢警對於幕後犯罪者之追緝, 法治觀念顯有偏差,自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犯後坦認犯行 ,雖有意願但現無能力賠償告訴人,犯後態度一般。被告因 擔任車手,另涉犯多件詐欺等案件,去年更因此2度遭羈押 ,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不良。最後,兼衡被 告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偽造之「玉杉資本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玉杉資本股份 有限公司」收據均未扣案,檢察官亦未聲請沒收,為避免將 來執行上耗費珍貴司法資源,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育銓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25-03-27

TNDM-114-金訴-629-20250327-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復釗 選任辯護人 吳志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01 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復釗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附表編號7所示之存款憑證上偽 造之「德昱股份有限公司」、「李昌霖」印文各壹枚、附表編號 8所示之深藍色VIVO手機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均沒收。   事  實 一、蔡復釗於民國113年11月間,透過真實身分不詳、LINE暱稱 「王燕雯」之人之介紹,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由 「王燕雯」、「Mr.李」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之成年人組成 ,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 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蔡復釗知悉 或可預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騙之方式)。蔡復釗加入 後,與「王燕雯」、「Mr.李」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 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蔡 復釗擔任向詐騙被害人面交取款之車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並將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工作證、存款憑證等檔案,及附表 編號8所示之深藍色VIV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 M卡1張)提供蔡復釗使用,命其聽從本案詐欺集團之指示。 緣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3年11月19日,在網路刊登 可免費索取張忠謀書籍之廣告,再由LINE暱稱「張淑芬」之 人介紹林義欉加入LINE暱稱「葉思瑤」所創設之投資群組「 思瑤‧戰術分析實戰班」,「葉思瑤」遂向林義欉佯稱:可 下載「德昱國際」之投資程式,投資股票獲利等語,使林義 欉陷於錯誤,而先交付新臺幣(下同)8萬元予本案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嗣林義欉察覺受騙,於114年1月18日報警處理 ,再與詐欺集團不詳成員相約於114年1月20日10時許,在林 義欉位於宜蘭縣○○鄉○○○路00巷0號之住處面交38萬元。嗣蔡 復釗依「Mr.李」指示,先將附表編號1至7之工作證、存款 憑證等予以列印填載,於114年1月20日10時39分許前往上址 ,並行使附表編號1、7所示之工作證、存款憑證,佯以「德 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外勤專員蔡復釗」之身分,向林義欉取 款38萬元,足生損害於「德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昌 霖」及林義欉,然林義欉事先已與員警聯繫,蔡復釗即遭埋 伏之員警當場以現行犯逮捕而詐欺取財、洗錢未遂,並經警 扣得附表所示之物。 二、案經林義欉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本件被告蔡復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及第159條第2項規定, 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 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 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 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 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 條之5之規定,是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 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 基礎(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102年度台上字 第39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 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 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 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本案告訴人林義欉於警詢時之供述,既非於法 官或檢察官面前所作成,依上述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被 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之事證,故本案告訴人於警 詢之供述,於認定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名時並無 證據能力。而被告自己之供述,則不在上開規定排除之列 ,除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外,自可在有補強證據之情況 下,作為證明被告自己犯罪之證據。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 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 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 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坦白承認 ,核與告訴人林義欉於警詢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告訴人提 出之LINE對話紀錄及詐騙軟體頁面擷取照片、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羅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 、贓物認領保管單、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同意書、附表編號8 手機內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監視器及密錄器影像畫面 擷取照片,及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物足佐,足認 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述犯 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查本案為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取款犯行後首次繫屬於法 院之案件,自應論以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 與組織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 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洗錢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 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 與犯罪組織罪。其與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偽造印文之行為, 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低 度行為,則為行使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均不另論罪。另起訴書雖漏未論列參與犯罪組織罪名,惟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敘明被告此部分犯行,且與已起訴罪 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無礙於被告訴訟 上防禦權,爰依法予以審判。本院雖未告知被告本案犯行 另涉及上開罪名,惟被告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坦白承認,且 本件係論以較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罪名, 並不影響被告之防禦權,併予敘明。 (二)被告與「王燕雯」、「Mr.李」等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間, 就本案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未遂罪,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  (三)被告雖已著手本案加重詐欺犯罪之實行,惟因告訴人業已 報警,被告當場經警方當場逮捕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 第2項規定,按既遂之刑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 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 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 甚至畢生積蓄因此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因一時貪念 ,受月薪4萬元之報酬所誘惑,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為前開犯行,幸因告訴人已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並配 合警方查緝,始未受實際損失,但被告所為業已危害社會 治安,並紊亂交易秩序,且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 ,更生損害於特種文書及私文書之名義人及該等文書之公 共信用,應予非難;另考量其於犯罪後雖於偵查中否認犯 行,然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被告並無前科(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其於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自述之智識程 度,為低收戶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患有缺血性心臟病、 高血壓、糖尿病等疾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至檢察官雖求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3月,然本院審酌被告 並無前科之素行,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及其於本案欲收 取之款項為38萬元,復考量其係受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 負責面交取款,在集團中非居於主導、核心地位,且承擔 較高查獲風險之涉案情節,暨其參與程度、並未因本案實 際獲取報酬等情,認檢察官之求刑尚嫌過重,一併說明。    四、沒收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附表編號1所示之工作證、附表編號8所 示之深藍色VIVO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 張),均為被告犯本案詐欺犯罪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供陳在卷,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工作證,係被告持之預備供犯 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陳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存款憑證上偽造之印文,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文書本身 ,業已行使交由告訴人收執,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不予宣 告沒收。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物,及附表編號8所示手機內 之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相關, 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現金38萬元,係告訴人配合警方 偵辦而假意交付之款項,固屬被告洗錢之財物,然已發還 告訴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憑,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本案要收錢時,警察就來了,沒 有拿到報酬等語,卷內又無被告已實際取得酬勞或其他利 益之證據,自難認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得,而無從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郭庭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正綱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威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德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1張 姓名:蔡復釗 職位:外勤專員 部門:外務部 2 鼎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1張 姓名:蔡復釗 職位:外派專員 3 東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1張 姓名:蔡復釗 職位:財務專員 部門:財務部 4 寶利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1張 姓名:蔡復釗 職位:上府專員 部門:外務部 5 白銀投資有限公司工作證 1張 部門:職金保障 姓名:蔡復釗 6 茂達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1張 姓名:蔡復釗 職務:外務員 部門:外務部 7 德昱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已行使) 1張 企業名稱欄:偽造之「德昱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枚 代表人欄:偽造之「李昌霖」印文1枚 8 深藍色VIVO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SIM卡各1張) 1支 深藍色VIVO手機(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為蔡復釗所有、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絡之工作機。 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為蔡復釗所有、與本案無關 9 三星手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1張) 1支 蔡復釗所有、與本案無關 10 新臺幣38萬元 千元紙鈔380張 已發還林義欉

2025-03-27

ILDM-114-訴-103-20250327-1

台上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583號 上 訴 人 蘇映銘 原審辯護人兼 選任辯護人 粘怡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0月8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2183號,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036號),提起上 訴(其原審辯護人亦為其利益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非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 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 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 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 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蘇映銘有如原判決事實欄 所載,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楊登勝及周星宇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上訴人以修正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量處有 期徒刑8年,並諭知相關沒收、追徵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 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核其所 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 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二、上訴意旨略稱:本件偵查卷內編號(以下僅以編號載列)7 、11、12所示,有關上訴人與楊登勝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 、編號5所示彰化商業銀行金融卡翻拍照片、編號6所示楊登 勝將新臺幣(下同)3萬3000元轉入上訴人申辦之彰化商業 銀行帳戶(帳號詳卷,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編號10所示行動電話之計算機顯示「33,000/17.5=1,885. 71429」等截圖、編號8所示電子磅秤顯示「16.75」之照片 等證據,依周星宇所證,係取自楊登勝手機內上傳至雲端之 資料,由其下載後複製於其手機內,再由警方複製拍照所製 作之文書,並非存放於楊登勝手機內之原始檔案,顯為派生 證據,且上開所謂上訴人與楊登勝之對話截圖,並未標註日 期,是否確為108年3月間之對話,亦非無疑,復經該2人否 認為其等間之對話,亦否認其他照片係取自楊登勝手機,伊 對上開證據資料之真實性亦有所爭執,原審未能就上開證據 資料之真實性踐行驗真程序,遽採為上訴人論罪依據,已有 違法。況周星宇係108年11月間為警查獲,距其證述與楊登 勝合資購買毒品之108年3月,已逾半年,縱有購得毒品亦已 施用完畢。再參諸其與楊登勝間有感情糾紛,且於其個人所 涉販賣毒品案件中以指認上訴人為減刑事證,實難以排除周 星宇誣陷上訴人之可能,原判決僅憑非親自見聞交易之周星 宇證述,即認定上訴人有本件販賣毒品犯行,有調查未盡、 違反證據法則之違法。 三、惟查: ㈠「數位證據」係指儲存於電磁紀錄載體,或是以數位方式傳 送,於審判中得用以證明待證事實之數位資訊。而將該數位 資訊內容,以機械、照相、化學、電子或其他科技方法,「 準確重製」之產出物,乃原始證據內容重現之複製品,自與 原始證據具有相同之證據能力(例如拍攝電子郵件內容畫面 之照片,或列印之紙本文件)。倘當事人就該複製品與原始 數位資訊內容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固得直接以該複製品為證 據,若有爭議,法院即應調查以驗真該複製品是否未經變造 、偽造,而與原儲存於載體之數位資訊內容同一,至驗真之 調查方式,除得行勘驗或鑑定外,亦得以其他直接證據或情 況(間接)證據資為認定。而關於證據是否具同一性之調查 ,乃屬訴訟法上之事實,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其證明方法與 程序不受嚴格之限制,無須達到毋庸置疑或毫無懷疑之程度 ,只需達到使法院產生大致相信該複製品與原儲存於載體之 數位資訊具同一性之心證即為已足,自不以取得原件為必要 。至於能否藉由該複製品,證明被告有無犯罪事實,則屬證 據證明力之範疇。又「供述證據」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書面陳述,其有無證據能力,應視是否合於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決定;「非 供述證據」因係「物證」,自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祇須 合法取得,並於審判期日經合法調查,即可容許為證據,而 不生依傳聞法則決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問題。社群網站或通 訊軟體之對話紀錄,係社群或通訊軟體儲存用戶互動對話及 情境表達紀錄,此為依據社群或通訊軟體之儲存功能,本於 機械作用真實保存當時對話之內容,就紀錄本身而言,未經 人為操作,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性質上非 屬供述證據,祇要與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復無事證足認有 透過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情事,經合法調查後,以之為論罪 依據,無違法可言。查,周星宇所證其與楊登勝向上訴人購 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過程,乃其親身見聞,自非傳聞證據。又 卷附自周星宇手機內翻拍之手機截圖及照片(下稱數位證據 ),係周星宇於108年11月12日遭警查獲於108年5月間販賣 甲基安非他命予曾峻杰後,於警詢、偵查中供出上開毒品來 源為上訴人,所提供予警方之證據資料,為警方合法取得之 證據。再者,周星宇證稱,108年間楊登勝為我男 友,曾在 我手機登入其當時之Google帳號,也有分享其雲端相簿給我 ,我因此取得編號1至14所示照片。2人於108年3月初講好, 一起向上訴人購買半台甲基安非他命,由楊登勝傳送編號7 、11、12所示對話內容截圖給我等語。楊登勝亦證稱,我確 實曾在周星宇的手機登入過我的Google帳號,不小心按到同 步,所以2人手機內的相片均會相互同步到對方的Google相 簿內等語。上訴人與周星宇、楊登勝均稱,編號7、11、12 所示對話截圖所顯示暱稱「阿銘」、「嚇鼠(老鼠圖示)寶 寶了」之人為上訴人,且有編號1所示上訴人之相片及截圖 內之大頭貼照片可佐,上訴人及楊登勝均未表示上開對話內 容有經僞造、變造。上訴人就本案帳戶為其所有,且有編號 6所示108年3月13日23點38分,楊登勝轉帳3萬3000元至上訴 人本案帳戶之事實不爭執,復有彰化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可稽 (見偵查卷第70頁),足認編號7、11、12之對話內容截圖 為上訴人與楊登勝之對話紀錄,亦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 性,復經原審於審理期日就本案數位證據依法踐行證據調查 程序,而有證據能力,自得採為本案判斷之依據。至上開數 位證據是否足為本案補強證據,乃證明力之範疇,上訴人及 其辯護人空言此為傳聞證人周星宇所提衍生證據而無證據能 力(見原審卷第97、120頁),自無可採,此經原判決敘明 理由,核無違誤。上訴意旨再執前詞,對原判決已明白論斷 之事項再行爭執,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㈡證據之取捨與事實之認定,均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若其採 證認事,並不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而執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再販毒者與購毒者,係屬對 向犯罪之結構,對向犯證人之證述,固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 罪之唯一證據,而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確與事實相符。然所 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 倘其得以佐證陳述者所述不利被告之犯罪情節非屬虛構,而 能予保障其陳述之憑信性者,即已充足。是以購毒者或共犯 之證述若有補強證據擔保其真實性,即足為認定被告犯罪之 證據,尚難因其等於被訴販賣毒品案件中供出被告為毒品來 源,請求依法減免其刑,即認其等證述不可信。原判決依憑 上訴人之供述、周星宇、楊登勝之證述、本案數位證據等證 據資料綜合判斷後,認定上訴人於108年3月間某日,以暱稱 「阿銘」、「嚇鼠(老鼠圖示)寶寶了」傳送Line訊息予楊 登勝,約定以3萬3000元之代價販賣毛重17.5公克(淨重16. 7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嗣楊登勝於108年3月13日23時38 分許,將3萬3000元匯至上訴人之本案帳戶,上訴人即於翌 日(14日)20時7分後之同日某時,在其位於桃園市不詳地 址住處,將前開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予楊登勝或周星宇其 中1人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並說明:周星宇與上訴人 間並無仇隙,其所提出編號7、11、12所示上訴人與楊登勝 間之對話內容顯示,某日18時14分至37分,楊登勝要向上訴 人購買「半台現貨」,價格為「66∕2」(即1台為6萬6000元 ,半台為3萬3000元),上訴人要求先匯款等語,中午12時1 5分,楊登勝稱「等等可以過去拿的時候,跟我說」、迄晚 間8時7分,上訴人表示「來了」、「可以來」,佐以編號5 、6所示(108年3月13日)23時38分,楊登勝帳戶有轉入本 案帳戶3萬3000元之事實,編號9、10所示照片顯示計算3萬3 000元∕17.5公克,1公克為1,885.71429元,及編號14所示1 包白色結晶(即甲基安非他命)、編號8所示電子秤上顯示 淨重16.75公克之照片,及周星宇於108年5月間以1公克甲基 安非他命2000元之價格販賣予曾峻杰,經原審法院以110年 度上訴字第331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等情,堪認周星宇 所證本件交易過程真實可採,上訴人辯稱楊登勝會幫我修水 電,買修水電的設備及安眠藥,我也會賣一些3C產品給楊登 勝等語,楊登勝亦附和其詞,惟均未能提出相關佐證以實其 說,自無足採。已就上訴人所辯何以不足以採信,依據卷內 資料詳加指駁、說明其取捨之理由綦詳。核其所為之論斷, 尚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上訴意旨仍為單純事實之爭 執,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並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四、綜上,上訴意旨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主觀 任意爭執,顯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 不相適合。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 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敏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2025-03-27

TPSM-114-台上-583-20250327-1

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沄橙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 易字第431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765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 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 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 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被告雖於準備及審理期日均未到庭, 然於被告上訴狀中已經敘明:僅針對量刑上訴等語(本院卷 第9頁)。因此,本件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審判決之量刑部分 ,至於原審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理範圍。又因被告僅 針對原審判決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故本院僅能以原審判決 所認定之犯罪事實、適用之法條為基礎,審查原審量刑所裁 量審酌之事項,是否妥適,先予說明。 二、原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   謝沄橙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預見金融機 構帳戶係個人理財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 且詐欺集團或其他不法人士經常蒐集利用第三人申設之金融 機構帳戶誘騙被害人以匯款或轉帳方式交付金錢,藉此獲取 不法利益,如任意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使用並依指示提 領或轉匯不明款項,極可能參與財產犯罪,並產生遮斷該帳 戶內犯罪所得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猶容任該等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與TELEGRAM暱稱「多 拉B夢」、「龐」、「文德」等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113年4月24日前某日,將其申辦之兆豐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資訊提供予 上開詐欺集團作為收受他人匯款之用。嗣該集團成員取得本 案帳戶資訊後,即推由不詳成員以假投資網站向鄭心儀佯稱 可投資獲利,然出金需繳納手續費云云而施以詐術,致鄭心 儀陷於錯誤,於113年4月25日14時17分匯款新臺幣(下同) 31萬5648元至楊文心(另行偵辦)申辦之土地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匯至白頨晴(另行偵辦)申辦之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於113年4月2 5日14時21分許,將其中30萬元轉匯至本案帳戶內,由謝沄 橙依「文德」之指示,於113年4月25日15時12分許,至兆豐 銀行鳳山分行(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臨櫃提領124 萬元全數交予上手,藉以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 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以此方式共同以詐術牟利。 三、原審適用之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 罪。被告與「多拉B夢」、「龐」、「文德」及其所屬詐欺 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彼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 為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屬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本案中並未獲得任何報酬,也盡 力賠償告訴人1萬元,告訴人也接受和解,被告是因一時急 需用錢,才遭詐騙集團洗腦而為其等犯罪,現已知錯而有悔 意,請求量處更輕之刑度。 五、上訴論斷之理由:  ㈠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 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 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㈡經核原審判決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在罪 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 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 ,且其所犯上開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中 度刑約為有期徒刑4年,而被告係為賺取不法利益而犯罪, 造成被害人高達31萬餘元之損失,且被告於偵查中始終否認 犯行,故而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或洗錢防制法第 23條減刑規定之適用,原審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僅比法定 刑高出2月,已經幾近最低刑度,自無過重可言。被告上訴 主張原審量刑過重而不當,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以 一造辯論判決。而於審理期日雖有自稱為被告母親之人來電 表示,被告去年受傷,醫生囑咐要有人陪伴才能出門,而被 告之父現在加護病房中,被告之母需到醫院照護,無法陪伴 被告到庭,故請求改期審理云云。經查,本案之傳票業於11 4年2月24日送達被告之住居所,由被告之祖母簽收,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55、56頁),而被告歷經警詢、偵 訊及原審審理,均未曾陳明有何無法自行表達意見之情形, 甚至於警詢中係由警察執行拘提到案,有其警詢筆錄可參, 被告除能有理有序地陳述自己的意見,更未見其請求何家人 陪同應訊。則被告為本案之當事人,既未自行向本院陳報有 何不能到庭審判之情形,自應認為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 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之規定為一造辯論判決,附此說 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韻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2025-03-27

KSHM-114-金上訴-93-2025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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